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鈺澄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K○○被 告 台鹼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N○○被 告 琮盛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M○○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吳幸怡律師李亭萱律師被 告 天○○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被 告 A○○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被 告 T○○被 告 D○○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林石猛律師林岡輝律師被 告 黃○○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辰○○被 告 辛○○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張堯鈞律師被 告 Q○○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
何俊墩律師被 告 E○○被 告 巳○○被 告 丑○○被 告 G○○被 告 申○○被 告 C○○被 告 U○○共 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吳晉賢律師被 告 H○○被 告 癸○○被 告 酉○○共 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羅鼎城律師被 告 亥○○被 告 L○○共 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梁宗憲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陳奕全律師被 告 宇○○原名陳清崧被 告 午○○被 告 寅○○共 同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己○○義務辯護人 陳新三律師被 告 B○○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S○○被 告 F○○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律師被 告 戌○○被 告 R○○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宙○○被 告 P○○被 告 甲○○被 告 卯○○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振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湘珍行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地○○被 告 玄○○○○代 表 人 丙○○被 告 丁○○被 告 吉勉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J○被 告 港都禮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子○○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85 號、97年度偵字第4124、4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Q○○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M○○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參月。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天○○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A○○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T○○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J○、丁○○、子○○、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鈺澄企業有限公司、台鹼國際有限公司、琮盛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各減為罰金參萬元;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罰金陸萬元。各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吉勉企業有限公司、玄○○○○、港都禮品有限公司、湘珍行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辰○○、黃○○、辛○○、庚○○、E○○、B○○、申○○、G○○、未○○、宇○○、U○○、P○○、巳○○、甲○○、宙○○、C○○、F○○、H○○、己○○、酉○○、亥○○、癸○○、戌○○、午○○、丑○○、L○○、寅○○、卯○○、R○○、S○○均無罪。
事 實
一、緣交通部民航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下稱小港機場)、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火力發電廠(下稱台電大林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下稱大林灰渣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下稱南區回收廠)為敦親睦鄰,每年均編列回饋金供小港區各理辦理採購等活動之用,其具體採購業務則由小港區公所負責辦理。M○○係琮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琮盛公司)、鈺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澄公司,其妻K○○為名義負責人)、台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鹼公司,其女N○○為名義負責人)、盈冠企業社(其員工T○○為名義負責人)等4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T○○係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之經理,負責該公司投標等業務,A○○係以M○○所屬公司名義投標之不掛名業務人員,王嗣璽(更名為乙○○,下仍稱王嗣璽,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北宇勝有限公司(下稱北宇勝公司)及松宇利企業社(李蓓蒂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O○○(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旻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旻岑公司,其妻鄭瓊雯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天○○係家合便利商店(下稱家合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其等為期能順利標得該回饋金採購案而獲取不法利益,遂以M○○所屬公司經銷之「PVC 盒裝香皂」、「
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以壓縮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意願及得標可能,且除以上開公司、行號參與投標外,並商借吉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勉公司)、玄○○○○、湘珍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有限公司(下稱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而組成圍標集團。該集團於得標後,則由M○○負責供應上開規格之產品。D○○則自民國(下同)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94年4 、5 月或6 、7 月間某日,M○○獲知D○○係王嗣璽之好友,為能避免遭D○○及小港區公所人員之刁難而順利標得該等採購案,M○○、A○○、王嗣璽、天○○等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商議後,推由王嗣璽與D○○洽商交付賄款事宜,其後達成由M○○、A○○、天○○所得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1至百分之3 之金額作為賄款之期約。D○○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M○○、A○○、王嗣璽、天○○等人之上開期約賄賂,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回饋金採購案招標審標時,明知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至少有2 家廠商係屬M○○上開圍標集團之成員,竟未依上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致上開採購案均由M○○圍標集團成員得標(編號17由全恩商行得標),而為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D○○則基於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4年7 、8 月間某日、11月間某日,95年7 至
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路○○○ 號住處,分別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5、16萬元(依有利之15萬元計算),11、12萬元(依有利之11萬元計算),12萬元,10萬元,共計48萬元。
二、Q○○自93年11月間起至96年9 月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負責該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機關採購之監標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明知M○○、王嗣璽、天○○等人係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圍標集團成員,該圍標集團於94間起即成功標得多件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惟其在該等採購案僅擔任監標職務,並無審標之權,且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並無介入調查之事。詎其竟利用天○○、王嗣璽不明其參與招標作業中之職務範圍,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假藉政風室主任監標職務上之機會,於95年6 、7 月間,向天○○、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在調查其等之採購投標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天○○誤認Q○○有審標及同意請款之權,暨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調查此案,為免受Q○○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6 、7 月間某日,王嗣璽、天○○邀約Q○○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7,000 餘元。
Q○○復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於95年底某日,又向天○○、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在調查此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天○○再度陷於錯誤,為免受Q○○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年底某日,王嗣璽、天○○邀約Q○○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9, 000餘元。96年5 月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M○○等圍標集團案件,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相關卷宗調查,Q○○藉職務之便,獲知此項國防以外之偵查秘密消息,本應嚴予守密,詎其竟於96年
5 、6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小港區公所之辦公室內,向天○○洩漏此項應秘密之偵查消息,天○○旋將此項消息轉告M○○、A○○、王嗣璽。
三、M○○、A○○、王嗣璽、O○○、天○○等公司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為獲取不法利益,而能順利標得該等標案,遂協議以如附表三所示市面較少流通之規格產品綁標之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95年7 月1 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M○○乃將高雄市小港區依地緣關係分為海線地區、山線地區、中原地區,並與王嗣璽、天○○、A○○、O○○互相協議分區經營與各里長關係,由M○○負責向熟識之鳳鳴里里長C○○;王嗣璽負責向山線地區之高忠里里長酉○○、松山里里長亥○○、大坪里里長戌○○、港后里里長L○○、孔宅里里長S○○;天○○負責向中原地區之二苓里里長E○○、山明里里長H○○、坪頂里里長癸○○、桂林里里長P○○、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宙○○;A○○負責向海線地區之龍鳳里里長B○○、海原里里長申○○、海澄里里長G○○、鳳興里里長未○○、鳳森里里長宇○○、海城里里長U○○、鳳鳴里里長午○○、海豐里里長寅○○、海豐里里長卯○○、店鎮里里長巳○○;O○○負責向熟識之海昌里里長F○○、港正里里長己○○、坪頂里里長R○○;不知情之壬○○則為M○○向熟識之順苓里里長丑○○等26名里長,以提供規格表等服務,及告知與D○○配合之方式,向該等里長推銷如附表三所示規格產品,上開里長同意後,乃依此規格產品發函小港區公所,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嗣M○○等人即以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家合便利商店、旻岑、北宇勝、松宇利公司輪流投標,除附表一編號96034 號採購案意外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採購案均順利得標。M○○、天○○使高雄小港區公所辦理100 萬元以上金額之上開回饋金標案,均有3 家以上公司投標,除以集團之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行號名義投標外,竟意圖影響開標結果及獲取不法利益,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投標時(以下5 件標案外之其餘標案借標、陪標並未起訴),另共同向丁○○、J○、子○○、地○○等人商議借用吉勉公司、玄○○○○、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J○、丁○○、呂仲晏、地○○等公司代表人於執行業務時,竟均容許M○○等人借用上開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渠等不法犯行如下:㈠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76
8 元之編號96033 號標案,除以台鹼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吉勉公司負責人J○、玄○○○○負責人丁○○名義借牌陪標。上述標案,嗣由台鹼公司以189 萬2,568 元得標。
㈡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90
0 元之編號96036 號標案,除由天○○以鈺澄、旻岑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丁○○之玄○○○○名義陪標,上述標案嗣由鈺澄公司以185 萬4,900 元得標。
㈢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16 萬3,55
0 元之編號96031 號標案,由天○○使用玄○○○○及湘珍行公司名義參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M○○圍標集團之璽坊公司以113 萬9445元得標。
㈣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212 萬3,30
0 元之編號96034 號標案,除由天○○所屬圍標集團以鈺澄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玄○○○○及湘珍行公司名義陪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M○○圍標集團之全恩公司以20
3 萬元得標,因本案商品遭綁標,致全恩公司事後不得不透過D○○協調向M○○圍標集團取得合乎招標規格之珊瑚鈣牙膏交貨。
㈤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5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70 萬7,95
3 元之編號95073 號標案,M○○除以鈺澄、盈冠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港都禮品公司名義參標。上述標案,順利嗣於95年7 月12日由鈺澄公司以161 萬1, 000元得標。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
9 條第1 項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兼備,始足當之。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可信性」要件,乃指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40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案被告M○○、天○○、王嗣璽調訊時之筆錄,與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不同部分,其等調訊之陳述係為證明被告Q○○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其等3 人於調訊時之陳述,均未主張有何出於強暴脅迫之情事,而無證據足證上開陳述係出於非任意性,且均有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故認其等3 人調訊時之陳述,應係出於自然之發言,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說明,其等3 人之調訊筆錄,對被告Q○○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其餘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書證即書面之傳聞證據等,除依法具有證據能力者外,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或無異議作為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被告D○○部分
一、訊據被告D○○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與王嗣璽認識並有金錢往來,不知王嗣璽何時開始參加回饋金標案,伊沒有收受王嗣璽交付之賄款,是調查局人員要王嗣璽說的,伊不知道M○○等是圍標集團,伊依法行事,並無受賄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D○○自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
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辦理審標作業,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參與投標時,經其審標後,分別由該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得標廠商標得該等採購案之事實,業據被告D○○供明在卷。而被告D○○確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投標時擔任審標工作,開標結果並由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得標廠商標得各該採購案等情,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憑。是被告D○○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辦理招標之審標職務,於審查各投標廠商招標資格、文件後,開標後決標於該附表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各得標廠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D○○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
