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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8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4年6 月30日以84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卷附該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裁判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