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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29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835 號),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