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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二編號1 、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載,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二所列得減刑之刑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日期:200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