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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8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已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犯罪予以減刑後,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基於減刑條例所為減刑之裁定,係屬適用刑罰之裁判,其效力與科刑判決無異,對於同一受刑人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77年度臺非字第150號、78年度臺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意旨雖以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規定,而聲請減刑。惟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減刑,經本院分別以97年聲減字第1758號及1957號裁定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12號減刑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7年聲減字第1758號、1957號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12號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在卷可證,茲聲請人仍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是就聲請人就上開之罪聲請減刑部分自應予駁回。

三、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自應併合處罰,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原固均得易科罰金,惟因合併處罰之結果,其應執行之刑已逾

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故此,檢察官上開就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已││ │ │ │已減刑) │減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96.04.14 │96.01.24 │96.04.14 │96.03.13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偵│96年度毒偵字第69│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148號 │偵字第15 86 號 │字第6904及6905號│04及6905號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後 ├──┼────────┼────────┼────────┼────────┤│ │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66│96年度易字第1149│96年度易字第2812│96年度易字第2812││ │ │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判決│96.07.13 │96.07.10 │96.11.23 │96.11.23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66│96年度易字第1149│96年度易字第2812│96年度易字第2812││ │ │號 │號 │號 │號 ││ ├──┼────────┼────────┼────────┼────────┤│ │確定│96.08.06 │96.08.13 │96.12.05 │96.12.05 ││判 決│日期│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已減刑) │(已減刑) │ │ │├──────┼────────┴────────┼────────┴────────┤│備註 │前經本院分別以97年聲減字第1758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即編號2) 及1957號(即編號1 、2) │ ││ │減刑,並分別就編號1 至2 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7 月,以及就編號2 至4 定應執│ ││ │有期徒刑9月。 │ │└──────┴─────────────────┴─────────────────┘

裁判日期: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