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被 告 庚○○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36070 號、97年度偵字第2693、3307、11549號、97年度蒞追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及如附表九所示之從刑。
庚○○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及如附表十所示之從刑。
丙○○、庚○○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庚○○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丙○○、庚○○均明知海洛因業經政府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丙○○先於96年10月底某日提供重量約1 兩之海洛因予庚○○分裝,復於96年11月初某日及96年11月中、下旬某日分別提供重量各約半兩之海洛因予庚○○分裝,並由庚○○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僱用癸○○(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方式販賣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再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僱用己○○(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方式販賣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人;另於附表三所載之時間僱用丁○○(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於附表三所載之時間、方式販賣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並由庚○○將上開販毒所得陸續交付丙○○。
二、嗣經警於96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高雄縣旗山鎮○○路399 巷3 號查獲丙○○,扣得丙○○所有用以聯絡本案販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並於同日下午4時7 分在高雄縣六龜鄉新威村新威200 之1 號查獲庚○○,扣得庚○○所有用以聯絡本案販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及扣得海洛因3 包(毛重分別為20.44 公克、9.58公克、8.09公克)、封口機1 具、電子磅秤1 臺、空夾鏈袋4 包、1 萬800 元、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1 支,又在高雄縣美濃鎮臺電公司「高美高幹28右4 」號電線桿後方鐵皮屋內查獲海洛因1 包(毛重0.27公克)(上開海洛因驗後淨重合計31.40 公克、空包裝袋總重8.57公克、純度21.23%、純質淨重6.67公克)。另經警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縣旗山鎮大岸巷29號查獲癸○○,並扣得其所有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再於同日下午4時30分在高雄縣旗山鎮○○路262 號查獲丁○○,扣得其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但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並於97年1 月22日上午8 時20分許在高雄縣美濃鎮○○路139 巷15號查獲己○○,扣得己○○所有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而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認㈠按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處理,及該法條第1 項第1 款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本法第264 條第1 項(應係第2 項之誤植)第2 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一款定之。」甚明。茍法院就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載明:被告丙○○、庚○○與同案被
告癸○○、己○○、丁○○基於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庚○○自96年11月上旬至同月中旬以每日3000元之代價僱用癸○○,自9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中旬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己○○,自96年12月中旬至同月26日被查獲止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丁○○,並由庚○○每日交付20至30包(每包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予癸○○、己○○、丁○○,再由癸○○、己○○、丁○○以每小包海洛因500 元之代價對外販售,嗣後,再由癸○○、己○○、丁○○將販毒所得交予庚○○,而庚○○則將販毒所得款項交付丙○○等事實,因有記載未明之疑義,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時闡明後,公訴檢察官陳明:「檢方認為(庚○○)每日交付毒品之行為即係單一之販賣行為,檢方將上開交付海洛因(予癸○○)之期間限縮於96年11月1 日至96年11月17日間」、「庚○○每日交付20至30包海洛因予己○○販賣之部分,已在原先起訴範圍」、「被告丙○○、庚○○、癸○○、丁○○、己○○之起訴事實係以警、偵卷中曾經提示給被告、證人表示意見之電話監聽譯文紀錄,上開每通譯文即代表1 次販賣行為,且為被告丙○○、庚○○、癸○○、己○○、丁○○等人共同販賣」等語明確(見本院⑫卷第52、27
9 、325 頁,院⑬卷第7 頁),則同案被告癸○○、己○○、丁○○於上開時間內,每日自被告庚○○、丙○○收受海洛因後進而販賣予他人之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無訴外裁判之問題。
㈢又依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係指「被告丙○○與庚○○
2 人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自96年10月上旬某日起販賣海洛因予甲○○、己○○、盧國元及外號『洪仔』、『阿鄰』、『小邱』、『國清』、『鳳梨』等不詳姓名吸毒者」之事實;而起訴書犯罪事實則是就「被告丙○○、庚○○分別與同案被告癸○○、己○○、丁○○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癸○○自96年11月1日至同月17日;己○○自9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丁○○自96年12月中旬至同月26日被查獲止,將被告庚○○交付之毒品海洛因,以每小包海洛因500元之代價,在高雄縣旗山鎮舊衛生所、旗山鎮電信局、旗山鎮孔廟下面司令台、旗山鎮河堤旁、旗山鎮旗尾公墓、高雄縣美濃鎮龍肚國中旁、美濃鎮○○路加油站、高雄客運美濃站後面公園等地點,販賣海洛因予乙○○、潘宏元、戊○○、外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洪仔』、『發財』、『泰仔』、『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購買毒品者,嗣後,再由癸○○、己○○、丁○○將販毒所得交予被告庚○○,而被告庚○○將販毒所得款項交付被告丙○○」之事實加以訴追,是二者起訴事實顯屬不同,應分別論定。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及之部分,分別係就甲○○及壬○○2 人各自涉犯販賣毒品之犯行予以訴追,而與被告丙○○、庚○○無關,且並非將被告丙○○、庚○○論列為甲○○或壬○○販賣毒品之共犯,自無須論究被告丙○○、庚○○是否亦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或部分之犯行,併此敘明。
㈣另因移送機關將本案再度移送,致偵查機關重複分案,是檢
察官於97年6月5日以97年度偵字第11549號併辦意旨書將上開相同事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㈤本院於審理中,公訴檢察官以被告庚○○所持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丁○○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96年12月26日上午9時53分38秒之通話監聽譯文為據,認被告丁○○與被告庚○○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26日9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共同販賣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綽號「黑輪」之人1次,而於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蒞追字第29號追加起訴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丁○○就上情另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庚○○於96年12月中旬至同年12月26日被查獲為止之特定期間內與丁○○通話之每通電話監聽譯文紀錄,既皆屬同案被告丁○○每日自庚○○收受海洛因後進而販賣予他人之事實,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此部分追加起訴之事實,所載被告犯罪時間與原起訴書所載重疊,且係本於被告庚○○及同案被告丁○○之通訊譯文而來,自仍係指庚○○於上開時間內交付海洛因毒品予同案被告丁○○對外販賣之事實,應係原起訴事實之具體特定,而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復行追加起訴,自為已經起訴之案件重行起訴,即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犯行既仍在原起訴範圍,法院自得予以審究)。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已明揭其旨。本院用以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雖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明同意其等之證據能力(見本院⑰卷第127 至169 頁),另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不法之情事而認為適當,是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本案之監聽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⒈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
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案係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偵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為由,就被告丙○○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庚○○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癸○○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己○○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丁○○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於96年9 月至11月間依修正前通保法之規定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復於96年12月21日又依修正後通保法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並據以實施通訊監察,有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⑩卷第167 至180 頁)。前開通訊監察書既均已載明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監察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察結果報告等事項,均符合前開法定要件,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又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且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對卷內依上開錄音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亦表明同意其證據能力之意(見本院⑰卷第159 至161 頁),自有證據能力。
㈢卷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係警
方通常執行搜索扣押任務時所需製作,為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證明文書,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16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其於96年10月底自被告丙○○處取得重量約1 兩之海洛因,嗣於96年11月初及11月中、下旬又分別從被告丙○○處取得各半兩左右之海洛因,並自96年11月上旬至同月中旬以每日3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案被告癸○○,與癸○○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人;自9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中旬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案被告己○○,與己○○共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人;自96年12月中旬至同月26日止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案被告丁○○,與丁○○共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三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人等情,均坦認不諱(見偵①卷第89、90頁,本院⑪卷第44頁,本院⑫卷第254 、255 頁,本院⑰卷第125 頁)。另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判中固坦認其於96年10月底以20萬元之代價販售及交付重量約1 兩之海洛因予被告庚○○,又分別於96年11月初、96年11月中旬各以10萬元之價格販售及交付重量各約半兩之海洛因予被告庚○○等情(見本院⑰卷第47頁),惟否認其係與被告庚○○共同將上開毒品海洛因對外販賣予他人,辯稱:其僅有將毒品海洛因賣給庚○○3 次,至於庚○○將該等海洛因分裝後賣給何人,以及與何人共同販賣,均與其無關,其並未與癸○○、己○○、丁○○共同販賣海洛因,被告庚○○對外販賣毒品之來源亦有部分是蕭貴華所提供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丙○○於96年10月底某日提供重量約1 兩之海洛因予被
