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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1月7 日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緝字第5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007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裁判日期:200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