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