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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

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上開聲請之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之各罪部分,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附表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

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同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晏光附表一┌──────┬─────────┬─────────┐│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0年11月某日 │90年12月11日 ││ │至90年12月11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124號 │第410號 │├─┬────┼─────────┼─────────┤│最│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後├────┼─────────┼─────────┤│事│判決字號│91年度訴字第534號 │91年度易字第738號 ││實├────┼─────────┼─────────┤│審│判決日期│91年3月29日 │91年4月3日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定├────┼─────────┼─────────┤│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1年5月25日 │91年5月2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附表二┌──────┬─────────┬─────────┐│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89年6月中旬 │同左 ││ │至90年2月4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9年度毒偵│同左 ││年 度 案 號 │字第6538、6658、 │ ││ │7066、7599、8323號│ │├─┬────┼─────────┼─────────┤│最│法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後├────┼─────────┼─────────┤│事│判決字號│90年度上訴字第938 │同左 ││實│ │號 │ ││審├────┼─────────┼─────────┤│ │判決日期│90年7月31日 │同左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定├────┼─────────┼─────────┤│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0年8月22日 │同左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編 號 │ 3 │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 │罰金新台幣10萬元 │ │├──────┼─────────┼─────────┤│犯 罪 日 期 │89年9月底 │89年10月中旬 ││ │至89年10月初某日 │至89年11月9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9年度偵字│同左 ││年 度 案 號 │第22041號 │ │├─┬────┼─────────┼─────────┤│最│法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同左 ││後├────┼─────────┼─────────┤│事│判決字號│91年度上訴字第1228│同左 ││實│ │號 │ ││審├────┼─────────┼─────────┤│ │判決日期│91年10月9日 │同左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定├────┼─────────┼─────────┤│判│判決字號│91年度台上字第7231│同左 ││決│ │號 │ ││ ├────┼─────────┼─────────┤│ │確定日期│91年12月19日 │同左 │├─┴────┼─────────┼─────────┤│所犯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條第1項 ││ │第1 項 │ │├──────┼─────────┼─────────┤│減刑後刑度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裁判日期: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