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且被告D○○與M○○、A○○、天○○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及王嗣璽之貨源為M○○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本院卷㈣第27 9頁背面、第280 頁、第281 頁)。被告D○○知悉M○○係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負責人,亦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㈦第93頁)。而M○○、A○○、天○○、O○○、王嗣璽則是長期輪流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名義投標及借用吉勉公司、玄○○○○、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並以附表一、二所示之市面上較少流通產規品格綁標而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之事實,業據其等供明屬實。參以證人王嗣璽係M○○集團之一,與被告D○○又係好友,且曾為M○○欲行賄被告D○○而與其接洽、期約(詳下述),證人王嗣璽焉有未告知該集團間關係,及希望被告D○○如何配合可能?再依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之採購日用品觀之,該等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規格,除附表一編號17採購案,係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均為M○○、A○○、天○○、O○○、王嗣璽等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得標,此亦有上開採購案卷扣案可稽。被告D○○長期擔任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辦理回饋金採購案多年,焉有不知該等產品規格為市面較少流通產品,及上開琮盛公司等以輪流參標、得標,卻提供同一貨源產品,而有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可能?以附表一編號3 之94082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標單,該2 公司於標單上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電話之記載又係明顯可見,以被告D○○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足見其當時審標尚非疏懶可比,是被告D○○焉有不能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再者,以附表一編號17之96034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玄○○○○、湘珍行公司等3 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有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各3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玄○○○○、湘珍行公司正係M○○之鈺澄公司商借陪標之廠商,已如上述,被告D○○就此顯而易見之不同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事項,焉有不知可能?是被告D○○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案件審標時,已知M○○集團之上開圍標、借標情事,而於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第5款:「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卻未依該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仍予以開標、決標,其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
㈢被告D○○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
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被告D○○曾介紹一些里長給王嗣璽認識;王嗣璽並會搭載被告D○○去吃飯喝酒,也曾和其一起喝花酒2 次,亦曾向被告D○○借幾次錢,約一星期或一、二月就還,被告D○○並曾委託王嗣璽出售己有車號00 -0000號自小客車,王嗣璽亦曾將己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以6 萬元價格出售予被告D○○;且被告D○○與M○○、A○○、天○○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偵一卷第424 頁、本院卷㈣第276 頁背面、第278 頁、第279 頁背面、第28
0 頁、第281 頁)。而被告D○○與證人王嗣璽確認識多年,王嗣璽曾向其借錢,亦曾與王嗣璽一起吃飯,且曾將己有車輛委由王嗣璽出售,並向王嗣璽以6 萬元購買上開車輛,與王嗣璽並無恩怨等情,亦據被告D○○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㈦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第95頁背面)。足見,被告D○○與證人王嗣璽在本案案發前係屬交情甚佳之好友,彼此間無何恩怨可言,被告D○○且曾對王嗣璽之經濟、投標事業多所關照,證人王嗣璽顯無蓄意誣陷被告D○○之必要已明。而被告D○○確曾先後4 次收受證人王嗣璽所交付賄款之事實,業據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如何介紹M○○與D○○認識?)M○○跟D○○原本就認識了,但在93年時,M○○常看我載D○○出去驗收,認為我跟D○○交情很好,在94年時,M○○有找我說,能不能介紹他們公司的產品去投標小港區的標案……。當時M○○是要我去跟D○○關說,說他公司要排這些產品出來,我跟他說我沒辦法幫D○○做決定,請他自己去找,M○○應該有跟D○○講,因為從那時開始,他的產品就一直被排出來,這是在94年開始的」、「(你有無去跟D○○轉達M○○的事?)我有跟D○○講,D○○表示說看看。M○○有跟我講說,他標到後,公司的公關費用他願意挪l~3%出來,是要給D○○,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因為他每次叫我交的款項,上面都是寫一個里多少錢,每個里多少錢,我不太有印象,我沒有去數,我只是把錢拿給D○○」、「在94年度7 、8 月開始交錢給D○○,大概都是在7 、8 月跟年底,M○○交給我的總共四次,他是否有另外給D○○,我不清楚。第一次在94年7 、8 月,約十五、六萬,哪幾個里我忘了,他都拿牛皮紙袋,是信封比較大的那種,他說這個是昭輝的,錢就放在牛皮紙袋,另外他有一張紙,上面有寫什麼里多少錢,用橡皮筋跟錢綁在一起,放在牛皮紙袋裡面」、「第二次給D○○應該是11、12萬左右,我記得有超過10萬,時間大約在94年11、12月,不然就是在95年初」、「第三次給D○○也是在95年7 、8 、9 月,約12萬元左右」、「第四次是在95年年底左右,拿10萬元左右」等語(見偵一卷第424 、425 頁,此部分證詞業經證人依法具結在案,且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接受詰問,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其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是否在94年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交了4 次共計約50萬的款項給D○○?)我在市調處有說4 次」、「(你是在哪個地方交款項給D○○?)D○○家裡」、「(你在調查局說第一次約15、6 萬,第二次大概11、12、第三次是12萬元,第四次是10萬,是否屬實?)當時有拿一些資料給我看,應該就是這些數字」、「(你交錢給D○○時,是不是都用牛皮紙袋內附紙條交給他?)是用牛皮紙袋沒有錯,紙條就不確定,因為太久了,忘記了」、「(這一些款項是從來哪裡來的?)鈺澄公司M○○交給我的」、「(你交錢給D○○時,有無跟他說是誰要交給他的?)就說鈺澄公司」、「(M○○前面所述是為了以後好做生意,才從標得的標案裡面提出款項給D○○,這點你是否知情?)我知道」、「《M○○於98年2 月9 日作證時,說公所過去標案,有時候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提撥錢給他?(提示本院四卷第141 頁)》我跟M○○ 、天○○有說過這些」、「(你們所標的標案日常用品是採用特殊規格,而且幾乎都是M○○旗下的琮盛、台鹼、盈冠、家合、松宇利、北宇勝公司在投標,才可以標到,你告訴D○○,或D○○知道嗎?)我有沒有跟D○○講我不清楚,但是從秘書室那邊看就知道」、「(剛法官問D○○知不知道盈冠、琮盛等公司是M○○旗下的公司,你說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跟你確認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嗎?)我認為拿出來的東西都是一樣,應該都是同一個貨源,旗下就是同一貨源的意思」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㈣第275 頁背面、第276 頁、第280 頁背面、第
282 頁)。證人王嗣璽就其確有交付4 次賄款予被告D○○一節,其前後證述相符,已堪採信。證人王嗣璽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拿錢給D○○時,有無要求他要做什麼事情?)沒有」云云,惟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述:其有將M○○欲以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作為請被告D○○幫忙之賄款之事告知被告D○○,且依交付上開賄款時曾說是鈺澄公司一節,已如上述,則被告D○○焉有不知該等款項之來源、用意?是證人王嗣璽此部分證述仍難為被告D○○有利之認定。參以證人M○○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4、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你是否總共四次交付賄款給D○○?)沒有,94年間4 、5 月或是6 、7 月的時候,王嗣璽去我們公司,要求我、天○○、A○○有標到的案能提撥百分之1-3 的費用來作為給D○○跟公所的公關費用,我沒有直接拿給D○○」、「(你是否還記得這四次分別交了多少錢給王嗣璽轉交給D○○?)我只記得有一次大約是十幾萬,調查局都是以兩年乘以二推算,算起來總共大約48萬」、「(你的意思是你一次交了十幾萬交給王嗣璽,這十幾萬是累積好幾個標案的費用嗎?)是」、「(為什麼你們會合意將這些款項交給D○○?)那是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因為過去在標案的時候有時候會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標單上面要標的話要檢附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我們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如果有賺錢的話就提撥金額給D○○」、「(你剛剛說有提撥百分之一到三的費用交給王嗣璽,所謂的百分之一到三是以什麼作為計算?)標案金額,是由天○○、A○○去計算,標到之後如果有賺就提撥百分之一到三」、「(王嗣璽沒有告訴你們每一次要交付多少錢?)是王嗣璽跟我們說百分之一到三」、「(王嗣璽他四次將賄款交給D○○,D○○怎麼知道這筆錢是由你們集團所提供?)王嗣璽來跟我們拿錢,王嗣璽有無交給D○○,或是D○○有無拿到錢我都不知道」、「(既然你不確定為何你總共給了四次共伍拾萬現金給王嗣璽?)因為D○○跟王嗣璽關係很好,我認為王嗣璽不會騙我們」、「(如何認為我跟王嗣璽關係很好?)王嗣璽他每次去我們公司,都叫D○○大哥,好像是自己的親哥哥一樣」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㈣第14
3 頁背面、第144 頁、第145 頁);證人天○○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M○○、王嗣璽、A○○,是否有約定你們集團得標標案的得標金的百分之一到三提撥出來給D○○?)我們沒有約定」、「(事實上是否有提撥這些款項?)是王嗣璽到公司來跟我們講的,他就說要提供百分之一到三給D○○」、「(怎麼決定要拿這樣比例的費用?)王嗣璽講的」、「(內部如何分擔這個費用?)我們要看標什麼東西,個人作個人的,我都是標米比較多,米的利潤就比較少,無法拿這麼多回饋金出來,有時候提撥五千元」、「(提撥多少是由誰決定?)M○○會問我們意思,我會跟他說利潤不好,如果利潤好一點就多拿一點,沒有固定拿多少錢,決定拿多少錢是我自己決定的」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㈣第
148 頁背面、第149 頁、第50頁);證人A○○在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4、95年分別有兩次由你、M○○、王嗣璽、天○○,你們提供約十萬元上下的金額交給王嗣璽轉交給D○○,是否正確?)是」、「(為何要交這些款項給D○○?)是王嗣璽來公司跟M○○講,公所需要一些公關交際費,我們為了要作公所的生意,所以才會答應王嗣璽」、「(剛剛你提到款項部分你、M○○、天○○,各自分擔比例如何計算?)我不太清楚,大致上是依照我當時在調查局的筆錄,好像是百分之一點五到三」、「(分擔款項部分是由誰負有最終決定權?)沒有最終決定權,當初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時候有百分之一點五至三的比例」、「(剛剛所講要給D○○的費用,是每次交付還是累積交付?)累積交付」、「(這些費用的給付都是在過年前後或是中秋節前後?)等於一季標案結束之後才有計算,公所上網招標是有季節性的,結案之後才去計算,時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及過年前後會給他錢」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㈣第153 、154 頁、第156 頁)。證人M○○、天○○、A○○就如何透過證人王嗣璽與被告D○○達成賄賂之期約,及賄款之金額、比例、交付賄款之人員、時間等供述互核大致相符,且與證人王嗣璽上開證述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足見,證人M○○、天○○、A○○確有與王嗣璽議定以上開採購案決標金額提撥百分之1-3之大約比例,由王嗣璽持往交付予被告D○○,作為配合其等以市面較少流通規格之產品綁標、借標圍標等之代價,而證人M○○、天○○、A○○確前後4 次交付共48萬元之賄款予證人王嗣璽甚明。而證人王嗣璽與被告D○○為交情不錯之好友,並無任何恩怨,且D○○可從秘書室中廠商所送日用品即知係M○○旗下之貨源,已如上述,而王嗣璽仍持續在以M○○之上開公司參與投標,並向M○○取貨,M○○綁標、圍標順利與否牽涉其利益甚大,衡諸常情,王嗣璽應無甘冒投標不順而為M○○等人發覺之風險,而將該等賄款私自侵占而未交予被告D○○可能。再者,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在還沒有講說要給公所公關費用之前,跟你給了這筆公關費用之後,投標過程哪些不一樣?)我覺得王嗣璽還沒有來跟我們講之前,剛開始在做的時候有時候所送的產品規格常常會被退件,或是產品在開標的時候會有爭議,最後都沒有得標,交付賄款之後比較少發生這樣的事情,沒有像之前那麼嚴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5
6 頁);證人M○○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在你們交付賄款給D○○之後,對於你們參與投標有何影響?)我有聽天○○、A○○講說,在審查過程中有比較放鬆」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㈣第143 頁)。證人天○○、A○○均是長期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參標廠商,其等對於公所承辦人員招標審標過程、驗收之寬嚴,有無蓄意刁難等均極度敏感,如M○○、A○○、天○○等人交予王嗣璽之賄款被王嗣璽侵吞,而未交付予被告D○○,則天○○、A○○焉有公所招標審標較以前寬鬆,其等投標較順之感覺?是被告D○○上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D○○收受4 次共計48萬元賄款之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D○○上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被告D○○與同案被告M○○、A○○、天○○於期約賄賂後,並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48萬元之賄款,因而於審標時發現上開應不予開標或決標情事,竟違背該項職務,仍予開標、決標,該賄款與被告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甚明。是被告D○○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D○○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 以 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審標職務,應遵守於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M○○等人期約、收受賄賂後,竟應為上開職務而不為,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期約之階段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對於同一違背職務行為,向同一人即王嗣璽先後4 次收受賄賂行為,係由被告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收受賄賂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97年台上字第4079號、98年台上字第392 號判決參照)。申言之,被告D○○係以單一期約行為下,依該期約內容分次接續進行收賄,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其主觀上對於各個收受賄賂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實包含在其該違背職務之單一犯意內。亦即被告D○○透過王嗣璽與M○○、天○○、A○○所為行賄、受賄之期約意思,僅係一個犯罪行為之合致,而依約分次交付賄款,而屬接續犯。公訴人認被告D○○自94年4 月20日起至95年6 月27日止之行為係屬連續犯,95年7 月12日起至96年6 月4 日止之行為係數罪併罰,尚有未洽。公訴人雖於起訴書未直接敘明被告M○○係於執行審標職務時,違反上開審標之規定,仍予開標、決標,惟起訴書既已敘及被告D○○已知M○○等圍標集團,配合其等指定規格產品而審標通過,顯已就上開審標時之違反審標規定部分納為起訴範圍,本院自應依法審究,附此敘明。審酌被告D○○從事公務,負責辦理採購業務多年,當知善用職權,採購優質用品,嘉惠民眾,明知採購用品為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少數特定廠商企圖壟斷該公所之回饋金採購案,竟不知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公正情節非輕,公務員之清廉形象並遭重創,於本件案發後迄今,對其違失行為無何檢討、悔悟之表現,犯後態度顯然不佳,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諭知褫奪公權6 年。又被告收受賄賂所得財物48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並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貳、被告Q○○部分
一、訊據被告Q○○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到職前,會計主任及政風主任都沒有發現綁標情形,伊不可能知道有圍標及綁標情形,亦無利用職務要求廠商致贈小家電;又伊僅在場監標,並非審標,無審查產品規格權限,伊係依法行事,而去酒店宴會係利用下班時間,且是互相輪流請客,與公務無關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Q○○自93年11月1 日起至96年9 月30日止,擔任高雄
市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2 、3 、7 ,附表二編號1 、10、27、28、29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監標作業,分別由各該附表一、二所示得標廠商標得該等採購案之事實,為被告Q○○所不否認,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憑。又被告Q○○於95年6 、7 月間某日,與M○○、王嗣璽、天○○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7,000 餘元;於95年年底某日,又與M○○、王嗣璽、天○○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9, 000餘元等事實均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M○○、王嗣璽、天○○供述在卷,並有被告Q○○出入不當場所錄影光碟2 片附卷可佐。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被告Q○○明知M○○、天○○、A○○、王嗣璽、O○○
等人係參加小港區公所之圍標集團,並曾多次與同案被告天○○、王嗣璽前往有女陪侍之KTV 喝花酒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訊時供稱:「M○○、天○○、A○○、王嗣璽、O○○等人都是前述回饋金標案參與競標的廠商,其中天○○擔任整個圍標集團的操盤手,其他M○○、A○○、王嗣璽、O○○等4 人都是圍標集團成員」、「(據天○○、王嗣璽於96年9 月18日及9 月28日在本處製作調查筆錄供稱,你曾多次與他們一起外出去有女陪侍的小吃部或KTV 喝花酒是否實在?有的,我跟他們在有女陪侍的小吃部或KTV 喝花酒共
4 次」等語屬實(見偵二卷第15頁)。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嗣璽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Q○○知道伊與天○○、M○○、A○○、T○○的關係,95年6 月間有與被告Q○○前往有女陪侍的高雄市○○路○○路微風廣場酒店,同年間冬天也有在高雄市○○路喜相逢酒店招待被告Q○○,約花費9000元。被告Q○○常說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又再查了,叫我們要小心點,在2 年間有4 次,在政風室主任辦公室說政風室有人在查我們,說完的1 、2 星期,就會找我們出去喝酒,伊聽聞被告Q○○說法後,會擔心Q○○會協助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辦,也因為這樣原因,所以就會設法招待他,希望他能夠不會找麻煩,不要向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揭發既定的圍標計畫,伊請Q○○這幾次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等語甚詳(見本院卷252 至258 頁)。
