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之竊盜等肆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之竊盜等4 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
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