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7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甲○○所犯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貳罪,分別視為減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二編號1 、2所示之日期分別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視為減刑,而附表一編號1 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應與附表一編號2 不應減刑之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二編號1 、2所示2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日期:200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