又同案被告天○○於調訊時供稱:被告Q○○經常以他知道那裡有好的酒店,向我暗示邀我去飲酒,在95年6 、7 月間,我與王嗣璽、Q○○到高雄市○○路「微風廣場KTV 唱歌」,花費約7,000 元。由王嗣璽刷卡付費,事後我與王嗣璽均分。95年12月間某日,Q○○打電話邀約我前往高雄市○○路、大同路口某有女陪侍之KTV 宴飲,我提前離開等語在卷(見偵一卷第350 頁、偵二卷第345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王嗣璽、Q○○於95年6 月間有去高雄市○○路微風酒店,亦有去六合路喜相逢酒店,Q○○確曾多次說政風處有人在調查一些事情,也說過知道在何處有好的酒店,會暗示伊要去,伊在調查站曾說過Q○○會刁難標案,可能是他在恐嚇我,提醒我們要請他喝酒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㈣第259 至263 頁)。顯見被告Q○○於確有向王嗣璽、天○○告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欲調查其等圍標為由,要求王嗣璽、天○○招待其至酒店之不正當場所飲宴甚明。而本件係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追查發現,並非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有所調查而查獲,且該政風處依法並無刑事調查權,且亦無證據足資證明95年間,該政風處已開始調查M○○集團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圍標該小港區公所之回饋金採購案,及M○○集團行賄同案被告D○○之任何作為,足見被告Q○○利用其辦理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監標職權之機會,明知王嗣璽、天○○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圍標集團,為謀取接受招待前往酒店之不正當場所飲宴之不法利益,乃假藉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要調查該圍標集團為由,向其等要求招待其飲宴,天○○、王嗣璽因而陷於錯誤,為求免遭被告Q○○之移送法辦或擺平該政風處之調查,乃於95年6 、7 月間、同年冬天分別招待其至高雄市○○路微風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飲宴至明。被告Q○○空言否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佯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調查,而要求天○○、王嗣璽招待喝花酒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Q○○於94年12月間某日,因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政風室
主任尤原騰退休,與天○○、M○○、王嗣璽等人,在高雄市○○路上有女陪侍的「大樓KTV 」歡送尤主任,之後又續攤去同為有女陪侍之高雄市苓雅區「金蒂大舞廳」唱歌之事實,業據其於調訊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M○○、天○○、王嗣璽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而當日確係因證人尤原騰退休所安排之飲宴,此亦經證人尤原騰於調訊時證述屬實(見偵二卷第32、33頁)。足見,被告Q○○與天○○、M○○、王嗣璽此次「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之不當飲宴,尚非被告Q○○藉其監標職權或佯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案所為,被告Q○○與天○○、M○○、王嗣璽之此次飲宴應係私人情誼之不當行為,而與其職務或詐術無關,應堪認定。再檢調單位於被告Q○○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 號10樓住處,固扣得:美式咖啡機1 台、西華悶燒鍋1 台、三件廣口單柄鍋1 個、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卡莉娜立可開泡茶壺1 組等物。惟被告Q○○已堅決否認該等扣案物品係證人王嗣璽所贈送之物,而上開物品除大家源電烤箱1 台與王嗣璽所購買之型號相同外,其餘並非王嗣璽所贈送之物品一節,亦據證人王嗣璽於調訊時證述在卷(見偵二卷第28頁反面)。參以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市面普遍流通之家電用品,且單價僅325 元,有王嗣璽所提供之出貨單影本1 紙附卷可憑(見偵二卷第31頁),顯非有何特殊之處,則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由被告Q○○或其家人、親友自行購買或贈送均非無可能,亦難逕認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即為被告假藉辦理政風講座而要求王嗣璽贈送之物品。此外,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Q○○有何此部分之犯行,是其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㈣被告Q○○對於知悉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本件採購弊
案,於96年4 月間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本件之75件採購招標相關資料一節,為被告於調訊時供明在卷(見偵二卷第16頁背面)。而被告Q○○將此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檢調偵辦消息,在其政風室主任辦公室洩漏予天○○之事實,業據證人天○○於調訊時證稱:大約96年初某日(詳細日期已忘記),伊前往小港區公所領取標單,在該所內遇到Q○○,Q○○就叫伊進其辦公室,向伊表示市調處已經在調有關75件招標案調查。伊回到鈺澄公司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巷○ 號之辦公處所,有將此事當面告知M○○、王嗣璽、A○○及T○○等語(見偵一卷第350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Q○○確有在其辦公室說過市調處在調查之事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61 頁)。又證人天○○於96年4 、
5 月間,在鈺澄公司之上開辦公處所,確有告知M○○、王嗣璽上開法務部調查局調取本件採購案之招標資料實施調查之消息等情,亦據證人M○○、王嗣璽於調訊時證述在卷(見偵一卷第480 頁、第421 頁背面)。證人天○○、M○○、王嗣璽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天○○、M○○、王嗣璽均無夙怨,若非被告Q○○確有將上開高雄市調查處調卷偵辦之消息洩漏予天○○,其等3 人焉有蓄意誣攀被告Q○○之必要?且其等3 人為求圍標順利已花費相當心思與被告Q○○建立相當情誼,被告Q○○於知悉上開偵查消息後,藉洩漏此項消息予天○○,以釋出關心、照顧之人情,亦無違常情。是被告Q○○所辯未洩漏上開偵查消息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Q○○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消息之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㈤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0分
之1之採購,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此經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 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所稱之違背職務行為,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查被告Q○○係小港區公所政風主任之身分,其職務僅在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事項並無審查職務已明。則被告Q○○對於檢察官所指之M○○圍標集團之圍標、綁標事項,並無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可言,應認被告Q○○在本案中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收賄罪中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縱被告詐得上開不法利益,亦難以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相繩。惟按刑法第134 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亦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即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苟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494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但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故公務員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係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Q○○之上開行為,係藉機假藉其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於擔任回饋金採購案監標職務上之機會,而對天○○、王嗣璽佯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要調查其等圍標犯行,而施以詐術,並使天○○、王嗣璽陷於錯誤,而由天○○、王嗣璽交付上開於微風酒店、喜相逢酒店之不法利益甚明。㈥綜上所述,被告Q○○身為公務員,竟假借職務之機會,以
故意犯詐欺得利之犯行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Q○○行為時係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之政風室主任,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自屬刑法第10條第
2 項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上開95年6 、7 月間某日(應從其有利認定之95年7 月1 日前某日)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中罰金刑部分,雖因刑法施行法增定第1 條之1 ,將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然修正前該罪之罰金刑,經適用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折算為新臺幣後,亦為原定數額之30倍,兩者最高刑度相同,惟最低刑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1 元以上,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0元以上,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較舊法為高,應以舊法有利於被告),其上開95年底某日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係假借其政風室主任之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本件詐欺得利罪,應依刑法第134 條前段,依法加重其刑。而其所犯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係公務員身分之特別規定,依同條但書規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公訴人認被告Q○○上開詐欺得利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之犯罪事實同一,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至公訴人所指被告Q○○於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之不當飲宴部分,及收受小家電之不正利益部分,雖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Q○○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是被告Q○○所涉此部分之犯行,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審酌被告身為機關政風主管,應以身作則,嚴守法紀,竟輕縱自己酒色之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投標廠商之不正利益,前往聲色場所召女作陪飲酒,有辱官箴,情節非輕,又將其獲知檢調單位偵辦之應秘密消息輕率洩漏予圍標廠商作為人情,而增加偵辦之困難程度,犯後尚無悔意之具體表現,及其尚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前案紀錄表可按,犯罪所得利益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依其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之犯罪性質,本院認有予以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 年。又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2 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應各依法減輕其宣告刑
2 分之1 ,並就其所犯上開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被告D○○、辰○○、辛○○、庚○○、黃○○無罪及D○○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D○○於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於收受賄款後,基於意圖為M○○等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M○○、天○○、A○○、王嗣璽、O○○等人係同為圍標集團,且長期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松宇利等公司名義圍標並輪流得標,竟仍指示知情之辛○○、辰○○、黃○○、庚○○及不知情之I○○等人,與小港區二苓里里長E○○等26里里長合謀,於辦理採購時,依照各里指定規格(可另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列證據七、八)之產品,配合審標通過,據以辦理招標,總計小港區公所於94、95、96年間辦理之相關採購案,幾乎俱為M○○等圍標集團以該等特殊規格產品所壟斷,得標金額總計3, 522萬8,885 元,並獲取1,
233 萬110 元之不法利益。D○○又與辛○○、庚○○、辰○○、黃○○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95年7 月1日以前係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M○○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D○○、辛○○、庚○○、辰○○及黃○○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因認被告D○○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辰○○、辛○○、庚○○、黃○○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D○○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辰○○、辛○○、庚○○、黃○○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嗣璽、M○○、天○○、A○○、O○○、T○○等調訊及偵訊筆錄、被告D○○、辰○○、辛○○、庚○○、黃○○之供述、共同被告E○○等26位里長之供述、共同被告J○、丁○○、子○○、地○○等之供述、證人K○○、侯淑芬、戊○○之證述、現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帳冊、招標案卷等證據資料,暨被告辰○○、辛○○、庚○○、黃○○知悉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係M○○所屬公司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被告等仍以之作為招標用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等,為其論據。惟訊被告D○○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犯行,辯稱:伊係依法行事,無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訊據被告辰○○、辛○○、庚○○、黃○○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犯行,均略辯稱:伊等係均依法行事,不知有綁標、圍標情事,無圖利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辰○○、辛○○、庚○○、黃○○均堅決否認知悉王嗣
璽、M○○、天○○、A○○、O○○、T○○等人係以上開鈺澄公司等公司、行號組成圍標集團,及借用其他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等情事;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等情事。而王嗣璽、M○○、天○○、A○○、O○○、T○○等人於案發後,亦均未指證被告辰○○、辛○○、庚○○、黃○○等小港區公所承辦人與其等有何不法往來及私人情誼,亦無曾向被告辰○○、辛○○、庚○○、黃○○說明彼等間存在合作、圍標、借標關係,暨上開產品規格為彼等綁標之獨家供應產品等證述,此有其等歷次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判筆錄可稽。又被告D○○及同案被告E○○等26人亦無關於被告辰○○、辛○○、庚○○、黃○○等人明知M○○等人係圍標、綁標集團之供述,或被告辰○○、辛○○、庚○○、黃○○係與其等有何共同違背職務、圖利M○○圍標集團之供述。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辰○○、辛○○、庚○○、黃○○於何時、何地、如何得知其等知悉M○○等係圍標集團,以綁標、借標方式參與該公所之上開回饋金採購案等事實;參以被告辰○○、辛○○、庚○○、黃○○均係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基層承辦人員,M○○等人既已向被告辰○○、辛○○、庚○○、黃○○之長官D○○行賄,且取得D○○之配合,以獲致順利標取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成果,則其等何須將上開違法情由告知被告辰○○、辛○○、庚○○、黃○○,而徒增機密外洩,而遭被人檢舉、偵辦之危機?是被告辰○○、辛○○、庚○○、黃○○等辯稱不知M○○等係圍標集團等語,尚非無據而堪採信。公訴人泛言被告辰○○、辛○○、庚○○、黃○○等知情云云,卻認同屬該公所基層承辦人,且承辦附表一編號8 、9 (均為95103 案),附表二編號33、34(均為95110 案)、35、36、39、40(左2案為95109 案)之I○○為不知情之人,尚非有據。㈡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
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咨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者,除第22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18條第4 項、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機關擬採購之物品具有獨家製造或供應,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依其擬採購物品之特性,顯無其他廠商可得競爭,是機關採購該項物品時,應無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所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之適用,應屬當然解釋。公訴人既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為M○○圍標集團所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顯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示之得採限制性招標條件,則被告D○○、辰○○、辛○○、庚○○、黃○○如依該項規定採行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可言(公訴人並非起訴被告等係明知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而違反採行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即非本院所得審酌事項)。是公訴人認被告D○○、辰○○、辛○○、庚○○、黃○○上開採購案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尚非有據。顯見被告D○○、辰○○、辛○○、庚○○、黃○○就附表三所示各項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簽准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既無違反同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法令」有間,難據此認被告辰○○、辛○○、庚○○、黃○○之圖利犯行。
㈢被告辰○○就其所辦理94082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3) ,
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標單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雖該電話之記載明顯可見,以被告辰○○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衡情應係容易發現之缺點,而得以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惟被告辰○○不知M○○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一節,已如上述,其顯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M○○集團之必要。且被告辰○○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D○○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D○○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M○○集團得標,則被告辰○○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其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D○○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無可能。是被告辰○○所辯其係一時疏忽,而未發現該項瑕疵,尚非無據。再被告辰○○既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顯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無圖利罪可言。