告庚○○,復於96年11月初某日及96年11月中、下旬某日分別提供重量各約半兩之海洛因予被告庚○○之事實,業據被告丙○○及庚○○坦認不諱(見本院⑰卷第47、125 頁),並互核相符,足堪信採。
㈡又被告庚○○取得上開毒品海洛因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以1 日3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案被告癸○○,與癸○○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1 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案被告己○○,與己○○共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僱用同案被告丁○○,與丁○○共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三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亦經被告庚○○供承不諱(見偵①卷第89、90頁,本院⑪卷第44頁,本院⑫卷第254、255頁),並有經本院播放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電話譯文錄音光碟,由被告庚○○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⑫卷第143、144頁,本院⑬卷第24至26 、183至185頁,本院⑮卷第9至14頁,本院⑯卷第14至20、36頁),核與同案被告癸○○、己○○、丁○○之供述內容大致相合(見警③卷第3、4頁,本院⑫卷第256至258頁,本院⑮卷第9至16頁,本院⑯卷第119頁,本院⑰卷第47頁),暨有被告庚○○與丙○○、癸○○、己○○、丁○○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相佐(見本院⑮卷第82至131頁),足認被告庚○○於上開時間自被告丙○○處取得毒品海洛因加以分裝後,分別僱用癸○○、己○○、丁○○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之事實已明。
㈢本案係由被告丙○○交付一定數量之毒品海洛因予被告庚○
○,再由被告庚○○指示同案被告癸○○、己○○、丁○○交予買家及收款,至其犯罪行為次數及所得金額若干,因事證尚有不足,僅得以「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認定,先予敘明,㈣就與同案被告癸○○共犯部分:
⒈被告庚○○曾於96年11月1 日交付「東西」予同案被告癸
○○,癸○○即對外收取款項,並於同月2 日交付2 萬元、同月7 日交付3 萬6 千元予庚○○之事實,業經被告庚○○供承在卷,亦為同案被告癸○○所不爭執(見本院⑮卷第9 、10頁),並核與附表四編號5 、9 所示之電話譯文內容相符,是庚○○於上開譯文內所稱之「東西」實應為毒品海洛因無訛。職是,被告庚○○於96年11月1 日交付之海洛因予同案被告癸○○,而癸○○再於96年11月2日、7 日分別交予被告庚○○2 萬元、3 萬6 千元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被告庚○○曾於96年11月11日上午10時58分10秒撥打電
話表示會拿「東西」給同案被告癸○○,而癸○○取得該等「東西」後,旋即於同日(11日)晚間9 時37分44秒許與被告庚○○通電話時表示要將所收得之3 萬2 千元交付予被告庚○○,嗣於同月13日晚間9 時56分1 秒與被告庚○○通電話時又表示要將另收得之2 萬元交付,再於同月14日上午9 時30分41秒向被告庚○○表示會將所收得之8千元交付,復於同月14日晚間10時5 分19秒與被告庚○○通電話時另表示要將所收得之6 千元交付,而被告庚○○則在該通電話中向其表示會再拿「東西」給癸○○,之後被告庚○○於同月15日晚間41分37秒與癸○○通話時,又表示該等「東西」交付後,其至少已收到3 萬元,而要求其將該等款項交付等情,為被告庚○○及同案被告癸○○所不爭執(見本院⑮卷第10至12頁),亦核與附表四編號20至22、24至26所示之譯文內容相合,且被告庚○○又供稱上開3 萬2 千元確係癸○○於96年11月11日收取後所交付,癸○○並於11月13日交付2 萬元、11月14日交付8 千元予其;至於癸○○於11月14日另又交付之1 筆6 千元,則與上開同日交付之8 千元是不同之兩筆錢;之後,癸○○又於11月15日再交付其3 萬多元等語(見本院⑮卷第10至12頁),亦與上情相符。而被告庚○○所稱之「東西」實為毒品海洛因,亦如上述,是以,實情應為:被告庚○○於96年11月11日、11月15日交付毒品海洛因予癸○○,而癸○○隨即依庚○○之指示持之對外販賣取款,並分別再於11月7 日交付3 萬6 千元、11月11日交付3 萬2 千元、11月13日交付2 萬元、11月14日交付8 千元、6 千元兩筆及11月15日交付3 萬元予被告庚○○之事實,已屬至明。且因癸○○於96年11月1 日自被告庚○○處收受海洛因後,並無證據足徵被告庚○○至該月8 日前有另1 次交付海洛因之行為,依罪疑惟輕之法理,自應認癸○○於11月2 日及7 日交予被告庚○○之2 萬元及3 萬6 千元,均係源於被告庚○○於11月1 日交付之海洛因;癸○○於96年11月11日自被告庚○○處收受海洛因後,亦無證據足徵被告庚○○在該月15日前有另1 次交付海洛因之行為,是依罪疑惟輕之法理,亦應認癸○○於11月11日交付之3 萬
2 千元、11月13日交付之2 萬元、11月14日交付之8 千元及6 千元,均係源於被告庚○○於11月11日交付之海洛因;而癸○○於96年11月15日又自被告庚○○處收受海洛因,是其於該日交付被告庚○○之3 萬元,當係源於被告庚○○於11月15日所交付之海洛因無訛。
⒊再者,被告庚○○於警、偵詢已陳稱其販賣之毒品海洛因,係每1 小包0.2 公克賣500 元,則依此標準推算:
⑴被告庚○○於96年11月1 日交予癸○○海洛因後,癸○
○既收取2 萬元及3 萬6 千元,則該次交予癸○○之毒品海洛因應為112 包(〈20000+36000 〉÷500 =112),復因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癸○○於收受該等海洛因後於不同時、地販售予不同之買家,依罪疑惟輕之法理,癸○○於96年11月1 日自被告庚○○處收受112 包海洛因後,旋即於同月2 日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並將所得款項分別於96年11月2 日、7 日各交付被告庚○○2 萬元、3 萬6 千元,及於該
2 日分別自被告庚○○處獲得3000元報酬之事實,堪以認定(即如附表一編號1 )。
⑵被告庚○○於96年11月11日交予癸○○海洛因後,癸○
○既於96年11月11日、13日、14日收取3 萬2 千元、2萬元、8 千元及6 千元,則該次交予癸○○之毒品海洛因應為132 包(〈32000+20000+8000+6000 〉÷500 =
132 )。惟因上開4 次款項收取及交付之時間均非同一,且同案被告癸○○亦坦稱該等款項係分次向不同人所收取(見本院⑮卷第15頁背面),又因無證據足資證明上開各筆交付予被告庚○○之款項均係各向不同之多數人販賣後所收取而集合之款項,是依罪疑惟輕之法理,自應認癸○○於96年11月11日自被告庚○○處收受132包海洛因後,旋即於同日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將其中之64包海洛因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得款3 萬2 千元則於該日交付庚○○;嗣於同月13日再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將其中之40包海洛因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得款2 萬元則於該日交付庚○○;復於14日上午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將其中之16包海洛因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得款8 千元則於該日上午9 時30分許交付庚○○;再於14日上午9 時30分後,又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將其餘之12包海洛因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得款6 千元則於該日晚間10時許交付庚○○,總計4 次(均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⑶同案被告癸○○於96年11月15日晚間交予被告庚○○之
3 萬元,亦係源於被告庚○○在該日所交付之海洛因,則該等海洛因以價格500 元為1 包加以分裝,即共計60包,因無證據證明癸○○於收受該等海洛因後係在不同時、地販售予不同之買家,故依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癸○○於96年11月15日自被告庚○○處收受60包海洛因後,旋即於同日以每包500 元之代價1 次販售予某不詳姓名之人,並將所得3 萬元販毒款項於96年11月15日當晚交付被告庚○○(如附表一編號6 ),及於該日自被告庚○○處獲得3000元報酬之事實,堪以認定。
㈤就與同案被告己○○共犯部分:
⒈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被告庚○○與同案被告
己○○間之對話內容,業經本院當庭播放錄音光碟供確認無訛(見本院⑭卷第82至93頁),並有譯文附卷可佐(見本院⑭卷第94至98頁),堪認屬實。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譯文內容供述:
⑴其於96年11月7 日或8 日至附表五編號2 之譯文通話前
曾交付毒品海洛因10包予己○○,嗣後己○○對其表示已賣出其中8 包海洛因。
⑵其於96年11月20日上午交付20包海洛因予己○○,其中
18包是供販賣用,而己○○向其表示在同日下午2時8分33秒前已售出其中13包海洛因(如附表五編號11、12譯文)。
⑶其於96年11月21日上午某時交付11包海洛因予己○○販
賣,並於當日告知己○○在「孔廟有一個要3 隻」(如附表五編號14、15譯文)。
⑷其於96年12月15日某時交付20包海洛因予己○○,嗣後
己○○向其表示他在該日晚間9 時17分4 秒前已售出其中5 包(如附表五編號38譯文)。
⑸上開售出之海洛因,每包均以500 元計,且同案被告己
○○對於其已將該等販賣所得交付予被告庚○○等各項情節,表明不爭執等語在卷(見本院⑯卷第40、41頁),參以同案被告己○○與被告庚○○均曾施用海洛因毒品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查,被告庚○○及同案被告己○○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亦各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毒品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足憑(見警①卷第
144 頁、218 、220 頁),堪認其等有取得海洛因之來源管道,亦足佐證被告庚○○及同案被告己○○上開共同販賣海洛因之自白,應堪採信。
⒉另因無證據足資證明同案被告己○○各次交付予庚○○之
款項均係向不同之多數人販賣後所收取之款項,是依罪疑惟輕之法理,足見下列如附表二事實欄所示之事實,均堪認定:
⑴同案被告己○○於96年11月7 日或8 日之某時自被告庚
○○處收受10包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後,於96年11月10日上午11時14分24秒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其已將上開海洛因之其中8 包賣出,並將販毒所得4000元交付予庚○○(如附表二編號1)。
⑵同案被告己○○於96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自被告庚○○
處收受20包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後,於同日下午2 時
8 分33秒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其已將上開海洛因之其中13包賣出,並將販毒所得6500元交付予庚○○(如附表二編號2)。
⑶同案被告己○○於96年11月21日上午某時自被告庚○○
處收受11包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於同日上午7 時8分58秒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將上開海洛因之其中3 包1 次賣出予某3 名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之後再將販毒所得1500元交付予庚○○(如附表二編號3 )。
⑷同案被告己○○於96年12月15日之某時自被告庚○○處
收受20包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而於同日晚間9 時17分4 秒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其已將上開海洛因之其中5 包賣出,並將販毒所得2500元交付予庚○○(如附表二編號4)。
㈥就與同案被告丁○○共犯部分:
⒈附表六編號6 、7 所示之譯文,確係被告庚○○、同案被
告丁○○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下稱A女)間之對話內容,及該等對話內容係A女、黑輪2 人分別與同案被告丁○○及庚○○聯繫以購買海洛因等情,既經丁○○供承在卷(見警①卷第76頁,偵①卷第138 頁,本院⑫卷第257 、258 頁),並有譯文在卷可佐(見本院⑬卷第23
9 頁,本院A①卷第192 頁,本院A②卷第99頁),復經本院播放錄音帶由被告庚○○同案被告丁○○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⑬卷第182 至185 頁,本院A①卷第136 至13
8 頁,本院A②卷第43至45頁),足認屬實。再參酌被告庚○○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又陳稱:「(問:編號
7 該通通聯所指的『3 支』,就是3 包海洛因?)是。」、「(問:所以該通聯的意思就是你要叫丁○○去交3 包海洛因給該名女子,並叫丁○○把1500元收回來的意思?)是。」、「(問:該通通聯中另有提到『黑輪會去拿,不用收錢』是何意?)黑輪是在路上遇到我時,就已經先把500 元付給我了,所以我就跟丁○○說黑輪會去向他拿
1 包海洛因,不用再跟黑輪另外收錢。」、「(問:〈提示編號7 即97年12月26日上午9 時53分38秒監聽譯文〉該通監聽譯文係何意思?)……。那時候我人在高雄市,有個女的要跟我買毒品海洛因,我問丁○○他那邊還有沒有,如果有的話先幫我拿過去給那個女的。至於該通監聽譯文中『黑輪等一下會過去,你先拿一個給他,不用跟他拿錢』,也是我叫丁○○先拿海洛因給黑輪。」、「(問:所謂『2 分半』是何意思?)指四分之一錢的海洛因。」、「(問:該通譯文所謂『拿3 個給他,跟他收1500』,是否指拿3 包海洛因給那個女生,並向她收錢的意思?)是。」、「(問:『3 個』跟『2 分半』重量是否相同?)2 分半大約接近6 包。」、「(問:1 包海洛你是否賣
500 元?)是。」等語(見本院⑪卷第44頁、本院⑫卷第
254 、255 頁,本院A①卷第87、88頁),除堪信「A女與黑輪2 人均係向庚○○購買海洛因」之事實外,並足認庚○○是「囑咐被告交付毒品予A女及黑輪,並向A女收取價金」,而非「僅囑託被告送針筒給A女、黑輪」無訛。
⒉然因同案被告丁○○究竟是否已依被告庚○○之囑咐分別
