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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6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又附表所列編號2 、編號4 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1 、編號3 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2 、編號

4 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稱附表所示各罪,業由受刑人甲○○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2 月22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8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