㈣被告黃○○就其所辦理之96034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7)
,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玄○○○○、湘珍行公司等3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
0 ;被告庚○○就其所辦理之96036 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8),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玄○○○○、旻岑公司等3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
0 、香皂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橄欖葵花油檢驗號碼均為00000000000 、正統芥花油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號,此有各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附於各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固可見該等廠商間具有重大異常關聯事項。惟被告黃○○、庚○○均不知M○○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一節,已如上述,其等顯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M○○集團之必要。且被告黃○○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D○○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D○○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M○○集團得標,則被告黃○○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被告黃○○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D○○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無可能。是被告黃○○所辯其僅核對樣品是否符合品名及近期內有無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而一時疏忽未核對檢驗報告編號,尚非無據。被告庚○○於調訊時固坦承於審標時已發現上開瑕疵,而未認不符投標資格之情。惟被告係於96年2 月1 日始接辦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關於公訴人所指本件附表三之採購弊案,被告庚○○僅於96年6 月4 日辦理1件,其是否熟悉採購法令及審標規定,已非無疑;是其於調訊時所供:但是鈺澄公司可以向糧行買米,用糧行的檢驗報告參加投標,而賣米的糧行也沒有規定不能參加投標,所以雖然我發現這個疑問,我也沒辦法就說資格不符等語,顯屬對於法令之錯誤認知甚明。佐以被告庚○○與M○○集團並無不法交誼及接受不法之利益,且無該集團圍標、借標之認識,在如此明顯瑕疵之情形下,竟仍予以開標、決標,其出於錯誤認知法令較有可能,否則其焉敢如此明顯違法而無懼事後檢調單位之偵辦?是被告庚○○、黃○○、辛○○既均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顯均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均無觸犯圖利罪可言。
㈤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認被告D○○、辛○○、庚○○、辰○
○及黃○○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M○○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D○○、辛○○、庚○○、辰○○及黃○○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惟按刑法第213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如僅係辦理公文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且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再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76號、11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三所示各採購案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固分別為被告辰○○、辛○○、庚○○、黃○○職務上所制作之公文書。惟公訴人起訴書既已認定上開採購案之日常用品均係M○○集團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則被告辰○○、辛○○、黃○○於簽呈中敘明該擬採購物品係獨家製造或供應,採限制性招標等語,即無不實可言(被告庚○○於96036 號案中並無此類簽呈)。而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規格產品屬獨占商品一節,亦據證人侯淑芬及同案被告M○○等人於調訊時供明在卷(實則僅為非製造商普遍製造之商品,於市面較少流通而已,尚非其他廠商進入製造難度甚高之獨家製造或供應之商品),則上開規格之產品顯然極少在市面流通無訛。是被告辰○○、辛○○、黃○○縱使在市面訪查,顯亦難查得與該等規格商品相同或同等之商品,則被告辰○○、辛○○、黃○○於簽呈上為獨家製造或供應商品之記載,尚難遽認有何不實情事。又本件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辰○○、辛○○、黃○○與同案被告有何不法交往或其他不法利益之收受,被告D○○已接受同案被告M○○等人之賄款,彼等亦無可能將該等規格之商品為綁標商品之事告知辰○○、辛○○、黃○○甚明。則被告辰○○、辛○○、黃○○即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在於其等職務上所掌簽呈情事。而上開商品之規格明細表,係被告辰○○、辛○○、庚○○、黃○○根據各里所提出之產品規格而為謄寫或製作,此有上開各開採購案卷可憑,其內容尚非虛構,自無登載不實可言。再上開採購案之開標紀錄,係被告辰○○、辛○○、庚○○、黃○○就開標日實際進行開標之過程所為之紀錄,其比價、議價之過程縱係圍標行為下之結果,惟此係該圍標之人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知情之公務員涉犯貪瀆罪嫌之問題,該開標過程中之比價、議價均係當日真實之比價、議價,縱使公務員明知圍標而未予記載,亦僅屬故意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尚難遽謂係屬形式比價、議價而為不實之事項,而認記載該比價、議價之開標紀錄為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甚明。而上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均非被告D○○所為之紀載,其自無登載不實公文書可言。被告D○○、辰○○、辛○○、庚○○、黃○○既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自均無從認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㈥被告D○○辦理之如附表二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編號43為
黃○○承辦)均屬未達公告金額(100 萬元)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除有同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僅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申言之,上開各採購案僅須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無須公開招標。又機關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採用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第1 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卷查附表二所示各採購案,均採取上開2 種方式辦理招標,而參標廠商均未達3 家,此有上開採購案卷可憑。被告於辦理附表二所示採購案審標時,並未發現有何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該等參與投標之華甘、台原、西河精品、業鴻興業、銘升等公司、行號,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係由同案被告M○○等人借用名義陪標,並為被告D○○所明知之事實,顯難認其有何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此外,公訴人並未具體指明被告D○○辦理附表二所示各項採購案時,有何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行為,本院自無從就未經起訴之其他行為而為審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D○○於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採購案中之違背職務行為,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已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D○○、辰○○、辛○○、庚○○、黃○○上開部分犯行所舉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應認彼等上開被訴之犯罪事實均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辰○○、辛○○、庚○○、黃○○無罪之諭知;公訴人就被告D○○於附表二編號32以前之違背職務行為,認與上開論罪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人就附表二編號33至41之違背職務行為,與上開論罪部分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此部分自應為被告D○○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E○○等26位里長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M○○為使該圍標集團所獨有特別規格商品列入小港區公所之上開回饋金採購日常用品招標案之招標規格中,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投標之目的,乃將高雄市小港區依地緣關係分為海線地區、山線地區、中原地區,並與A○○等人互相協議分區經營與各里長關係,由M○○負責向熟識之鳳鳴里里長C○○;王嗣璽負責向山線地區之高忠里里長酉○○、松山里里長亥○○、大坪里里長戌○○、港后里里長L○○、孔宅里里長S○○;天○○負責向中原地區之二苓里里長E○○、山明里里長H○○、坪頂里里長癸○○、桂林里里長P○○、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宙○○;A○○負責向海線地區之龍鳳里里長B○○、海原里里長申○○、海澄里里長G○○、鳳興里里長未○○、鳳森里里長宇○○、海城里里長U○○、鳳鳴里里長午○○、海豐里里長寅○○、海豐里里長卯○○、店鎮里里長巳○○;O○○負責向熟識之海昌里里長F○○、港正里里長己○○、坪頂里里長R○○;壬○○負責向熟識之順苓里里長丑○○等合計26名里長,以給付不正利益等方式,要求上開里長發函小港區公所指定M○○所屬公司獨有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
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獨家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嗣M○○為避免里長提出之獨占產品之規格遭負責審標之D○○等刁難,與A○○、天○○於每年之農曆、中秋節時,委由王嗣璽送交D○○4 次賄款。D○○於收受賄款後,即與明知M○○、天○○、A○○、王嗣璽、O○○等人係同為圍標集團,且長期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松宇利等公司名義圍標並輪流得標之辛○○、辰○○、黃○○、庚○○及不知情之I○○等人,再與上開26里里長合謀,於辦理採購時,依照各里指定規格(可另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列證據七、八)之產品,配合審標通過,據以辦理招標。總計小港區公所於94、95、96年間辦理之相關採購案,幾乎俱為M○○等圍標集團以該等特殊規格產品所壟斷,得標金額總計3,522 萬8,88 5元,並獲取1,233 萬110 元之不法利益。E○○等不法犯行如下:
1、高雄市小港區二苓里里長E○○,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附擠壓器牙膏」、「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天○○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70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808號函文指定「附擠壓器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106 號標案中,以94年9 月5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9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4141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4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9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3 號標案中,以95年10月1 日95年度電協會協助金物品細部計畫明細表,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7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50215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96029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6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0026 號函文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D○○、辛○○、辰○○、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6 件標案,均順利由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478 萬489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67 萬3,
153 元。
2、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里長B○○,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2.6公升芥花油」、「鹼性珊瑚鈣牙膏」、「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35 號標案中,以94年5 月10日高市小區龍鳳字第940510 號函文指定「2.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01 號標案中,以95年1 月9 日高市小區龍鳳里字第950109號函文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5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9日高市小區港龍鳳里字第950309號函文指定「150 公克蜂膠牙膏」、「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龍鳳里字第960504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辰○○、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4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134 萬4,12
5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47萬433 元。
3、高雄市小港區海原里里長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24 號標案中,以94年4 月11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30 號函文指定「
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071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海原里字第052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8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13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25 號標案中,以96年4月19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25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月4 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26 號函文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D○○、辛○○、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5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10 萬9,968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08 萬8,489 元。
4、高雄市小港區海澄里里長G○○,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82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1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811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7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950000003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0 號標案中,以95年8 月29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829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6026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19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419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4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40 萬3,900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19 萬1,
365 元。
5、高雄市小港區鳳興里里長未○○,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75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5日高市小區鳳興里字第026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9 號標案中,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0 號標案中,以95年8 月29日高市小區鳳興里字第038 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芥花油」、「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262 萬1,970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91萬7,689 元。
6、高雄市小港區C○○於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止,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
150 公克蜂膠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153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21日高市小區鳳鳴字第1121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3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8 日高市小區鳳鳴里字第0308號函文指定「2.