將海洛因交付予A女及黑輪乙事,丁○○除堅決否認外,被告庚○○亦陳稱:「我就叫A女去等丁○○,我再叫丁○○過去,但丁○○好像沒有過去。」、「(問:你如何知道丁○○沒有過去?)因為A女有打電話給我。」、「(問:A女如何跟你說?)她說怎麼等那麼久沒有人。」、(問:當天丁○○有無把3 包海洛因給A女,並收取1500元?)我不知道。」、「(問:你能否確認你交給丁○○毒品後,他確實有幫你交付給向你買毒品之買家?或是那些毒品被丁○○個人吃掉了?)我無法確定丁○○是否將我交給他的毒品交付給向我買毒品之人。我沒有辦法確認丁○○有無把我交付的毒品拿去賣。」等語(見本院⑫卷第255 、256 頁),足見被告庚○○亦不知同案被告丁○○有無依其指示將毒品交付予A女及「黑輪」,是尚無法確信丁○○業已按照被告庚○○之指示,完成彼等與A女、「黑輪」間所進行販賣及交付海洛因之交易行為。況被告庚○○與丁○○於編號6 、7 之電話通話後不久,分別於當(26)日下午4 時30分、4 時7 分為警查獲,而依附表六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或其他卷存證據,復均無法證明其等確已交付毒品,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丁○○雖共謀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予A女及「黑輪」,然未及交付海洛因予A女及「黑輪」(如附表三編號1 、2 )。
㈦又被告丙○○雖辯稱其係將上開毒品海洛因販售予庚○○,
而非與庚○○共同販賣該等海洛因,且其亦未與癸○○、己○○、丁○○共同販賣海洛因,被告庚○○之毒品來源亦有部分是蕭○○所提供云云。惟查:
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
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如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共同正犯於其犯意聯絡範圍內,雖僅參與部分犯行之實施,仍應對其他共犯所分擔實施之犯行負全部事實之刑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5號、81年度臺上字第6601號判決意旨均足以參照。
⒉被告丙○○自承庚○○向其購買毒品後,庚○○會在向其
承租之房間內將該等毒品分裝成小包裝等語(見本院⑰第
48、49頁),而被告庚○○於本院審判時又結證稱:丙○○應該知道交付給他的毒品,是要拿去賣的等語(見本院⑰卷第73頁),足見被告丙○○知悉其交付給庚○○之上開毒品海洛因,係供庚○○對外販賣之用。另經本院播放如附表七所示之電話譯文錄音光碟,被告丙○○、庚○○均當庭確認係其等之通話內容無訛(見本院⑫第186 至18
9 頁,本院⑰卷第71至74頁)。而就附表七編號2 、3 、
4 、7 、8 、9 、10、11、14所示之內容,被告丙○○於本院審判時亦坦稱該等通話內容中其要被告庚○○收回來的錢,都是庚○○在外販賣毒品所得的錢等語(見本院⑰卷第48頁),再觀諸該等譯文之通話內容,得見被告丙○○均係質問被告庚○○已經收回了多少販毒款項,並以命令之口吻指示被告庚○○將該等販毒所得交付與其之情,益足徵被告丙○○顯非將其所提供之毒品海洛因賣斷予被告庚○○,而係交付該等毒品由被告庚○○在外販賣,並由庚○○將該等販毒所得交回等情,至為灼明。況且,設若如被告丙○○所辯其係將該等毒品賣斷予庚○○,對於庚○○在外販售之情形均不知悉云云屬實,則被告丙○○何需如附表七編號12之譯文所示,詢問被告庚○○關於其等所交付之毒品品質如何?又何需如編號15之譯文所示,向被告庚○○抱怨其等對外販賣毒品被認為稀釋到品質不佳?是以,被告丙○○辯稱關於其將上開毒品海洛因交付予被告庚○○,被告庚○○於分裝後將該等海洛因賣給何人,以及與何人共同販賣,均與其無關云云,洵無足採。⒊被告丙○○雖又辯稱關於被告庚○○對外販售之毒品來源
亦有部分是訴外人蕭○○(尚在偵辦中,故真實姓名詳卷)所提供者云云;而被告庚○○亦附和表示其曾向訴外人蕭○○拿過1 次重量約3 至5 錢的海洛因,其與同案被告己○○共同販賣的毒品及被告癸○○幫其收取販毒所得之毒品,亦有部分來自訴外人蕭○○所提供等語(見本院⑰卷第99、100 頁)。然而,本件經長期監聽所得譯文內容中,並無任何1 通電話係被告丙○○或被告庚○○與訴外人蕭○○之對話內容,更遑論在被告丙○○與庚○○之譯文內容中亦未曾有隻字片語提及訴外人蕭○○,抑或有關訴外人蕭○○提供毒品予以販賣之事,從而,尚難以被告丙○○、庚○○上揭所辯,即率爾認定本案被告庚○○對外販售之毒品來源係部分來自於訴外人蕭○○所提供。況且,被告丙○○於本院審判時又陳稱關於附表七編號21譯文中所提到的錢,其原先稱係蕭○○提供毒品後出售所得之款項並非正確,該等款項應該是其交付毒品給庚○○後,庚○○售出所得之款項等語(見本院⑰卷第101 頁),亦得見時至96年12月下旬,被告庚○○對外販售之毒品海洛因,均係由被告丙○○所提供交付無訛。
⒋既然被告庚○○於本案對外販售之毒品海洛因均係由被告
丙○○所提供交付,且被告庚○○係將該等毒品販售所得收取後,即轉交予被告丙○○,則被告丙○○利用被告庚○○與其他共犯對外販賣毒品之行為而牟得販毒利益之情,實屬至明。故縱使並無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足以憑認被告丙○○係直接參與被告庚○○與其他共犯癸○○、己○○、丁○○共同販賣毒品,然揆諸上揭實務見解,被告丙○○仍應就被告庚○○與上開共犯共同販賣毒品之行為,負擔共同正犯之罪責。申言之,就被告庚○○於96年11月上旬至同月中旬與同案被告癸○○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於9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中旬與同案被告己○○共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人;於96年12月中旬至同月26日止與同案被告丁○○共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販賣附表三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人等行為,被告丙○○均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㈧復就上揭附表七編號2 、3 、4 、7 、8 、9 、10、11、14
所示之內容而言,被告丙○○坦稱其要求被告庚○○將在外販賣毒品所得的錢收回等語(見本院⑰卷第48頁),足見被告丙○○並非無償提供毒品予庚○○在外販賣,況被告庚○○供承其僱用同案被告癸○○、己○○、丁○○幫其販賣毒品海洛因,每1 小包0.2 公克是賣500 元,並會給付酬勞予癸○○、己○○、丁○○等人,已如前所述,此外,被告庚○○又自承其自被告丙○○處所取得之毒品海洛因,係摻入葡萄糖加以稀釋後才賣出,因其並非在1 日之內就賣完,故會在賣的過程中不斷的稀釋等語(見本院⑰卷第125 頁),益足見被告丙○○交付海洛因予被告庚○○後,被告庚○○對外販賣之毒品海洛因,確屬業經分裝為小包裝,且每1 小包海洛因以500 元計算其售價,是其等共同意圖營利,對外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至為明確。
㈨稽諸上開說明,被告丙○○與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分別與同案被告癸○○、己○○、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已於98年5 月20日
修正公布,針對當次公布之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而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 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原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至原毒品危害條例條例第36條所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核其所稱「本條例」係指係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並非指98年5 月20日公布之部分修正條文。是98年5 月20日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日起至第3 日即98年5 月22日發生效力(司法院98年6 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14643號函亦同此見解)。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
⒉查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係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規定,就得併科之罰金顯已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以,本件就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應適用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論斷。
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亦一併
修正,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5 條第1 項至第4 項前段、第6 條第
1 項至第4 項、第7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8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依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僅於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破獲者,始可減輕其刑,然依修正後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再者,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
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本件被告庚○○、丙○○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應各自一體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庚○○前於偵查中及本件審判中均曾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如上述,是依上開說明,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較為有利;而被告丙○○雖於本院審判中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其於偵查中並未曾自白犯行,尚難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故仍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罪科刑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庚○○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0次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之2 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6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丙○○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次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之2 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6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庚○○及丙○○就上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癸○○、己○○、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庚○○、丙○○所為上開共同販賣海洛因犯行之時間並非相同,犯意亦屬各別,乃各自獨立之行為,自應分論併罰。其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舉凡刑事法律之解釋,不論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其最重要之原則迨為對被告有利之原則。本條項之規定,既為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而非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每次陳述均自白,則被告在偵查中歷次陳述只要曾經自白(1 次以上),且在審判中歷次陳述亦曾經自白(1 次以上),解釋上即符合該條項之規定。再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2 項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亦認為只要被告在警詢(或調查局詢問)中,或在檢察官訊問中,曾經有一次自白,即可依該條項減輕其刑,並不以在檢、警、調之歷次詢問中,全部自白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參照)。查被告庚○○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均曾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如上述,依上開說明,自得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丙○○、庚○○與同案被告丁○○已著手於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庚○○並遞減其刑。