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