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73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16日高市小區鳳鳴字第0516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277 萬3,400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97萬690 元。
7、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里長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於案號94030 號標案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以94年5 月5 日高市小區森里字第05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9 號標案中,指定「珊瑚鈣牙膏」、「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5 日高市小區森里字第0505號函文指定「珊瑚鈣牙膏」、「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13 萬1,573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09 萬6,
050 元。
8、高雄市小港區海城里里長U○○,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之總價值約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A○○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82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5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51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8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8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34 號函文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辰○○、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M○○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69 萬4,368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29萬3,028 元。
9、F○○87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海昌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O○○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O○○所提供之M○○等圍標集團獨有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97 號標案中,以94年9 月2日高市小區海昌字第0902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1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昌里字第0950306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蜂膠牙膏」、「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76 號標案中,以95年6 月19日高市小區海昌里字第09
50 619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O○○之旻岑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206 萬9,732 元,依淨利35% 計算,O○○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72萬4,40
6 元。
10、H○○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6 公升芥花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天○○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47 號標案中,以94年6 月16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616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
139 號標案中,以94年10月12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94001012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0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8 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95003008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順利由M○○所屬鈺澄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88 萬6,500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36 萬275 元。
11、己○○於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港正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O○○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O○○所提供之M○○等圍標集團獨有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67 號標案中,以95年6 月16日高市小區港正里字第950616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O○○之旻岑公司以10萬3700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O○○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 萬6,295 元。
12、高雄市小港區高忠里里長酉○○,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M○○等圍標集團所獨有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
063 號標案中,以94年7 月28日高市小區高松里字第069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1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4日高市小區高松里字第016 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 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112 萬6,40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9萬4,240 元。
13、高雄市小港區松山里里長亥○○,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蜂膠牙膏
150 公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88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6日高市小區松山里字第0804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2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松山里字第0204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 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93萬9,12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2萬8,692 元。
14、癸○○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裝芥花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天○○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天○○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52 號標案中,以94年7 月1 日高市小區坪項字第4702號函文指定「
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4137 號標案中,以94年10月18日高市小區坪頂里字第41018 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裝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63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19日高市小區坪頂里字第0509號函文指定「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由M○○之鈺澄等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164 萬9,414 元,依淨利35% 計算,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57萬7,29
5 元。
15、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里里長戌○○,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裝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69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大坪里字第072 號函文指定「PV
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4146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10日高市小區大坪里字第097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99萬4,31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4萬8,008 元。
16、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里長午○○,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A○○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A○○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月4 日高市小區鳳鳴里字第960504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之台鹼公司以189 萬2,568 元得標,依淨利35%計算,A○○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1萬7,175 元。
17、高雄市小港區順苓里里長丑○○明知壬○○所提供之「維力清香油1.35公升」包裝、「鹼性珊瑚鈣牙膏130 公克」、「潔膚包」之規格產品,係獨占規格產品,竟基於意圖為壬○○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5009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3日高市小區順苓字第002 號函文指定「維力清香油1.35公升」包裝、「鹼性珊瑚鈣牙膏130 公克」規格產品,並於檢附之「高雄國際航空站機場回饋金先前使用計畫申請書」中,加註「請依本里需求,採限制性招標」字樣;於案號95110 號標案中,在提送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之「順苓里購置日用品案規格明細表」中,指定「用尼龍布車縫包裝之潔膚皂(即潔膚包)」,該2 標案,嗣由知情之辰○○、D○○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順利均由M○○之盈冠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55萬3,645 元,依淨利35% 計算,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9萬3,776 元。
18、L○○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港后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8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2日高市小區港后022 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企業社以48萬8,96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7萬1,139 元。
19、高雄市小港區海豐里里長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A○○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A○○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6038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8 日以高市小區海豐字0000000 號函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等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致上開標案,由M○○之台鹼公司以58萬7,59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A○○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0萬5,000 元。
20、卯○○自93年迄95年7 月,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海豐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A○○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A○○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
042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豐字0000000 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等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之鈺澄公司以33萬9,948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A○○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1萬8,982 元。
21、高雄市小港區桂林里里長P○○,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天○○致贈價值約80
0 元之茶葉禮品後,基於意圖為天○○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天○○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
122 號標案中,於95年8 月31日高市小區桂林里字第088 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之鈺澄公司以60萬6,9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1萬2,415 元。
22、高雄市小港區店鎮里里長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A○○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A○○致贈價值約3000元之禮品後,基於意圖為A○○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A○○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103 號標案中,於渠簽章製作之95年度電協會協助金物品細部計畫明細表中,向小港區公所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之鈺澄公司以173 萬5,0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A○○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60萬3,877 元。
23、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里長R○○,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O○○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O○○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6027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5日高市小區坪頂字第029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6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5日高市小區坪頂字第028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黃○○、庚○○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所屬圍標集團之旻岑公司、鈺澄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233 萬8,960 元,依淨利35% 計算,O○○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81萬8,636元。
24、高雄市小港區孔宅里里長S○○,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蜂膠牙膏150克」、「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蔡兆豐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
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0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孔宅里字第0203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蜂膠牙膏150 克」、「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企業社以79萬3,44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7萬7,704 元。
25、高雄市小港區中厝里里長甲○○,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天○○致贈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後,基於意圖為天○○所屬M○○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天○○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121 號標案中,於95年8 月30日高市小中厝里字第05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
