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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97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壹年」應更正為「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壹年」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褫奪公權陸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