又被告庚○○、丙○○2 人並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前科,而其等各次經查獲販賣毒品之數量或所得金額尚非甚巨,就本案所涉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情節及程度,亦非極為重大,如就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部分犯行,被告丙○○均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被告庚○○均處以上開經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及就未遂部分分經減輕其刑後,與其等之犯罪情節相較,仍屬情輕法重,犯罪情狀既非全無可憫,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丙○○就未遂犯行部分並遞減其刑,被告庚○○就未遂犯行部分復遞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庚○○、丙○○所為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足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危害社會治安,自應非難,惟衡酌其等於本院審判時均能坦認犯行,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尚非甚鉅,且被告庚○○雖係聽命於被告丙○○之指示交付販毒所得,但在監聽譯文充分、犯罪事證確鑿而無從矯飾犯行之情況下,仍為呼應其他共犯之供詞恣意陳述,難見其甚具悔意,故縱令被告庚○○於偵審中均曾自白犯行,亦難認其與被告丙○○之惡性顯屬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復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2 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行為,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均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被告丙○○、庚○○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與同案被告癸○○、己○○、丁○○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款項,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與癸○○、己○○、丁○○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應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被告丙○○被查獲時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1 支、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被告庚○○被查獲時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同案被告癸○○被查獲時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同案被告己○○被查獲時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及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均含SIM 卡),分經丙○○、庚○○、癸○○、己○○自承係其等各自所有(SIM 卡依慣例行動電話公司向不收回,自為持用人所有之物),且分別為供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有附表四、五、六、七所示之監聽譯文附卷可按,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丙○○所有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同案被告己○○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則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696號、72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同案被告丁○○被查獲時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雖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丁○○否認為其所有,且無證據足資認定該支門號之行動電話係丁○○本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庚○○被查獲時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1 支,均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性,爰均不宣告沒收。
⒊此外,被告庚○○被查獲時扣案之海洛因4 包(驗後淨重
合計31.40 公克、空包裝袋總重8.57公克、純度21.23 %、純質淨重6.67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1 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0662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見偵①卷第33頁),該等毒品均係被告丙○○於96年11月中下旬某日提供予被告庚○○,被告庚○○與同案被告己○○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方式售出後,其餘未及賣出之毒品,且無證據足認該等毒品與被告所為其他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之犯行具關連性,爰僅在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告丙○○及庚○○之罪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庚○○被查獲時扣案之封口機1 具、電子磅秤
1 臺,既係被告庚○○所有且為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犯行時所用分裝毒品之物,爰均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告丙○○及庚○○之罪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庚○○被查獲時所扣案之空夾鏈袋4 包,雖係被告庚○○供販賣毒品犯行時所用分裝毒品之物,然因無證據足認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以外之犯行相關,是依罪疑惟輕原則,僅在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告丙○○及庚○○之罪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庚○○被查獲時扣案之現金10800 元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4 支,既查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性,爰均不於本判決諭知沒收。
參、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於本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以被告庚○○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丁○○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96年12月26日上午9 時53分38秒之通話監聽譯文為據,認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丁○○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26日9 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共同販賣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綽號「黑輪」之人1 次,而於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蒞追字第29號追加起訴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丁○○另共犯1 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庚○○於96年12月中旬至同年12月26日被查獲為止之特定期間內與丁○○通話之每通電話監聽譯文紀錄,既皆屬同案被告丁○○每日自庚○○收受海洛因後進而販賣予他人之事實,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此部分追加起訴之事實,所載被告犯罪時間與原起訴書所載重疊,且係本於被告庚○○及同案被告丁○○之通訊譯文而來,自仍係指庚○○於上開時間內交付海洛因毒品予同案被告丁○○對外販賣之事實,應係原起訴事實之具體特定,而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復行追加起訴,自為已經起訴之案件重行起訴,即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丙○○、被告庚○○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聯絡,自96年10月上旬某日起,由被告丙○○提供海洛因、封口機、電子磅秤予被告庚○○,被告庚○○在其向被告丙○○母親承租之高雄縣六龜鄉新威村新威220 之1 號2 樓處,再將海洛因分裝成每小包0.2 公克,被告丙○○以每日新5000元代價僱用庚○○販賣海洛因予施用毒品者,每小包
500 元,販賣對象計有:甲○○、己○○、盧國元及外號「洪仔」、「阿鄰」、「小邱」、「國清」、「鳳梨」等不詳姓名吸毒者。
㈡被告庚○○、丙○○與同案被告癸○○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自96年11月1 日至同月17日以每日3000元之代價僱用癸○○,除如附表一編號1、2 、6 所示之日期由被告庚○○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海洛因對外販賣外,另由被告庚○○按日交付癸○○20至30包(每包毛重0.2 公克)海洛因,由癸○○以每小包海洛因
500 元之代價,在高雄縣旗山鎮舊衛生所、旗山鎮電信局、旗山鎮孔廟下面司令台、旗山鎮河堤旁、旗山鎮旗尾公墓、高雄縣美濃鎮龍肚國中旁、美濃鎮○○路加油站、高雄客運美濃站後面公園等地點,販賣海洛因予乙○○、潘宏元、戊○○、外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洪仔」、「發財」、「泰仔」、「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購買毒品者,對外販售共14次,嗣後,再由癸○○將販毒所得交予被告庚○○,而被告庚○○則將販毒所得款項交付被告丙○○。
㈢被告庚○○、丙○○與同案被告己○○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自9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己○○,除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由被告庚○○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海洛因對外販賣外,另由被告庚○○按日交付己○○20至30包(每包毛重
0.2公克)海洛因,以每小包海洛因500元之代價對外販售,在高雄縣旗山鎮舊衛生所、旗山鎮電信局、旗山鎮孔廟下面司令台、旗山鎮河堤旁、旗山鎮旗尾公墓、高雄縣美濃鎮龍肚國中旁、美濃鎮○○路加油站、高雄客運美濃站後面公園等地點,販賣海洛因予乙○○、潘宏元、戊○○、外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洪仔」、「發財」、「泰仔」、「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購買毒品者,嗣後,己○○再將販毒所得交予被告庚○○,而被告庚○○則將販毒所得款項交付被告丙○○。
㈣被告庚○○、丙○○與同案被告丁○○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自96年12月中旬至12月26日以每日1000元之代價僱用丁○○,並由被告庚○○每日交付20至30包(每包毛重0.2 公克)海洛因予丁○○,由丁○○以每小包海洛因500元之代價對外販售,在高雄縣旗山鎮舊衛生所、旗山鎮電信局、旗山鎮孔廟下面司令台、旗山鎮河堤旁、旗山鎮旗尾公墓、高雄縣美濃鎮龍肚國中旁、美濃鎮○○路加油站、高雄客運美濃站後面公園等地點,販賣海洛因予乙○○、潘宏元、戊○○、外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洪仔」、「發財」、「泰仔」、「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購買毒品者,嗣後,己○○再將販毒所得交予被告庚○○,而被告庚○○則將販毒所得款項交付被告丙○○。
因認被告丙○○、庚○○上開所為,均係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據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庚○○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庚○○之供述、同案被告己○○、甲○○及證人潘宏元、乙○○、盧國元、戊○○之證述及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為其論罪依據。惟訊據被告丙○○、庚○○對於上開有罪部分以外之犯行均未全然供認不諱,被告丙○○辯稱:其僅有將毒品海洛因賣給庚○○3 次,至於庚○○將該等海洛因分裝後賣給何人,以及與何人共同販賣,均與其無關;被告庚○○辯稱因事隔已久,已不復記憶究竟賣毒品給何人等語。
四、經查:㈠就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庚○○、丙○○2 人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他人之部分:
⒈被告庚○○於偵查中固陳稱:「(問:一共有幾個人向你
要買毒品?)我記得有外號『洪仔』、甲○○、『阿鄰』、『小邱』、『國清』、『六龜』、『寶來』、『杉林』等。」、「(問:甲○○何時開始向你買毒品?)我開始販賣毒品,他就每天向我買1 至2 包的海洛因。」、「(問:甲○○如何向你買?)他打我0000000000電話給我,大部分都是我拿到他家旁邊附近一家廟給他,有時我也會拿到美濃鎮龍肚國中門口交給他。」、「(問:己○○是否從96年9 月間向你買海洛因?)9 月我還在監執行,應該是10月初或10月中才向我買,也是1 包500 元。」、「『鳳梨』是癸○○介紹向我買毒品的,電話意思是『鳳梨』要去癸○○他家的檳榔攤,向我買2000元的毒品。」、「該通電話是我與癸○○的通話,內容是『鳳梨』要跟我拿毒品,我就叫他去癸○○的檳榔攤等我。所謂2000就是2000元的海洛因。」等語(見偵①卷第69、80、170 頁);另證人盧國元於偵查中又證稱:「(問:何時向庚○○買海洛因?)96年10月或11月,買過2 次,每次1 包,1包500 元,都在旗山醫院外面交易。」等語(見偵①卷第
321 頁),從而,公訴人遂認定被告丙○○、被告庚○○共同自96年10月上旬某日起販賣毒品海洛因予甲○○、己○○、盧國元及外號「洪仔」、「阿鄰」、「小邱」、「國清」、「鳳梨」等不詳姓名吸毒者之情。
⒉然本案經長期監聽結果,並未發現有綽號「洪仔」、「阿
鄰」、「小邱」、「國清」或「鳳梨」之人與被告丙○○或庚○○間之通聯譯文(參本院⑮卷第82至131 頁),自難逕以被告庚○○於偵查中之陳詞,即遽認被告丙○○、庚○○2 人有共同販賣海洛因予上開綽號「洪仔」、「阿鄰」、「小邱」、「國清」或「鳳梨」等5 人之犯行。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庚○○、丙○○與同案被告癸○○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癸○○於96年11月7 日13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2000元代價,售予綽號「鳳梨仔」之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等情,雖有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監聽譯文在卷足參;被告庚○○就該份監聽譯文內容亦供稱:「『鳳梨』是癸○○介紹向我買毒品的,電話意思是『鳳梨』要去癸○○他家的檳榔攤,向我買2000元的毒品。」、「該通電話是我與癸○○的通話,內容是『鳳梨』要跟我拿毒品,我就叫他去癸○○的檳榔攤等我。所謂2000就是2000元的海洛因。」等語(見偵①卷第80、82頁,院⑩卷第412 、413 頁),然同案被告癸○○又堅稱綽號「鳳梨」之人並非要去買毒品,而是要去其所經營之檳榔攤買2000元的檳榔,其之所以說要「問一下」,是要問「鳳梨」他要的是普通一點的檳榔,還是嫩一點的檳榔等語(見院⑬卷第15頁),是以,究竟是庚○○與「鳳梨」約在癸○○經營之檳榔攤見面,由庚○○單獨販賣價值2000元之物予「鳳梨」?抑或由庚○○與癸○○共同販賣價值2000元之物予「鳳梨」?又該等價值2000元之物究竟是毒品海洛因或是檳榔?均未臻明確。況且,同案被告癸○○之上揭辯詞,又核與被告庚○○於同日晚間6 時56分40秒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癸○○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即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監聽譯文)所載,當庚○○向癸○○表示「鳳梨要過去檳榔攤」乙事時,癸○○立即向庚○○詢問「他要叫多少檳榔?」等語應屬相符,自不能排除「鳳梨」於當時確實是要前去向癸○○買2000元檳榔之可能性,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不得據此憑斷被告庚○○或丙○○2 人共同販賣海洛因予「鳳梨」之犯行。