0 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M○○之鈺澄公司以37萬5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2萬9,675 元。
26、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里長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天○○所屬之M○○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天○○致贈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後,配合天○○提出之產品招標規格,在案號96034號標案中,於96年5月4日高市山明字第96050401號函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為招標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D○○、辛○○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惟上開標案,意外由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全恩公司以20
3 萬元得標,戊○○得標後,因市面上無法取得招標規格之「珊瑚鈣牙膏」,不得不透過宙○○及D○○2 人向天○○說項出貨予戊○○,天○○扣除珊瑚鈣牙膏出貨成本,因而獲得10萬元不法利益。
因認被告B○○、申○○、G○○、未○○、宇○○、U○○、P○○、巳○○、甲○○、宙○○,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嫌、第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被告E○○、C○○、F○○、H○○、己○○、酉○○、亥○○、癸○○、戌○○、午○○、丑○○、L○○、寅○○、卯○○、R○○、S○○所為,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主管職務圖利罪嫌、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嫌、第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E○○等26人分別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嗣璽、M○○、天○○、A○○、O○○、T○○等調訊及偵訊筆錄、被告D○○、辰○○、辛○○、庚○○、黃○○之供述、被告E○○等26位里長之供述、證人K○○、侯淑芬、戊○○之證述、現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帳冊、招標案卷等證據資料,暨被告E○○等26人知悉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係M○○所屬公司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被告等仍以之作為招標用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等,為其論據。惟訊被告E○○等26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犯行或圖利犯行,大致均略辯稱:伊等係里長,僅有建議採購之權,決定採購何用品及辦理採購係小港區公所之職權,伊等無從圖利M○○集團,且伊不知M○○等人係圍標集團;被告B○○、申○○、G○○、未○○、宇○○、U○○、P○○、巳○○、甲○○、宙○○均辯稱未收受天○○等人之茶葉等禮品。伊等均無收賄、圖利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E○○等26人於附表三所示決標日期,分別係擔任該附
表所示各里里長職務,並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各該產品規格採購案,經小港區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該等規格產品採購後,由各該得標廠商得標,並均依約交貨而發放里民等情,為被告E○○等26人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D○○、辰○○、辛○○、黃○○、庚○○、M○○、天○○、王嗣璽、A○○、O○○、T○○等供明在卷,復有上開採購案卷扣案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係依該公司「促
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提撥協助金予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其對象為上開設施所在地或發電設施鄰接地之鄉、鎮、市、區,接受該協助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該執行要點第7 、15、18點定有明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航空站係依據「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規定,提撥回饋金予特等航空站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為回饋範圍,其分配總額,得以鄉、鎮、市、區或村里為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辦法第3 、5 、6條定有明文。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係依「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規定,編列預算提撥回饋金予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周界2 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回饋經費由鄉、鎮、市、區公所保管,並由各里里長組成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而小港區公所則為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機關,負責辦理回饋金之分配、管理、運用、各項給與及財物、勞務、營繕工程採購案件之複核;督導管理委員會,並辦理各執行小組回饋金運用績效考核。各里又成立回饋基金執行小組,負責運用基金計畫之申請事項、執行所分配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事宜、其他有關辦理回饋金支用相關規定事項,並由里長擔任組長,里幹事兼任總幹事,小組成員非別為5 至15人或5 至21人。執行小組審核案件以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應詳列使用計畫、目的金額及用途,提經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始得動該回饋基金;該基金之運用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情,亦經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高雄市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執行小組設置要點、高雄市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執行小組設置要點分別定有明文。足見,上開回饋金之使用,其涉及採購部分應由該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各里里長顯無辦理該等回饋金採購事務之權責甚明。且依上開規定可知,里長遇有申請育樂、民俗活動須使用上開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回饋金時,關於採購物品等事項應先經基金執行小組會議通過,再提交各該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再報由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負責辦理採購。而小港區公所辦理上開回饋金補助購置日常用品分贈小港區各里里民之招標程序,都是先由里長將所需購置日常用品的品名、規格、數量等資料行文至區公所,並將欲採購日常用品之相片及樣品送到區公所秘書室,再由民政課(動用大林浦灰渣掩埋場、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的回饋金)或經建課(動用高雄航空站及台灣電力公司的回饋金)簽請採購,經區長核可後,再由秘書室辦理招標、決標、驗收等採購發包業務一節,業經同案被告D○○供述在卷(見偵一卷第2 頁背面)。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為公務機關,負有管理該回饋基金使用之權責,且須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業務,其於各里所呈報欲行採購物品之品名、型式、規格、效用或其他需求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時,該公所承辦人員,依法自應具有審核、改正、否准等權限,顯無必須依照各里所呈報欲採購物品即予照辦之義務甚明。被告E○○等26人係該小港區各里里長,依上開規定,其等顯然僅有陳報欲採購物品之權,而無辦理採購該等物品之職權。是被告E○○等26人發函予小港區公所,陳報欲採購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規格產品,僅屬建議性質,是否足以藉由小港區公所人員所辦理之採購,而直接或間接圖利M○○等人,或有無違背採購職務之行為,尚非無疑。
㈢公訴人既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為M○○圍標集團所獨有之
獨占產品規格,顯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示之得採限制性招標條件,則辦理採購人員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可言,已如上開貳. 四. ㈡所述。且被告E○○等26人並非辦理附表三所示各項日用品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亦無辦理該採購案件之職務,而其等上開發函予小港區公所僅屬採購物品之建議性質,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
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之可言。再公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E○○等26人有何與被告D○○、辰○○、辛○○、庚○○、黃○○謀議,就附表三所示各項採購案故意違反同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之具體事證,公訴人所指被告E○○等26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尚非有據。又附表三所示之「PVC 盒裝香皂」、「2.6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產品,均屬一般人之日常用品,其生產廠商眾多,且無何特殊生產技術,進入生產該等產品之門檻顯然不高;而「PVC 盒」、「鐵罐裝」均僅為產品包裝材質,「2.6 公升」、「150 公克」、「2.2 公升」僅為產品容量或尺寸、「潔膚包」亦僅包裝之差異,「珊瑚鈣」亦非甚難取得之牙膏成分,衡情該等產品規格縱有獨家製造或供應,然其他廠商並非不可製造或供應上開規格之產品,衡情上開規格產品在目的及效果上應無限制其他廠商競爭之情事,自難認被告E○○等26人有何違反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被告E○○等26人既無違反該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法令」有間,尚難據此認被告E○○、C○○、F○○、H○○、己○○、酉○○、亥○○、癸○○、戌○○、午○○、丑○○、L○○、寅○○、卯○○、R○○、S○○等人之圖利犯行;被告B○○、申○○、G○○、未○○、宇○○、U○○、P○○、巳○○、甲○○、宙○○既無公訴人所指違反上開法令而執行職務,自亦難認其等之違背職務收賄犯行。
㈣同案被告天○○在調訊時供稱:「其他二苓里里長E○○、
山明里里長H○○、坪頂里里長癸○○、桂林里里長P○○、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宙○○等里長,我曾向他們說採購標的中若能加入『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蜂膠牙膏150 公克』或『鹼性珊瑚鈣牙膏』,我比較能夠得標,E○○、H○○、癸○○、P○○、甲○○、宙○○等里長均同意我將前述產品中一項或兩項列入採購標的,但希望我在其他採購物品『米』或『油』的品質能夠好一點」、「二苓里里長E○○我從94年間就認識了,為了經營好關係,我曾送他水果、漁貨、糕餅等物品,山明里里長H○○係我於94年認識的,我曾經在95年農曆春節前與M○○向他拜年,致贈約5~600 元的禮盒,M○○致贈他一盒水果;坪頂里里長癸○○係我於94年認識的,我在94年中秋節及95年農曆春節都曾致贈他約5~600 元的禮盒;桂林里里長P○○及中厝里里長甲○○,我是在95年年中認識的,我在拜訪他們尋求他們配合由我規劃之採購商品時,我有致贈他們2 人各價值800 元之茶葉,山明里里長宙○○係在96年初認識的,我在拜訪他尋求配合由我規劃之採購商品時,有致贈他價值1, 000元之茶葉及價值約5~600 元的禮盒」、「我致贈里長禮盒、茶葉、土產、水果之目的為拉攏與里長之間的關係,以便於在規劃採購產品時里長較能配合我的意見,而前述里長也都曾一次或多次配合我將具有綁標規格的產品列入採購標的內」等語(見偵二卷第343 頁背面、第344 頁背面、第
345 頁)。同案被告天○○上開供述縱屬實情,惟天○○僅曾告知E○○、H○○、癸○○、P○○、甲○○、宙○○,若能加入上開「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等產品規格,伊較能得標而已,並未具體供明伊已告知其等該項產品規格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綁標產品等情;而天○○係一般供應日用品廠商,上開里長係屬其欲推銷之顧客,並非具有特殊關係之親友,其與M○○對於上開採購案之綁標、圍標,係屬其等之商業秘密,同屬違法之事,衡情應無向上開里長坦然相告之必要;被告E○○、H○○、癸○○、P○○、甲○○、宙○○為求採購順利,對於眾多參標廠商之一之天○○推銷上開產品時,願意提供產品規劃、表格填寫等服務,於價格、品質又可符合各該里需求下,其等願意配合天○○之規劃提供採購機會,衡情亦無何有違常情之處;又上開產品均屬日常用品,並非特別商品,上開里長於任務繁忙下,是否能抽空前往各處商場查訪而得知上開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亦非無疑。再依天○○之上開送禮予被告P○○、甲○○、宙○○之供述,僅在陳述其送禮時之心理狀態,並未陳述其係於告知被告P○○、甲○○、宙○○請其等配合獨占商品規劃下,所為之饋贈,其等3 人亦因天○○所致贈價值尚輕之茶葉、禮盒即同意配合綁標。是顯難僅因同案被告天○○之上開供述遽認被告E○○、H○○、癸○○、P○○、甲○○、宙○○知悉上開產品規格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而有圖利被告天○○或向被告天○○收受賄賂之犯行。再證人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第一次去拜訪P○○、甲○○里長時有無贈送他們800 元的茶葉?)有,因為是第一次拜訪,所以帶個伴手禮,我是臨時(誤載為事)起意,我也沒有碰到他們二人」、「(你當時是將茶葉交給何人?)我把東西放著就走了」、「(你去拜訪P○○、甲○○里長時,你最後是將茶葉交給誰?)我不認識他,他們有沒有收到茶葉我不清楚」、「(你第一次去拜訪宙○○里長時是否也有致贈1000元的茶葉?)我有帶,但是他也不在,我是交代給樓下的巡守隊」、「(你是否曾經贈送宙○○里長價值約五、六百元的禮盒?)沒有」、「(你送宙○○里長的禮品你有無交給他?)沒有,我去的時候他不在,樓下是巡守隊,後來他有沒有收到禮品我不知道」、「(你送茶葉和禮品時,有無留下何資料辨別是你所送的?)我有留下名片」、「(你把茶葉交給那些人,你是否有說希望里長能幫你什麼標案?)我只有說那些茶葉給你們泡」、「(你有無告訴收到禮品的人轉送給里長?)我沒有這樣說,我只是請他們轉告說我有來這樣」、「(你從拜訪到開標日子,你有無告訴里長或其他人說產品是獨佔的東西,外面買不到,希望他幫忙,你會給他好處?)我沒有這麼說,我後來就沒有去找他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27 頁背面、第228 至230 頁)。又結證稱:「(有無向E○○、H○○、癸○○這三位里長說,你幫他們規劃的東西在市面上沒得買,只有你們公司有賣?)沒有說」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88 頁背面)。是證人天○○確未告知被告E○○、H○○、癸○○、P○○、甲○○、宙○○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用以綁標之獨占商品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無訛,自難認被告E○○、H○○、癸○○有何圖利犯行。而證人天○○所陳述交予P○○、甲○○、宙○○等之茶葉、禮盒既均未實際交由該3 人收執,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P○○、甲○○、宙○○等3 人業已收受該等茶葉、禮盒之事實,是亦難認被告P○○、甲○○、宙○○有收受賄賂之事實。
㈤同案被告A○○於調訊時供稱:「(你於在本處供稱,龍鳳
里B○○、海原里申○○、海澄里G○○、鳳興里未○○、鳳森里陳清崧、海城里U○○、海豐里卯○○、店鎮里巳○○等8 名小港區現任或已卸任之里長中,由你接洽並於中秋節、農曆春節節日致送價值1, 500元的禮品給前述里長,目的為何?)如我96年10月4 日在貴處製作之筆錄有送禮是為了請求里長們發函指定我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來幫助我得標」、「(前述B○○、申○○、G○○、未○○、陳清崧、U○○、卯○○、巳○○等8 人,你是否確定送禮要求協助綁標?)我確定每次禮品價金約略都是1,500 元,我印象中B○○、申○○、未○○、陳清崧等人送了3 、4 次,G○○、U○○送了2 、3 次,巳○○確定送了2 次,至於卯○○我沒有送任何禮品」、「(前述B○○、申○○、G○○、未○○、陳清崧、U○○、巳○○等7 名里長,於收受禮物時,是否知道你致贈禮品之目的?)他們都知道我送禮的目的是為了請求他們協助我招標,因為我送禮的時候我會跟他們提我的用意」、「(該7 名里長在收禮後,如何表示意見?)口頭都會答應幫忙我採用我提供之規格產品發函小港區公所,但他們會問我是否如此就可以由我確定得標,我回答因為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D○○我已經溝通好了,所以一定沒問題,他們聽了之後,就會同意幫忙我送規格,而該7 名里長收禮後表示的意見如前述都是大同小異」等語(見偵二卷第350 頁)。其雖明確指送禮給里長,有說明請其等採用其所提供產品規格助其得標的用意,里長收禮後口頭表示同意幫忙之情狀。惟其於調訊時亦供稱:「(前述8 里里長有無配合你提出之產品規格,據以函報小港區公所,作為招標之產品規格?)有的,是向我該里長等對我提出之產品規格,都會完全配合,而我在跟他們推薦產品規格時,我會跟他們說,如果接受我推薦的產品規格,我會比較容易得標」、「(何以里長會完全配合你推薦之產品?詳情如何?)因為我跟他們的交情很好,所以里長們,會因為交情,而協助我,而且我與上述8 里里長交往期間,曾透露我已經跟小港區公所D○○溝通好了,如果他們幫忙我將產品規格函送小港區公所,是不會被為難的,因所里長們會因為與我的朋友關係,而配合我推薦之產品,協助函報小港區公所,幫助我得標」、「(你既無致送金錢,何以該等里長會配合我所提之招標產品規格?)如前述,是因為交情,而且我有D○○的關係,他們都會幫忙,我最多是在逢年過節時送禮品表達他們對我的照顧」等語(見偵一卷第518、519頁)。
其卻明確指里長係因與其交情好,及其有D○○的關係,才協助採用其推薦之上開產品得標,送禮僅是逢年過節時表達謝意之情狀。參以同案被告A○○於調訊時所供:「我與陳清崧、未○○2 人交情10年以上,是很好的朋友,申○○、B○○、U○○、G○○等4 人,我認識他們4 、5 年,卯○○我認識1 、2 年而已,巳○○認識2 、3 年,是透過D○○介紹認識,上述里長,我不曾致送錢行賄」等語(見偵一卷第519 頁),A○○既與被告宇○○等里長為數年好友,且未以金錢行賄,則其是否仍須以致送禮品方式行賄;被告宇○○等里長是否以收賄之意思收受A○○所致送之禮品?顯均非無疑。且同案被告A○○於調訊時所為上開供述,亦有前後不一情形,是其上開供述是否屬實,益非無疑。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在94、95年的中秋節及農曆春節有送洋菇禮盒、南北雜貨及洋酒等給這三位《指申○○、U○○、G○○》里長?)有」、「(你送禮原因為何?)一般公司行號逢年過節都會送禮給客戶,我只是這種動機」、「(你是否確定你只有在過年過節才有送禮的行為?)我只有在過年過節才會有致贈禮品的行為」、「(前述三位里長在收受你的禮品後,是否會口頭答應幫忙你的產品規格發函到區公所?)沒有」、「(你致贈這些禮盒時是送到何處?)里辦公處」、「(是否由申○○、U○○、G○○等三人親自受收?)我去的時候,如果沒有碰到人我都放著就走了」、「(你是否有向申○○、G○○、U○○等人提過如果用你的規格給小港區公所,你比較容易得標?)有」、「(你致贈禮品的時間與你請里長幫忙你辦理公開招標的程序,這兩者行為有無關連?)沒有關係,這是我對一般客戶感謝的意思,里長也是我的客戶,只是時間點上的巧合」、「(申○○、G○○、U○○等人有無向你訂購產品?)他們個人沒有,就是里內如果要發放禮品時,我會去詢問,所以我認為里長是我客戶」、「(你送這些禮品與你送這些里長樣品供選擇有無關係?)沒有關係」、「(這三位里長有無跟你說過這些產品規格在一般市面很少見?)沒有」、「(你是否曾經跟三位里長說過,產品只有我們有,請他們幫忙?)我沒有說過」、「(你剛所述你所送的禮品與採購沒有關係,那為何要送禮物給里長?)我不只送里長,我是送我的客戶,因為里長是我的客戶,我拿東西去,放了就走」、「(你向申○○推銷產品時,你有無說過我們是綁標的,如果你選我們一定可以得標,而你會有什麼好處?)我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我當時是為了取信里長才說有跟區公所溝通好了」、「(你有無跟申○○說過你與M○○的鈺澄、台鹼、盈冠公司是圍標集團,規格只有我們有生產,請他幫忙你們得標?)我沒有這樣講過」、「(你有無跟G○○說過希望他使用你提供的規格,你會給他好處?)我沒有跟他說過」、「(你有無向U○○說你與M○○、王嗣璽、天○○等人是一圍標集團,規格由你們綁標,行賄區公所的D○○、Q○○等人,如果採用我們的產品,一定可以順利的購買?)我是為了取信里長,才會說有疏通區公所的人,並沒有說綁標、行賄、疏通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㈤第
