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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6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 、2 、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