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03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80年間犯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由鈞院80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條例之規定,為此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0年7 月31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