125 至133 頁);「(你送巳○○禮品的原因是什麼?)因為他是我的客戶,我在逢年過節時都會準備一些禮品給我的客戶」、「(你在何時、何地送禮品給巳○○里長?)我送過去的時候他們里長大部分都不在,我都把東西放著就走了,我想裡面的人會跟里長講」、「(你送去時,是否確定巳○○有收到?)我不知道,我不確定工作人員會不會跟他說」、「(有無留下你的名片,或是說明是何人送的?)沒有」、「(你有無向巳○○說過,你們的產品是獨有的規格,如果他們配合你,你們順利得標,可以給他利益?)沒有說過」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32 至234 頁);「(是否在94、95年間的農曆過年及中秋節贈送禮品給里長這三位《指B○○、未○○、宇○○》里長?)如果是有給我做的時候,我有利潤,我會自己買一些禮品送給他們,謝謝他們的幫忙及照顧」、「(有無告訴B○○里長,你與小港區公所秘書室的D○○溝通好了,所以請他們配合應該沒有問題?)我不記得有說過這些話,如果里長有問的話,我才會用這些話取信他們」、「(那些里長是否知道那些產品是有綁標的?)不知道」、「(這些里長並不知道你的產品是會綁標的,他們為什麼會接受你的產品規格?)有些里長有質疑的時候,會告訴他們小港區公所那邊我們已經有透過別人疏通過,只有我們送上去的規格表,通常比較不會受到刁難」、「(你之前說過你有致增過宇○○、B○○二位里長東西,是否可以確定就是送給這二位里長?)我過年過節有送東西給客戶,我行程很趕,我去里長辦公室時東西放著我就走了,我想辦公室的人有看到就好了,如果里長有回來,他們會幫我轉達」、「(能不能確定是B○○、宇○○二位里長有收?)我都是送到里辦公處」、「(你致贈東西與你要去招標的行為,有無因果行為,就是說一定要送才能得標或是因為有得標有賺錢了才去送?)是因為我得標後有賺錢,我是要回饋我的客戶謝謝他們的幫忙有生意可以做」、「(你贈送給里長東西的動機是否是因為三節的送禮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係,還是要有與本案必然的關係才會致贈這些禮?)與標案完全沒有關係,一般都是客戶的關係才送禮」、「(你在十月三十日調查站的供述,你提到說送禮是為了里長發函指定招標的產品規格幫助我得標,這些里長包括申○○等七名里長,他們都知道你送禮的時候,送禮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我招標,因為我送禮的時候,會提我的用意,這七名里長在收禮之後,口頭都會答應我幫忙我採用我的規格產品發函給小港區公所,但他們會問我是否如此我可以確定得標,我回答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D○○我已經溝通好了,所以一定沒問題,他們聽了之後,就會幫忙我送規格表,而該七名里長收禮之後表示了意見都是大同小異,有何意見?)我在製作筆錄的時候,我是有說過我有送禮,但是那是二段話所講,調查員把二段話連在一起,才造成誤會,他們是問我有沒有送禮,我說有,但我前面還有說我是希望請求里長發函給小港區公所來指定我提供的規格產品,筆錄沒有記載詳實。在第二頁的內容,我回答說他們都知道我送禮得目的,我是要謝謝他們幫我招標,不是請求他們要用我的產品,另外有關收禮的部分,那是調查員自己寫的,因為當時我已經被收押禁見,我會緊張、害怕,所以調查員問我什麼,我就照著他的話講,我也是希望能夠早日交保。所以那段話是不實在」、「(你曾不曾告訴B○○說產品是獨佔的有綁標的,外面沒得買的?)沒跟他講過」、「(你有無告知洪里長「潔膚包」「2. 6公升芥花油」這些產品是市面上沒得買,這是綁標的,你們可以用這種方式取得標案?)我沒有這樣跟他說過」、「(有無與宇○○里長說「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等產品是獨佔的商品,有綁標的,只要他選用就可以標到,有無說過類似的話?)我沒有說過」、「(你有無告訴他(指午○○)「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多酚健康油」是綁標的產品,市面上沒得買?)沒有」、「(你有告訴他(指卯○○)說「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公克」這是獨有的綁標規格?)我沒有這樣跟他說過」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55至262 頁)。是證人A○○確未告知被告B○○、申○○、G○○、未○○、宇○○、U○○、卯○○、巳○○、午○○、寅○○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用以綁標之獨占商品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無訛;而A○○係一般供應日用品廠商,上開里長係屬其欲推銷之顧客,並非具有特殊關係之親友,A○○與M○○對於上開採購案之綁標、圍標,係屬其等之商業秘密,同屬違法之事,衡情應無向上開里長坦然相告之必要;被告B○○、申○○、G○○、未○○、宇○○、U○○、卯○○、巳○○、午○○、寅○○為求採購順利,對於眾多參標廠商之一之A○○推銷上開產品時,願意提供產品規劃、表格填寫等服務,於價格、品質又可符合各該里需求下,其等願意配合A○○之規劃提供採購機會,衡情亦無何有違常情之處;又上開產品均屬日常用品,並非特別商品,上開里長於任務繁忙下,是否能抽空前往各處商場查訪而得知上開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亦非無疑。再證人A○○僅於過年等3 節時贈送價值約1000元之禮品予被告B○○、申○○、G○○、未○○、陳清崧、U○○、巳○○一節縱屬實在,惟參以證人A○○在上開附表三之採購案中得標多次,獲利不菲,其如係以行賄之意而交付禮品,是否僅以價值1000元之禮品即可使上開里長願意冒違法風險予以協助?又被告B○○等7 人均係享有相當名望之里長,是否會貪圖該僅值約1000元之禮品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於衡量1000元之禮品,與A○○可得數萬或數10萬之利益下,其等是否仍願冒貪瀆重罪之風險而協助A○○得標?且如係賄款,A○○應選擇於上開採購案招標前贈送上開里長,焉有選擇於無關招標案之3 節為之?是證人A○○上開僅是於年節時致禮之人情交誼,而非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較為可信。是顯難僅因同案被告A○○之上開供述遽認被告B○○、申○○、G○○、未○○、宇○○、U○○、卯○○、巳○○、午○○、寅○○知悉上開產品規格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而有圖利被告A○○或向被告A○○收受賄賂之犯行。
㈥同案被告O○○於調訊時供稱:「(據本處調查,94年至95
年間海昌里里長F○○依據你提供之PVC 香皂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4097 、95041 、95076),並順利由你擔任負責人之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F○○告知PVC 香皂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F○○?)94、95年間,小港區公所要辦理海昌里回饋金採購案時,F○○里長曾主動與我聯繫,告訴我預算金額及需求之日用品,經我與M○○討論後,提供前述的產品及規格給F○○,我從來沒有向F○○告知我所提供之日常用品係特殊規格,F○○因知道我提供的產品品質良好,且F○○事先就曾跟我講過,他沒有在向廠商收任何禮品或好處,所以我從未致贈F○○任何好處」、「(據本處調查,95年
6 月間港正里里長己○○依據你提供之PVC 香皂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5067),並順利由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己○○告知PVC 香皂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己○○?)我因曾標得港正里白米採購案,95年6 月間己○○主動與我聯繫,告知我有筆回饋金預算要購買日常用品,經我與M○○討論後,我乃攜帶PVC 香皂及白米等樣品給己○○看,並介紹此PVC 香皂不錯,而己○○知道我是前任里長蔡達雄的兒子,可能因此給我面子而將我提供的產品規格提報給小港區公所,我沒有向他提及PVC 香皂是特殊規格,也沒有給他任何禮品或好處」、「(據本處調查,96年間坪頂里里長R○○依據你提供之
PVC 香皂、2.6 公升芥花油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6027 、96036) ,並順利由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R○○告知PVC 香皂等產品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R○○?)96年4 月間坪頂里里長R○○主動與我聯繫,告訴我有筆回饋金預算可以採購日用品,經我與M○○討論後,我乃攜帶PVC 香皂及芥花油等樣品給R○○看,他覺得品質不錯才將我提供的規格交給小港區公所,我並沒有告訴他PVC 香皂等產品係特殊規格,96年
6 月間旻岑公司第2 次標得坪頂里採購案(案號:96036)後,我為求日後能順利再取得該里的標案,曾以信封袋裝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 萬元要致送給R○○,但R○○沒有收受」、「(如你前述,你與海昌里里長F○○、港正里里長己○○、坪頂里里長R○○等人並無任何私交,卻在前揭回饋金採購案時主動與你一家聯繫並告知預算,且完全按照你所提供之日用品規格提報小港區公所據以辦理公開招標,顯然前述里長有意讓你得標,前述里長究竟有無配合你綁標,詳情為何?)如我前述,我確實未告知海昌里里長F○○、港正里里長己○○、坪頂里里長R○○等人所提供的產品為特殊規格,該3 人也沒有收取我任何禮品及好處,可能是信任我的關係才發函給小港區公所指定產品規格辦理公開招標」等語(見偵二第363 、364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你所負責的區域是否為己○○、F○○、R○○這三里的部份?)是」、「(你為何只負責該三個里的部分?)因為我有看過這三位里長,他們比較誠實,沒有涉嫌綁標的情況,才會向我詢價」、「(在你提供「PVC 盒裝香皂」時,里長是否會請你提供其他同類香皂做比較?)有」、「(是哪位里長有詢問過你?)每位里長都有提過」、「(F○○里長所承辦的三件標案,每一件都有「PVC盒裝香皂」是否每次都有詢問過你有無其他同類香皂?)證人每次都有問」、「(當里長詢問你時,你都如何回答?)我說這些產品在超市、農會都能買得到」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89 、
290 頁)。同案被告O○○涉犯本案後,對於其他圍標、綁標及M○○與Q○○等關係均據實陳述,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證人O○○若有告知被告F○○、己○○、R○○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商品,該F○○等3 人有配合綁標情事,以該3 人與其並無何特殊交誼或重大利益關係下,當無故意隱瞞而為不實供述之必要。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O○○與M○○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O○○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F○○等3 人可能?證人O○○既未告知被告F○○等3 人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O○○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F○○等3 人採用O○○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F○○等3 人明知O○○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O○○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F○○、己○○、R○○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㈦同案被告王嗣璽於調訊時供稱:「(松山里里長亥○○、港
后里里長L○○、高松里里長酉○○、大坪里里長戌○○、三苓里里長林意誠、孔宅里里長S○○等人,你如何向該等里長說項採用鈺澄公司的產品?)我跟亥○○、戌○○、S○○、L○○等人熟識是因為D○○介紹我認識的(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所以我前往找這4 人商議綁標產品時,我第一次前往時會講是D○○介紹我來的,如果採用我建議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我會比較容易得標,通常里長會看D○○的面子同意我提出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之後,我再前往向該4 里里長說項配合時,我就不用說D○○叫我來,自然而然該4 里里長都會配合」等語(見偵一卷第418頁)。惟綜觀其於調訊時均無其有告訴被告亥○○等4 人其關於附表三採購案所使用之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規格產品,尚難僅以「比較容易得標」一語,即推認被告亥○○等4 人知悉該等產品係王嗣璽用以綁標之獨有或少有規格產品。其又於調訊時供稱:「(經查,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辦理高松里日用品採購案案號94063 、95021 兩標案,亦均由你以松宇利公司名義得標,其中案號94063 標案採購內容有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案號95021 標案採購內容有蜂膠牙膏150 公克,你所稱具有綁標規格之產品,前述兩標案採購內容是否亦由你先向里長酉○○提出,再由其送小港區公所作為公告之採購內容?你有無向酉○○表示在採購標的中加入該兩項產品,比較易於由你得標?)由於我當時住在松山里,與酉○○的住所僅隔約100 公尺左右,平時即有往來,高松里的監視器若有故障需要維修,都由我維修,有時候也會免費服務,所以高松里有日用品採購案時,酉○○會主動通知我規劃採購產品,他對於我所規劃的產品只要價格在其預算之內,都會同意,所以我在採購標的內,加入80/8
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蜂膠牙膏150 公克時,並沒有特別向他強調加入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者是蜂膠牙膏150 公克商品比較易於我得標」等語(見偵二卷第367 頁),則被告酉○○如何能得知王嗣璽所提之規格產品係綁標之商品?證人王嗣璽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這五位里長在標案之前,你有跟他們說這些東西都是市面上不容易買到的獨佔的商品?)我沒有跟他們說過」、「(S○○里長是否有知道說你提供的產品是特有獨佔性的規格產品?)我不認為我的產品是有獨佔性,外面也有在販賣,也有人得標過」、「(這五位里長是否有問過你,可否提供其他同類的產品,而不要侷限在你提供的產品?)有時候送去不是一次就OK,有時候換產品二、三次」、「(你提供的產品的售價是否會比市面價格還要低?)會」、「(這幾位里長是否會跟你討論商品的單價跟你殺價?)會叫我賣便宜一點」、「(你有告訴他們四個人《亥○○、L○○、戌○○、S○○》說提供這些產品規格是經過D○○他們、M○○等人有綁標的產品,所以用你的產品會得標?)這是在調查站的時候市調處人員告訴我說這是綁標產品,我告訴他們這外面也有販賣,但是我沒有告訴里長說這是綁標產品」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㈤第330 至334 頁)。證人王嗣璽涉犯本案後,對於與其友好之同案被告D○○收受賄賂及M○○等人其它圍標,暨同案被告Q○○喝花酒等犯行,均已據實陳述,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證人王嗣璽若有告知被告亥○○、L○○、戌○○、S○○、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商品,該亥○○、L○○、戌○○、S○○、酉○○並有配合綁標情事,以該5 人與其並無何特殊交誼或重大利益關係下,當無故意隱瞞而為不實供述之必要。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王嗣璽與M○○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王嗣璽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亥○○、L○○、戌○○、S○○、酉○○可能?證人王嗣璽既未告知被告亥○○、L○○、戌○○、S○○、酉○○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王嗣璽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亥○○、L○○、戌○○、S○○、酉○○採用王嗣璽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亥○○、L○○、戌○○、S○○、酉○○明知王嗣璽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王嗣璽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亥○○、L○○、戌○○、S○○、酉○○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㈧同案被告M○○於調訊時供稱:「(你與小港區前任鳳鳴里
里長C○○交往關係為何?)94年間,我旗下鈺澄等公司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的某標案,得標後因送米、油等貨品給鳳鳴里而與C○○認識,由於我送交的貨品品質不錯及價格合理,因此,C○○對我旗下公司產品相當認同,之後,我只要知道鳳鳴里有需要回饋金採購日常用品時,我都會主動向C○○推薦我旗下公司產品並給予優惠價格,除了前述因採購之業務往來外,雙方並無私交」、「(經本處調查,你旗下鈺澄等公司於94年至95年間涉嫌以圍標及綁標方式順利標得鳳鳴里回饋金的3 件招標案,案號分別為94153 、9504
3 、95073 ,你有無餽贈C○○任何禮品或餐宴?你有無向C○○告知所提供的產品係特殊規格?)沒有,由於我是以批發商的身份直接與鳳鳴里里長C○○接洽,不需要給下游經銷商抽成,因此,提供鳳鳴里日常用品價格比其他各里優惠,所以我不需要餽贈C○○任何禮品,雙方也未曾有任何餐敘。我沒有向C○○告知所提供之產品是特殊規格」等語在卷(見偵二卷第347 頁)。則被告C○○所辯:不知上開規格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一節,應屬可信。又證人壬○○於調訊時證稱:「(據高雄市小港區順苓里里長丑○○向本處供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之95009 、95110 號標案,該標案順苓里之產品規格是你向他規劃,再由渠發函小港區公所指定你規劃之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詳情為何?)95年間順苓里里長丑○○因要購買禮品送給里民,遂要我提供相關禮盒供其選購參考,我乃提供日用品禮盒、涼毯禮盒、手提袋禮盒、餐具組等多項種類禮盒給丑○○參考,後來丑○○在95009 標案(農曆春節前後)中選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維力清香油」等商品,95110 標案(中秋節前後)中則選定「80G 潔膚皂」(用尼龍布車縫包裝)、「春風洗衣精」、「春風洗碗精」等商品送給順苓里里民」、「(丑○○對上開「鹼性珊瑚鈣牙膏」、「80G 潔膚皂」(用尼龍布車縫包裝)為特殊產品規格是否知情?)丑○○並不知情」等語(見偵二卷第411 、412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又結證稱:「(你拿產品給丑○○看時有無說這些產品是特殊規格,外面買不到?)沒有」、「(當時丑○○有無對這些產品規格、內容有特殊要求?)沒有」、「(你拿這些產品給被告丑○○的用意為何?)我是拿很多種給他選,丑○○沒有表示什麼」、「(你是否知道盈冠、鈺澄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M○○?)我不知道」、(你拿產品給丑○○看是否表示你要去標?)是有這個意思,但因為資格不符,所以沒有去標」、「(你是否有介紹T○○去標?)沒有,我是介紹鈺澄公司去標」、「(你有無看過鈺澄公司的業務與丑○○接洽?)這是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招標,與丑○○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43 至145 頁)。則被告丑○○所辯:不知上開規格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一節,應屬可信。證人M○○與被告C○○並無特殊交情,而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M○○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M○○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C○○可能?又證人壬○○既未於M○○所屬公司任職,僅介紹M○○前往參加投標,其是否知悉該等規格產品係獨家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已非無疑。證人壬○○如何能告知被告丑○○該等產品具有該特殊性?是既查無證據足認證人M○○、壬○○有告知被告C○○、丑○○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M○○、壬○○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C○○、丑○○採用M○○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C○○、丑○○明知M○○、壬○○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C○○、丑○○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㈨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認:被告E○○等26位里長均明知渠所
