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 、5 、6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5 、6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褫奪公權3年 │ │├──────┼─────────┼─────────┼─────────┤│犯 罪 日 期 │81年9 月29日 │81年7月13日 │81年2月間至81年4月││ │ │ │間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1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5255號 │第15255號 │第15255號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最 後│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 │ │ │ │ ││事實審├──┼─────────┼─────────┼─────────┤│ │判決│82年3月31日 │82年3月31日 │82年3月31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確 定├──┼─────────┼─────────┼─────────┤│ │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82年度上訴字第95號││ │ │ │ │ ││判 決├──┼─────────┼─────────┼─────────┤│ │確定│82年3月31日 │82年3月31日 │82年6月1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13條之1 第2 項第4 │第1項 │13條之1第2項1款 ││ │款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月 │徒刑1年7月15日 │不應減刑 ││ │ │褫奪公權1年6月 │ │├──────┼─────────┼─────────┼─────────┤│備 考│編號1 、2 、3 之罪│ 同左 │ 同左 ││ │判處有期徒刑部分,│ │ ││ │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 │ ││ │為有期徒刑8 年8 月│ │ ││ │ │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贓物 │搶奪 │懲治盜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3月上旬 │82年1月20日 │82年3月28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7860號 │第7860號 │第7860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2329號│82年度訴字第2329號│82年度訴字第2329號││ │ │ │ │ ││事實審├──┼─────────┼─────────┼─────────┤│ │判決│82年7月27日 │82年7月27日 │82年7月27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82年度訴第2329號 │82年度訴第2329號 │82年度訴第2329號 ││判 決├──┼─────────┼─────────┼─────────┤│ │確定│82年9月16日 │82年9月16日 │82年9月16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條1項 │刑法第325條1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1││ │ │ │項1款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月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 │ │ │ │├──────┼─────────┼─────────┼─────────┤│備 考│編號4 、5 、6 之罪│ 同左 │ 同左 ││ │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10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