⒊再者,觀諸卷附同案被告甲○○、己○○與被告庚○○間
之監聽譯文內容(見本院⑬卷第60至76、166 至170 頁),雖足以認定甲○○對外販賣海洛因及被告庚○○與己○○共同販賣海洛因予他人之事實,且同案被告甲○○及己○○均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然並無任何譯文足以顯示甲○○或己○○係出資向被告庚○○或丙○○購買毒品海洛因供己施用,是尚難僅以被告庚○○上開於偵查中之陳詞,即斷認被告丙○○、庚○○2 人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同案被告甲○○或己○○。至於證人盧國元固證稱其曾向被告庚○○買過毒品海洛因云云,然為被告庚○○所否認,並堅稱盧國元根本沒有吸食海洛因等語(見偵①卷第322頁),且卷內亦無盧國元向被告庚○○或丙○○購毒之通聯譯文可稽,故公訴人僅以盧國元之片面說詞,即認定被告庚○○、丙○○2人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其,尚難遽信。
㈡就上揭有罪部分以外,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庚○○、丙○○分
別與同案被告癸○○、己○○、丁○○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他人之部分:
⒈被告庚○○於警詢中供稱:「丙○○把毒品交給我,我再
交給丁○○、己○○、癸○○等人販賣。」、「丙○○1天以5000元僱用我販賣,我再以1 天3000元僱用癸○○幫我販賣,己○○、丁○○因他們有在施用毒品,所以我每天以1000元僱用他們幫我販毒,另外每天免費供應2 至3小包毒品讓其施用。」、「毒蟲與我聯絡後,我再叫丁○○、癸○○、己○○等人前去交付毒品,並將錢收回來給我。」、「丙○○何時開始販賣我不知道,我是於96年10月底開始販賣的,癸○○是於11月初到11月中,己○○是於11月中到12月初,丁○○是我新僱用的人。」等語(見偵①卷第89、90頁),與上揭附表四之監聽譯文內容互稽,固足以認定同案被告癸○○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2 、
6 所示之時間自被告庚○○處收受毒品海洛因對外販售牟利,業如前述。然因庚○○於本院審判時為附和被告癸○○之否認辯詞又改稱:其指示癸○○對外收取之錢實際上雖是販毒所得,但其係跟癸○○講說請他幫忙收日仔會的錢,其只有將名單交給癸○○去收款,並未提供毒品讓癸○○交付,而買家將錢付給癸○○後,會再前來向他拿毒品等語(見院⑬卷第22、27頁),足見庚○○對其是否於11月初到11月中之每日均提供毒品海洛因予癸○○對外販賣之供詞前後反異不一。
⒉又本案經長期監聽結果,固得見同案被告癸○○於96年11
月7 日下午3 時21分42秒在電話中向被告庚○○表示「其沒了,要『補』怎麼辦」,及被告庚○○於當晚8 時55分49秒在電話中向癸○○表示「等一下『東西』拿過去給你,順便跟你拿錢」等情(參諸附表四編號11、13之譯文內容),然癸○○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無法肯定被告庚○○於96年11月7 日究竟有無拿「東西」給其等語(見院⑮卷第16頁),而被告庚○○亦陳稱其不記得於該日有無拿「東西」讓癸○○前去收款,故在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之情形下,尚難僅憑上開譯文內容,即斷認被告庚○○於96年11月7 日晚間8 時55分49秒與癸○○通電話後,確曾提供毒品海洛因予癸○○對外販賣之情。另除附表四編號5 、
9 、19至26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及癸○○就上開譯文所為之供述,核與上揭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詞互稽相合,而得以認定癸○○確曾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
2 、6 所示之時間自被告庚○○處收受毒品海洛因對外販售牟利外,卷內並無其他監聽譯文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另分別交付20至30包(每包毛重0.2 公克)14次之海洛因予癸○○,而由癸○○以每小包海洛因500 元之代價對外販售共14次之事實,故不得單憑上揭庚○○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供述,遽認被告癸○○亦另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2 、6 以外之各日自庚○○處收受20至30包海洛因對外販售,而有另外1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⒊另訊據同案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其於96年11月或12
月開始幫庚○○販賣海洛因,正確日期已忘記了,1 包賣
500 元;庚○○說是丙○○交給他,要他去賣的;庚○○
1 次交30包海洛因給其,要買毒品的人會打電話給庚○○,庚○○再打電話給其,其再將毒品拿到約定的地點交付收錢,毒品全部賣完後,其再跟庚○○結帳,他再重新拿毒品給其賣;跟其買毒品的人有外號「世子」、「大人」、「國清」、「寶來」、「杉林」、「六龜」、「黑人」、「鳳梨」等2 、30人;交付毒品的地點都在旗山旗尾的公墓、廢棄的廟、司令臺、孔廟、堤岸邊及丁○○他家附近的衛生所等語(見偵③卷第12、13頁),再與上揭附表五之監聽譯文內容互稽,固足以認定同案被告己○○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2 、3 、4 所示之時間自被告庚○○處收受毒品海洛因對外販售牟利,業如前述。然本案經長期監聽結果,雖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監聽譯文足徵被告己○○與庚○○自96年11月10日起至96年12月16日之間經常互通電話,內容並多涉及被告庚○○指示同案被告己○○前去交付毒品、同案被告己○○向被告庚○○回報其所餘之毒品包數及已收得之款項數額等情,且被告庚○○於本院審判中亦坦稱附表五編號1 至6 、11至16、18、19、21、22、24、27至30、38所示之監聽譯文,是在與同案被告己○○談論買賣毒品海洛因之事等語(見院⑯卷第15、17至20、36頁),但該等譯文及供詞,除得據以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外,尚難遽認被告庚○○曾於96年11月至12月中旬之其他時間每日提供20至30包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己○○對外販賣之事實。
⒋另本案經長期監聽結果,同案被告癸○○、己○○多有長
期與被告庚○○間通聯之譯文,而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丁○○間卻僅有如附表六所示之7 通電話譯文,且該7 通電話之通話時間又均為96年12月25日及26日,既無同年12月中旬至12月24日間之譯文可稽,亦無在96年12月25日中午之前發現任何疑似同案被告丁○○販毒或已將實際販毒所得交付予被告庚○○之對話存在,故揆諸上揭說明暨依現有證據,實難遽認被告庚○○自96年12月中旬起至被查獲時止,按日提供20至30包海洛因予同案被告丁○○對外販賣之事實。
⒌就起訴書所稱之販毒地點,為高雄縣旗山鎮舊衛生所、旗
山鎮電信局、旗山鎮孔廟下面司令台、旗山鎮河堤旁、旗山鎮旗尾公墓、高雄縣美濃鎮龍肚國中旁、美濃鎮○○路加油站、高雄客運美濃站後面公園等地。但觀諸被告庚○○與同案被告癸○○、己○○、丁○○間之通話譯文中,固有提及所謂「司令臺」、「廟」、「南站」、「文武廟」、「竹風寺」、「布岸(臺語)」、「電信局」、「天堂戲院」等疑似起訴書所指之販毒地點之情形(參附表四編號8 、10、15、16、17、18、28、32、33之譯文;附表五編號3 、4 、7 、12、14、16、35之譯文),然細繹該等譯文內容,或因被告庚○○與同案被告癸○○、己○○之對話中未曾言及毒品販賣之金額、對象,或因被告庚○○與其等之對話中該等疑似購毒者之綽號如「黑面忠」、「妹仔」、「阿忠」、「龍仔」、「雄仔」、「國清」、「落奪」、「志仔」、「春仔」、「牛仔」、「良仔」、「昌仔」、「草仔」、「冷華」、非屬本件起訴或追加起訴書上所列舉之交易對象,是難逕認被告庚○○、丙○○或同案被告癸○○、己○○、丁○○等確曾實際至起訴書所指之上開地點共同販賣毒品。
⒍況就起訴書所認定並列舉之本案被告庚○○、丙○○與同
案被告癸○○、己○○、丁○○等人共同販毒之對象,為乙○○、潘宏元、戊○○及外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洪仔」、「發財」、「泰仔」、「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不詳姓名吸毒者。然綜觀卷附被告庚○○及同案被告癸○○、己○○之供詞及相關通聯譯文,就上揭檢察官所列舉之疑似購毒者,其中:
⑴乙○○於警詢時供稱其於96年10月中旬向庚○○買過4
至5 次海洛因(見偵①卷第206 頁),於偵訊時又改稱其向庚○○買了3 、4 次海洛因,最後1 次是在96年11月或12月間等語(見偵①卷第245 頁),足見其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前後不一,且無其與被告庚○○間之通聯譯文為據,自難僅憑上揭顯有瑕疵之供詞斷認被告庚○○或丙○○之犯行。
⑵潘宏元於警詢時固供稱:「我所施用的毒品是向庚○○
購買的。」、「(問:現在警方提供譯文資料96 年11月30日9 時11分38秒你以0000000000〈B 〉電話撥打0000000000〈A 〉號電話,內容:〈B 〉:我要5 。〈
A 〉:旗山孔廟下面司令臺。是何用意?)我要5 ,是指我要買500 元的毒品的意思。」、「(問:你一共向庚○○買過幾次毒品?)大約1 、2 次吧。」等語(見偵①卷第191 頁),然其於偵訊時又改稱:「(問:96年11月30日9 時11分,你打電話給庚○○,你說要5 ,他回答說旗山孔廟下面司令臺,這是何意?)當天我剛好入監服刑,我身上1 毛錢都沒有,我打電話給庚○○,請他載我去執行,他說好,我向他要500 元,他叫我在旗山孔廟下面司令臺等他,他要來載我。」等語(見偵①卷第166 頁),足見其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前後不一,故縱有監聽譯文在卷可佐,亦難憑此顯有瑕疵之供詞斷認被告庚○○或丙○○之販毒犯行。
⑶戊○○於警詢時固供稱:「(問:根據警方提供相關通
聯譯文資料,你曾分別於96年11月30日及12月26日打電話給貴仔,內容談論何事?)要向他購買海洛因毒品。
」、「(問:你於何時向其購買毒品?共購買幾次?)我是從96年11月初就向貴仔他購買毒品了。共購買過3次。」等語(見偵①卷第232 頁),然其於偵訊時又改稱:「(96年12月26日)這天我有打電話要跟阿貴買海洛因,阿貴約在旗山舊衛生所交易,他叫我到時,再打電話給他,當時我人在美濃,覺得太遠了,所以沒有去。」等語,足見戊○○究竟有無於96年12月26日或其他時間曾向被告庚○○購買毒品,尚非無疑。另查卷存所謂戊○○以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告庚○○所持0000000000號手機於96年11月30日7 時47分54秒之通聯譯文僅記載「B 向A 買毒」等字(見警①卷第40頁),而無詳細之譯文內容;另所謂戊○○以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告庚○○所持0000000000號手機於96年12月26日9時47分59秒之通聯譯文亦僅記載「B :有嗎?A :旗山,舊的衛生所。」等字(見警①卷第79頁),並無從認定此通電話是在談毒品交易事宜,更無從認定其等就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已達成共識,故實難僅憑上揭戊○○之供詞及監聽譯文,即認定被告庚○○或丙○○之販毒犯行。
⑷又綽號「豪仔」、「阿賢」、「南華」、「阿龍」等4
人乃被告庚○○於偵訊時所稱可能是使用假名向其購買毒品之人(見偵①卷第170 頁);綽號「洪仔」、「發財」、「泰仔」等3 人,乃同案被告癸○○於偵查中陳稱係被告庚○○於96年10月20日左右開始叫其去旗山的孔廟、司令臺附近收錢的對象外(見偵①卷第121 頁);綽號「黑人」、「阿林」、「世仔」、「大人」等4人,乃同案被告己○○於偵查中所稱係向其購買毒品之對象(見偵③卷第13頁),然上開綽號之人均無與被告庚○○或同案被告癸○○、己○○間之相關譯文在卷可佐,且在被告庚○○、丙○○與同案被告癸○○、己○○、丁○○等人之監聽通話內容中,亦未曾言及對上開綽號等人有交付毒品或收款之情,是以,自無法單以其等之供詞,即斷認被告庚○○或丙○○之販毒犯行。
五、綜上所述,除前揭經認定被告庚○○、丙○○2 人共同販賣海洛因有罪部分之犯行外,依本案現存之證據,實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其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依法自應就公訴意旨所認之其他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6 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10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 罪 事 實 │相關監聽譯文│ 所犯法條 │ 論罪科刑 │├──┼──────────────────┼──────┼──────┼─────────┤│ 1 │庚○○於96年11月1日某時交付112包(起│附表四編號5 │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訴書誤載為20至30包)毛重0.2公克之海 │、9 之監聽譯│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洛因予被告癸○○,由癸○○於96年11月│文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2日晚間7時35分54秒前將該等海洛因1次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伍萬陸││ │癸○○將該等所得之販毒款項先於當日晚│ │害防制條例第│仟元應與庚○○、戴││ │間7 時35分54秒後之某時交付庚○○2 萬│ │4 條第1 項(│登科連帶沒收,如全││ │元,並因此自庚○○處獲得酬勞3 千元,│ │庚○○)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再於96年11月7 日下午1 時17分51秒後某│ │ │,以其與庚○○、戴││ │時交付3 萬6 千元予庚○○,亦因此又自│ │ │登科之財產連帶抵償││ │庚○○處獲得酬勞3 千元。