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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視為減刑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視為減刑,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裁判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