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所列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列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