之後,再由溫│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門號00000000││ │ │ │ │13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及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庚○○、癸○○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伍萬陸││ │ │ │ │仟元應與丙○○、戴││ │ │ │ │登科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丙○○、戴││ │ │ │ │登科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支 (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門號00000000││ │ │ │ │13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及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丙○○、癸○○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2 │庚○○於96年11月11日上午10時58分10秒│附表四編號19│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後之某時交付132包(起訴書誤載為20至 │、20、21之監│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30包)毛重0.2公克之海洛因予被告戴登 │聽譯文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科,由癸○○於該(11)日晚間9時37分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44秒前將該等海洛因中之64包1次販售予 │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 │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癸○○│ │害防制條例第│仟元應與庚○○、戴││ │再將該等所得之販毒款項3萬2千元於當晚│ │4 條第1 項(│登科連帶沒收,如全││ │交付予庚○○所指定之某不詳姓名之人,│ │庚○○)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並因此自庚○○處獲得酬勞3 千元。之後│ │ │,以其與庚○○、戴││ │,再由庚○○將上開販毒款項交付丙○○│ │ │登科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門號00000000││ │ │ │ │13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及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庚○○、癸○○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 │ │ │ │仟元應與丙○○、戴││ │ │ │ │登科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丙○○、戴││ │ │ │ │登科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支 (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門號00000000││ │ │ │ │13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及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丙○○、癸○○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庚○○於96年11月11日晚間9 時37分44秒│附表四編號22│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後至同月13日晚間9時56分1秒前之某時將│、23之監聽譯│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上開庚○○於同月11日上午10時58分10秒│文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後之某時所交付132包海洛因中之40包1次│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 │癸○○再將該等所得之販毒款項2 萬元於│ │害防制條例第│應與庚○○、癸○○││ │該(13)日當晚交付予庚○○,並因此自│ │4 條第1 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庚○○處獲得酬勞3 千元。之後,再由溫│ │庚○○)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發貴將上開販毒款項交付丙○○。 │ │ │其與庚○○、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溫││ │ │ │ │發貴、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 │ │ │ │應與丙○○、癸○○││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丙○○、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邱││ │ │ │ │秀宏、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4 │庚○○於96年11月13日晚間9時56分1秒後│附表四編號24│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至同月14日上午9時30分41秒前之某時將 │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上開庚○○於同月11日上午10時58分10秒│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後之某時所交付132包海洛因中之16包1次│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捌仟元││ │癸○○再將該等所得之販毒款項8千元於 │ │害防制條例第│應與庚○○、癸○○││ │該(14)日上午交付予庚○○,並因此自│ │4 條第1 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庚○○處獲得酬勞1 千5 百元。之後,再│ │庚○○)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由庚○○將上開販毒款項交付丙○○。 │ │ │其與庚○○、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溫││ │ │ │ │發貴、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捌仟元││ │ │ │ │應與丙○○、癸○○││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丙○○、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邱││ │ │ │ │秀宏、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5 │庚○○於96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41秒 │附表四編號25│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後至同日晚間10時5分19秒前之某時將上 │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開庚○○於同月11日上午10時58分10秒後│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之某時所交付132包海洛因中其餘之12包1│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次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後癸○○再將該等所得之販毒款項6千元 │ │害防制條例第│應與庚○○、癸○○││ │交付予庚○○,並因此自庚○○處獲得酬│ │4 條第1 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勞1 千5 百元。之後,再由庚○○將上開│ │庚○○)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販毒款項交付丙○○。 │ │ │其與庚○○、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溫││ │ │ │ │發貴、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應與丙○○、癸○○││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丙○○、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邱││ │ │ │ │秀宏、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6 │庚○○於96年11月14日晚間10時5分19秒 │附表四編號26│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後至同月15日晚間9時41分37秒前之某時 │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交付60包(起訴書誤載為20至30包)毛重│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0.2公克之海洛因予被告癸○○,由戴登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科於該(15)日晚間9時41分37秒前將該 │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 │等海洛因1次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 │害防制條例第│應與庚○○、癸○○││ │年男子,嗣後癸○○再將該等所得之販毒│ │4 條第1 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款項3 萬元於該(15)日當晚交付予溫發│ │庚○○)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貴,並因此自庚○○處獲得酬勞3 千元。│ │ │其與庚○○、癸○○││ │之後,再由庚○○將上開販毒款項交付邱│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秀宏。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溫││ │ │ │ │發貴、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 │ │ │ │應與丙○○、癸○○││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丙○○、癸○○││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1 支(含SI││ │ │ │ │M 卡)及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邱││ │ │ │ │秀宏、癸○○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附表二┌──┬──────────────────┬──────┬──────┬─────────┐│編號│ 犯 罪 事 實 │相關監聽譯文│ 所犯法條 │ 論罪科刑 │├──┼──────────────────┼──────┼──────┼─────────┤│ 1 │庚○○於96年11月7 日或8 日之某時交付│附表五編號3 │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10包(起訴書誤載為20至30包)毛重0.2 │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公克之海洛因予被告己○○,並提供1000│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元及上開海洛因中之1 包作為己○○受僱│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販售海洛因之報酬,嗣後己○○則於96年│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 │11月10日上午11時14分24秒前,將上開海│ │害防制條例第│應與庚○○、己○○││ │洛因中之8 包1 次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 │4 條第1 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之人,並將販毒所得4000元交付予庚○○│ │庚○○)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之後,再由庚○○將上開販毒款項交付│ │ │其與庚○○、己○○││ │丙○○。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及未扣案門號091350││ │ │ │ │0291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及││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各1 支(均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溫││ │ │ │ │發貴、己○○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 │ │ │ │應與丙○○、己○○││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丙○○、己○○││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門號09││ │ │ │ │00000000號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及未扣案門號091350││ │ │ │ │0291號行動電話1 支││ │ │ │ │(含SIM 卡)、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門號0000000000號及││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各1 支(均含SIM ││ │ │ │ │卡),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連帶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邱││ │ │ │ │秀宏、己○○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2 │庚○○於96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交付20包│附表五編號11│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毛重0.2 公克之海洛因予被告己○○,並│、12之監聽譯│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提供1000元及上開海洛因中之2 包作為黃│文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國川受僱販售海洛因之報酬,己○○則於│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96年11月20日下午2 時8分33 秒前,將上│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 │開海洛因之其中13包1 次販售予某姓名年│ │害防制條例第│佰元應與庚○○、黃││ │籍不詳之人,並將販毒所得6500元交付予│ │4 條第1 項(│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庚○○。