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業於96年8 月8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