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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8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不應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一編號2 已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 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 之偽造文書罪,聲請予以減刑;另就附表一編號1 不應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 已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