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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之12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0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