之後,再由庚○○將上開販毒款│ │庚○○)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項交付丙○○。 │ │ │,以其與庚○○、黃││ │ │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及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各1 支(均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庚○○、己○○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 │ │ │ │佰元應與丙○○、黃││ │ │ │ │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丙○○、黃││ │ │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及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各1 支(均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丙○○、己○○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庚○○於96年11月21日上午某時交付11包│附表五編號14│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起訴書誤載為20至30包)毛重0.2 公克│、15之監聽譯│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之海洛因予被告己○○販賣,並提供1000│文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元作為己○○受僱販售海洛因之報酬,黃│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國川則於同日上午7 時8 分58秒許以其所│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所│ │害防制條例第│佰元應與庚○○、黃││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通話│ │4 條第1 項(│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中指示己○○在孔廟附近有人要買3 包海│ │庚○○)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洛因之事,己○○旋即將上開海洛因之其│ │ │,以其與庚○○、黃││ │中3 包同時1 次販售予綽號「鯊魚」等3 │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名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並將販毒所得1500│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元交付予庚○○。之後,再由庚○○將上│ │ │、電子磅秤1 臺、門││ │開販毒款項交付丙○○。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及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各1 支(均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庚○○、己○○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 │ │ │ │佰元應與丙○○、黃││ │ │ │ │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丙○○、黃││ │ │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封口機1 具││ │ │ │ │、電子磅秤1 臺、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未││ │ │ │ │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號及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各1 支(均含││ │ │ │ │SIM 卡),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連││ │ │ │ │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與丙○○、己○○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4 │庚○○於96年12月15日之某時交付20包毛│附表五編號38│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犯販賣第││ │重0.2 公克之海洛因予被告己○○販賣,│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並提供1000元及上開海洛因中之2 包作為│ │項(丙○○)│徒刑拾伍年貳月。共││ │己○○受僱販售海洛因之報酬,己○○則│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於該日晚間9 時17分4 秒前,將上開海洛│ │修正後毒品危│得財物新臺幣貳仟伍││ │因之其中5 包1 次販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 │害防制條例第│佰元應與庚○○、黃││ │之人。庚○○嗣於上開時間以其所有門號│ │4 條第1 項(│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所有門號│ │庚○○)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通話中黃國│ │ │,以其與庚○○、黃││ │川告知庚○○關於此次交付販賣之海洛因│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已賣出5 包、得款2500元、還剩下15 包 │ │ │之。扣案之海洛因肆││ │海洛因等情,爾後再將販毒所得2500元交│ │ │包(驗後淨重合計三││ │付予庚○○。之後,再由庚○○將上開販│ │ │十一點四零公克、純││ │毒款項交付丙○○。 │ │ │質淨重六點六七公克││ │ │ │ │),均沒收銷燬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空夾鍊││ │ │ │ │袋4 包、門號098991││ │ │ │ │0324號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門號0987││ │ │ │ │792387號行動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門││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1 支(含SIM 卡││ │ │ │ │)及未扣案門號0913││ │ │ │ │500291號行動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均││ │ │ │ │沒收之。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 │ │ │ │價額或以其與庚○○││ │ │ │ │、己○○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庚○○共同犯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肆年拾月。共││ │ │ │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貳仟伍││ │ │ │ │佰元應與丙○○、黃││ │ │ │ │國川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丙○○、黃││ │ │ │ │國川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扣案之海洛因肆││ │ │ │ │包(驗後淨重合計三││ │ │ │ │十一點四零公克、純││ │ │ │ │質淨重六點六七公克││ │ │ │ │),均沒收銷燬之。││ │ │ │ │扣案封口機1 具、電││ │ │ │ │子磅秤1 臺、空夾鍊││ │ │ │ │袋4 包、門號098991││ │ │ │ │0324號電話1 支(含││ │ │ │ │SIM 卡)、門號0987││ │ │ │ │792387號行動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門││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1 支(含SIM 卡││ │ │ │ │)及未扣案門號0913││ │ │ │ │500291號行動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均││ │ │ │ │沒收之。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 │ │ │ │價額或以其與丙○○││ │ │ │ │、己○○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附表三┌──┬──────────────────┬──────┬──────┬─────────┐│編號│ 犯 罪 事 實 │相關監聽譯文│ 所犯法條 │ 論罪科刑 │├──┼──────────────────┼──────┼──────┼─────────┤│ 1 │丁○○於96年12月26日上午9 時35分4 秒│附表六編號6 │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販賣第一││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獲某真│、7 之監聽譯│條例第4條第1│級毒品未遂,處有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下稱A女)│文 │項、第6 項(│徒刑捌年。扣案門號││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A女│ │丙○○) │0000000000號電話1 ││ │在電話中向丁○○表示其欲向庚○○購買│ │ │支(含SIM卡)、門 ││ │毒品海洛因,但無法與庚○○取得聯繫,│ │修正後毒品危│號0000000000號行動││ │丁○○遂向A女表示其住處有毒品,其與│ │害防制條例第│電話1 支(含SIM 卡││ │庚○○聯絡較快等語,要A女前往其住處│ │4 條第1 項、│)及未扣案門號0913││ │。嗣於同日上午9 時53分38秒,庚○○以│ │第6 項(溫發│500291號行動電話1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所持│ │貴) │支(含SIM 卡),均││ │用門號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邱│ │ │沒收之。未扣案門號││ │華泰在電話中向庚○○表示A女要買重量│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2 分半」之毒品海洛因等情,庚○○則│ │ │話1 支(含SIM 卡)││ │表示其已與A女約定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3 包毒品海洛因給她,並指示丁○○先拿│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 │3 包毒品海洛因交給A女,及向她收取 │ │ │價額或以其與庚○○││ │1500元等語,丁○○即允諾其會將上開毒│ │ │、丁○○之財產連帶││ │品交付予A女及向A女收取上開販毒款項│ │ │抵償之。 ││ │,惟丁○○未及與A女見面即經警查獲,│ │ │庚○○共同販賣第一││ │致未能完成海洛因交付及款項收取事宜。│ │ │級毒品未遂,處有期││ │ │ │ │徒刑肆年。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門││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1 支(含SIM 卡││ │ │ │ │)及未扣案門號0913││ │ │ │ │500291號行動電話1 ││ │ │ │ │支(含SIM 卡),均││ │ │ │ │沒收之。未扣案門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1 支(含SIM 卡)││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 │ │ │ │價額或以其與丙○○││ │ │ │ │、丁○○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2 │庚○○於96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附表六編號7 │毒品危害防制│丙○○共同販賣第一││ │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黑輪」之人允諾│之監聽譯文 │條例第4條第1│級毒品未遂,處有期││ │售予1 包海洛因,並先向黑輪收取500 元│ │項、第6 項(│徒刑捌年。共同販賣││ │之購毒款,同時向黑輪表示:去向丁○○│ │丙○○) │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 │拿取毒品等語。嗣庚○○旋於翌(26)日│ │ │新臺幣伍佰元應與溫││ │上午9時53分38秒以電話與丁○○聯絡時 │ │修正後毒品危│發貴、丁○○連帶沒││ │,一併交代丁○○將毒品海洛因1 包交付│ │害防制條例第│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予「黑輪」,且不用再向「黑輪」收錢,│ │4 條第1 項、│能沒收時,以其與溫││ │丁○○聞言後立即應允同意代為交付。惟│ │第6 項(溫發│發貴、丁○○之財產││ │因「黑輪」未及前去找丁○○,丁○○即│ │貴) │連帶抵償之。扣案門││ │經警查獲,致未依庚○○之囑託將海洛因│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1 包交付予「黑輪」。 │ │ │1 支(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門││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1 支(含SIM 卡││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溫發││ │ │ │ │貴、丁○○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 │庚○○共同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未遂,處有期││ │ │ │ │徒刑肆年。