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聲請書附表所示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2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項規定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有2 裁判以上,仍有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甲○○業於96年8 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