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或函文)及規格明細(或經費概算表)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M○○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進而向小港區公所行使之,致小港區公所之D○○、辛○○、庚○○、辰○○、黃○○及Q○○以外之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進而使各標案無法依正常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等語。惟按刑法第213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如僅係辦理公文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且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再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76號、11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三所示各採購案之簽呈(或函文)及規格明細表(或經費概算表)所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固為上開各里所制作之公文書,然其所登載內容僅係為民俗節慶之活動,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擬採購物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及經費概算而已,且並無標明該等規格產品是具有無其他合適替代品,此有附表三之採購案卷扣案可憑;而該等民俗節慶、擬採購物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均確有其事、其物,難謂有被告E○○等26位里長就該等函文所登載之內容有何不實之處。且被告E○○等26位里長對於該等產品是否為M○○集團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並非知情,已如上述,則E○○等26位里長即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文書情事。此外,公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告E○○等26位里長有何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是其等既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自均無從認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E○○等26位里長上開部分犯行所舉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應認彼等上開被訴之犯罪事實均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E○○等26位里長均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M○○、天○○、A○○行賄D○○之違背職務行賄罪,暨M○○、天○○、A○○、T○○、地○○、丁○○、J○、子○○、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湘珍行公司、玄○○○○、吉勉公司、港都禮品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M○○、天○○、A○○、T○○、地○○、丁○○、J○、子○○、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湘珍行公司、玄○○○○、吉勉公司、港都禮品公司等代表人於調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嗣璽、O○○於調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證人王嗣璽繪製D○○家中1樓客廳擺置圖1 份、M○○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T○○、A○○、O○○、天○○、王嗣璽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王嗣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天○○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佐,被告等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是被告M○○、天○○、A○○上開行賄D○○之違背職務行賄,暨其等與上開被告T○○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年第4 項、第5 項前段、後段等事實,事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M○○、天○○、A○○均並非公務員,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其等對於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D○○,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核被告M○○、天○○、A○○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M○○、天○○、A○○向D○○行求、期約賄賂之行為,均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M○○、T○○於附表三採購案之圍標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M○○就上揭天○○於附表三所示關於涉案里長E○○、H○○、癸○○、P○○、甲○○部分所為;被告A○○就附表三所示關於涉案里長B○○、申○○、G○○、未○○、宇○○、U○○、巳○○、午○○、寅○○、卯○○部分所為,被告天○○、A○○均係犯同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M○○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㈤所示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被告天○○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㈣所示之所為,係犯同條項之借名投標罪。被告M○○、天○○、A○○就行賄罪部分,與王嗣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無為分擔;被告M○○、T○○就附表三之合意圍標罪部分,被告天○○、A○○就其等所犯上開合意圍標罪部分,分別與M○○、T○○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被告M○○、天○○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㈣所示之借名投標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地○○、丁○○、J○、子○○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湘珍行公司、玄○○○○、吉勉公司、港都禮品公司等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均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就上開公司、行號科以罰金。至本件起訴書雖於所犯法條欄內敘及盈冠企業社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惟該起訴書於被告欄內應未單獨論列,此部分不在起訴範圍,亦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19 頁),此部分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被告M○○、天○○、A○○係基於1 次期約賄賂下,依該期約內容分4 次交付賄款予被告D○○,其所為應係基於單一意思決定下所為之數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M○○、T○○、天○○、A○○關於附表三所示95年7 月1 日以前之多次合意圍標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時間密街,手段相同,所犯又係觸犯同一罪名之罪,屬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其等於95年7 月1 日以後之合意圍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屬數罪。又被告M○○、天○○所為上開借名投標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屬數罪(至附表三其他借名投標部分未據起訴,爰不予審究)。被告地○○、丁○○、J○、子○○等均僅有1 次出借公司、行號名義之行為,雖M○○、天○○有多次使用行為,惟其等既基於1 個意思決定,而為1 次出借行為,應均屬單純一罪。至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之代表人M○○於95年7 月1 日前所犯之合意圍標罪,僅論以一罪,故該等公司亦僅科1 次罰金刑。惟其於95年7 月1日以後所為之合意圍標罪、借名投標罪,則屬數罪併罰,上開公司,亦應科以數次之罰金刑併罰之。被告M○○、天○○所犯上開違背職務行賄罪、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多次借名投標罪;被告A○○所犯上開違背職務行賄罪、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被告T○○所犯上開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被告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之代表人連續犯合意圍標罪,及多次合意圍標罪、多次借名投標罪等,均應併罰之。被告M○○、天○○、A○○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減輕其刑。審酌被告M○○、天○○、A○○為求參加政府採購案投標,能順利得標,竟以行賄公務員,予以護航之方式得償所欲,破壞清廉政風情節非輕,又與T○○等人圍標、借標,透過提供市面較少流通規格產品予以綁標,破壞政府睬採購之公平性情節非輕,被告地○○、丁○○、J○、子○○容許他人借名投標,協助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亦屬不該,及上開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3 項至第7 項所示之刑;就被告M○○、天○○、A○○所犯違背職務行賄罪既宣告有期徒刑,應依法各宣告褫奪公權2 年;就被告T○○部分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湘珍行公司、玄○○○○、吉勉公司、港都禮品公司等則分別科處如主文第8 項、第9 項之刑。再被告M○○、天○○、A○○所犯之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M○○、天○○、A○○、T○○如附表三所示決標日期在96年4月24日前之合意圍標罪、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應科罰金之96年4 月24日前之犯行,經核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等規定,於裁判時併予減其宣告刑及褫奪公權2 分之1 ,並就被告M○○、天○○、A○○、T○○、琮盛公司、鈺澄公司、台鹼公司所犯上開各罪,分別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被告T○○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查被告M○○、A○○、T○○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天○○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5 月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等為求投標順利,短於思慮致觸刑章,犯後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其等在偵查中均經相當時日之羈押,再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3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M○○、天○○、A○○、T○○上開犯罪情節及破壞政府採購公平性所獲取之不當利益情狀,爰命被告M○○、天○○、A○○、T○○應分別支付公庫100 萬元、50萬元、50萬元、10萬元,此支付財產之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附此敘明。
陸、被告M○○、天○○、A○○被訴行賄里長,暨被告M○○、天○○被訴行賄Q○○均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M○○、天○○、A○○為將其所屬公司獨有如附表三所示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獨家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遂推由A○○贈送總值為4500元至6000元或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予B○○、申○○、G○○、未○○、陳清崧、U○○、巳○○,推由天○○贈送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予P○○、甲○○、贈送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予宙○○,作為B○○等配合A○○、天○○所提出上開獨占規格產品,發函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作為附表三回饋金採購案之指定採購商品之代價,而上開B○○等里長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
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里回饋金採購案中發函予小港區公所,指定上開獨占規格產品作為採購案之採購商品。M○○、天○○於圍標小港區公司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中,考量該公所政風室主任Q○○有監標權責,為免遭舉發查察,乃與王嗣璽共同招待Q○○前往大樓
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並致贈烤箱等小家電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M○○、天○○、A○○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等語。
二、訊據被告M○○、天○○、A○○均堅決否認有何行賄B○○等里長犯行,M○○辯稱:伊並未送里長禮品等語;天○○辯稱:伊去拜訪P○○、甲○○、宙○○里長所帶茶業係伴手禮,而且未見到該3 位里長,茶葉留下就離開,無行賄里長等語;A○○辯稱:伊係過年過節才送禮品予客戶,B○○等里長也算是客戶,伊送去里辦公處,里長不在,伊把禮品留下就離開,沒有行賄里長等語。而被告M○○、天○○對於招待被告Q○○前往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等地不當飲宴等情,均供承不諱,均稱:係Q○○主動要約等語。
三、經查:㈠上開B○○、申○○、G○○、未○○、宇○○、U○○、
巳○○、P○○、甲○○、宙○○等里長,均不知M○○集團所提出之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而採購何種規格產品亦非上開里長可完全決定,其等亦無辦理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職權;且查無證據足認上開里長已收取被告天○○、A○○所致贈之禮品、茶葉,該禮品、茶葉亦非賄賂等情,業據上述。且被告M○○、天○○、A○○亦均否認有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予上開里長之謀議及行為,自難僅依被告天○○、A○○於調訊時或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據為認定被告M○○等3 人行賄犯行之唯一證據。
㈡同案被告Q○○雖為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並擔任如附表
三所示回饋金採購案之監標工作,惟其並無審標權限,亦無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規格之職權,其接受被告M○○、天○○所提供酒店、舞廳等飲宴之不正利益,並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係該當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詐取不法利益罪等情,業據上述。是被告M○○、天○○上揭招待同案被告Q○○前往酒店、舞廳飲宴之行為,自無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言。至證人王嗣璽雖曾證稱有致贈同案被告Q○○烤箱等小家電等語,惟此部分為同案被告Q○○所堅決否認,而自Q○○住處扣得之烤箱等小家電又無法證明確係王嗣璽所贈,尚難僅以證人王嗣璽之片面證述而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再者,本件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M○○、天○○有與王嗣璽共謀以贈送小家電之方式賄賂Q○○之事實,亦難認被告M○○、天○○有參與贈送小家電之賄賂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M○○、天○○、A○○等之上開行賄犯行,公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其等此部分之行賄犯行,應認被告M○○、天○○、A○○此部分之犯行係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第9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32 條第1 項、第134 條、第339 條第
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10條第1 項、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研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昆南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