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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 月至9 月間某時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48 、21421 、2193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