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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771號及95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319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附表所示2罪,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有二裁判以上,仍應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曾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聲減字第401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406 號裁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

96 年 度聲減字第406 號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覆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