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 │ │ │ │新臺幣伍佰元應與邱││ │ │ │ │秀宏、丁○○連帶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邱││ │ │ │ │秀宏、丁○○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門││ │ │ │ │號0000000000號電話││ │ │ │ │1支 (含SIM 卡)、││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1 支(含SIM ││ │ │ │ │卡)及未扣案門號09││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1 支(含SIM 卡),││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門││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1 支(含SIM 卡││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邱秀││ │ │ │ │宏、丁○○之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附表四:對庚○○、癸○○所為之監聽譯文 │├─┬──────────────┬───────────┬────────────────┤│編│ 時 間 │ 對 象 │ 譯文內容 ││號│ │ │ │├─┼──────────────┼───────────┼────────────────┤│1 │96年10月30日23:07:3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10號我沒有封你再封一下。 ││ │ │(A-庚○○) │B :什麼?10號你沒有封?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用膠布貼的那一個。 ││ │ │(B-癸○○) │B :好。 │├─┼──────────────┼───────────┼────────────────┤│2 │96年10月31日11:47:3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貴哥怎樣? ││ │ │(A-庚○○) │A :要過去跟你收錢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你多久會到?我叫他把帳收回來││ │ │(B-癸○○之妻) │ ,還有一兩趟的錢在那邊。 ││ │ │ │A :我馬上到了,我高速公路下來了││ │ │ │ 。 ││ │ │ │B :你高速公路下來了喔。 ││ │ │ │A :對阿,原本沒要來收錢的,就順││ │ │ │ 便繞過來,沒關係你打給他,我││ │ │ │ 等他。 ││ │ │ │B :好。 │├─┼──────────────┼───────────┼────────────────┤│3 │96年10月31日23:59:11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要現在過來拿還是明天?明天││ │ │(A-庚○○) │ 我要去土庫,你們去溪州橋那邊││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過來等我。 ││ │ │(B-癸○○之妻) │B :我問我先生,要過去拿我再打給││ │ │ │ 你貴哥。 │├─┼──────────────┼───────────┼────────────────┤│4 │96年11月1日21:38:3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要過來拿嗎? ││ │ │(A-庚○○) │B :要去那邊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美濃。 ││ │ │(B-癸○○) │B :美濃?美德喔。 ││ │ │ │A :差不多這邊。 ││ │ │ │B :好阿。 ││ │ │ │A :快點 │├─┼──────────────┼───────────┼────────────────┤│5 │96年11月2日19:34:5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那邊還有嗎? ││ │ │(A-庚○○) │B :我這喔,快沒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快沒了喔,那錢可以先給我嗎?││ │ │(B-癸○○) │B :錢喔,多少? ││ │ │ │A :你還要4 萬給我嘛,我怎麼知道││ │ │ │ 你那邊多少,錢給我,我用一用││ │ │ │ 要快點去補了。 ││ │ │ │B :我這邊2、3 萬。 ││ │ │ │A :好啦,你等一下算一算拿過來給││ │ │ │ 我,我在鴿會。 ││ │ │ │B :哪邊? ││ │ │ │A :鴿會,全家後面,我交鴿子。 ││ │ │ │B :好。 │├─┼──────────────┼───────────┼────────────────┤│6 │96年11月2日20:18:1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怎樣? ││ │ │(A-庚○○) │B :沒啦,不是我在嫌少,是真的咖││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在嫌少,跟你反應一下,跟那天││ │ │(B-癸○○) │ 差那麼多。 ││ │ │ │A :拜託一下,那天是故意用比較大││ │ │ │ 包,剛好那天那個沒「東西」可││ │ │ │ 以出,故意要搶他生意,說真的││ │ │ │ 那天沒賺錢。 ││ │ │ │B :是喔。 ││ │ │ │A :你看,賺了還要賭,你娘卡好,││ │ │ │ 每次都沒有交到夠,每次都說明││ │ │ │ 天補、明天補,我想要讓他休息││ │ │ │ 幾天。 ││ │ │ │B :可以阿,如果是那種要一直貼的││ │ │ │ 那還有必要做嗎? ││ │ │ │A :我就故意要讓他休息,然後叫美││ │ │ │ 濃的過去你那邊。 ││ │ │ │B :隨便叫也可以做。 ││ │ │ │A :好啦。 ││ │ │ │B :盡量啦。 │├─┼──────────────┼───────────┼────────────────┤│7 │96年11月3日11:19:3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那邊? ││ │ │(A-庚○○) │B :在家,生意很差。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不好喔,那個又出來了,對吧?││ │ │(B-癸○○) │B : 對。 ││ │ │ │A :那我知道是誰在拿給他做了,是││ │ │ │ 我們在跟他拿東西的那個人的樣││ │ │ │ 子。 ││ │ │ │B :跟他拿東西的那個人? ││ │ │ │A :對啦,你不知道,你那邊多少錢││ │ │ │ ?你錢先收一收給我,你老闆在││ │ │ │ 賭博沒帶錢的樣子叫我收錢給他││ │ │ │ ,我等一下過去拿。 ││ │ │ │B :好。 │├─┼──────────────┼───────────┼────────────────┤│8 │96年11月6日17:52:5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貴仔喔。 ││ │ │(A-庚○○) │A :你什麼人?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登科阿,如果有咖打進去我現││ │ │(B-癸○○) │ 在移位了,移到司令台了。 ││ │ │ │A :好。 │├─┼──────────────┼───────────┼────────────────┤│9 │96年11月7日13:17:0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鳳梨仔說要2000,說要過去檳榔││ │ │(A-庚○○) │ 攤。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過去檳榔攤,這樣喔! ││ │ │(B-癸○○) │A :對,2000。 ││ │ │ │B :不知道有沒有,我還要多少給你││ │ │ │ ? ││ │ │ │A :3萬6。 ││ │ │ │B :36喔,那他要2000喔,檳榔攤,││ │ │ │ 好啦我問一下。 ││ │ │ │A :好。 ││ │ │ │B :有啦!有啦! │├─┼──────────────┼───────────┼────────────────┤│10│96年11月7日15:19:2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人跑去哪了? ││ │ │(A-庚○○) │B :誰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川仔。 ││ │ │(B-癸○○) │B :沒在廟嗎? ││ │ │ │A :對阿,在那邊找不到,你問一下││ │ │ │ 他跑去哪了? ││ │ │ │B :好啦。 ││ │ │ │A :說2、3個在找。 │├─┼──────────────┼───────────┼────────────────┤│11│96年11月7日15:21:4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我沒了要「補」怎麼辦? ││ │ │(A-庚○○) │A :你沒了不說,我這邊有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喔,那是你要過來,還是怎樣?││ │ │(B-癸○○) │A : 你過來好嗎? ││ │ │ │B :哪邊? ││ │ │ │A :美德。 ││ │ │ │B :好啦! │├─┼──────────────┼───────────┼────────────────┤│12│96年11月7日18:56:4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鳳梨要過去檳榔攤。 ││ │ │(A-庚○○) │B :他要叫多少檳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我不知道,我沒有問他,他只說││ │ │(B-癸○○) │ 要過去檳榔攤。 ││ │ │ │B :好。 │├─┼──────────────┼───────────┼────────────────┤│13│96年11月7日20:55:4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休息了。 ││ │ │(A-庚○○) │A :好,等一下「東西」拿過去給你││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順便跟你拿錢。 ││ │ │(B-癸○○) │B :你要過來嗎? ││ │ │ │A :對啊! ││ │ │ │B :要來之前先打電話給我。 ││ │ │ │A :好啦我會先打給你,我還沒用好││ │ │ │ 。 │├─┼──────────────┼───────────┼────────────────┤│14│96年11月8日07:07:3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哪邊? ││ │ │(A-庚○○) │B :岸邊進去的廟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一樣那邊嘛? ││ │ │(B-癸○○) │B :對。 ││ │ │ │A :那個阿宏以前是都會欠你喔! ││ │ │ │B :對。 ││ │ │ │A :他說他那邊現在剩300,叫我跟 ││ │ │ │ 你說看你要不要給他,我說我不││ │ │ │ 知道,都沒我的事情,他以前都││ │ │ │ 跟你這樣處理,有嗎? ││ │ │ │B :他說下班就要還了,好啦,那沒││ │ │ │ 關係啦! ││ │ │ │A :好啦! │├─┼──────────────┼───────────┼────────────────┤│15│96年11月8日19:28:3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黑面忠仔」在南站,他沒車, ││ │ │(A-庚○○) │ 他坐車下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誰啊? ││ │ │(B-癸○○) │A :「黑面忠」啦! ││ │ │ │B :他在哪? ││ │ │ │A :南站全家,他要一隻,你叫川仔││ │ │ │ 送過去給他,好嗎? ││ │ │ │B :好啊! │├─┼──────────────┼───────────┼────────────────┤│16│96年11月9日16:34:0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喂。 ││ │ │(A-癸○○之妻) │B :一個在妳姐姐那邊,那個黑面忠││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仔。 ││ │ │(B-庚○○) │A :但是我們現在那邊都沒人,他都││ │ │ │ 沒帶電話喔,剩下我姐姐的兒子││ │ │ │ 在家,那邊也沒東西,現在怎麼││ │ │ │ 辦,叫他去旗山。 ││ │ │ │B :好阿。 ││ │ │ │A :叫他坐去南站。 ││ │ │ │B :你打給那個誰阿? ││ │ │ │A :川仔喔。 ││ │ │ │B :我不知道,你姐的兒子,他跟你││ │ │ │ 姐的兒子借電話的樣子。 ││ │ │ │A :跟他講叫他去旗山。 ││ │ │ │B :不然那邊又沒東西。 ││ │ │ │A :好。 │├─┼──────────────┼───────────┼────────────────┤│17│96年11月10日11:34:1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人在等了,很多人喔。 ││ │ │(A-庚○○) │B :這樣喔,你跟他們說從文武廟進││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去。 ││ │ │(B-癸○○) │A :司令台啦,你先拿過去給他要移││ │ │ │ 再移。 ││ │ │ │B :已經過去了阿,你說文武廟進去││ │ │ │ ,竹風寺。 ││ │ │ │A :好。 │├─┼──────────────┼───────────┼────────────────┤│18│96年11月10日16:37:4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喂。 ││ │ │(A-庚○○) │B :人家說你做生意的打不通。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有喔。 ││ │ │(B-癸○○) │B :你在講電話喔。 ││ │ │ │A :沒阿! ││ │ │ │B :那他現在要移到布岸進去的廟。││ │ │ │A : 好阿。 ││ │ │ │B :那你電話注意一下,都打不通。││ │ │ │A :沒啦,這會自己關機。 ││ │ │ │B :看有沒有手機可以換。 ││ │ │ │A :有啦。 │├─┼──────────────┼───────────┼────────────────┤│19│96年11月11日10:58:1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在哪? ││ │ │(A-庚○○) │B :在家。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來溪洲橋,之前斷掉的那座橋││ │ │(B-癸○○) │ 那邊,在那邊等。 ││ │ │ │B :要拿錢嗎? ││ │ │ │A :沒啦,拿東西給你,等一下沒空││ │ │ │ 。 ││ │ │ │B:好。 │├─┼──────────────┼───────────┼────────────────┤│20│96年11月11日21:37:44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哪? ││ │ │(A-庚○○) │B1:在家。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那邊多少了? ││ │ │(B-癸○○) │B1:最少都還有3 萬多,3 萬2 。 ││ │ │(B1-癸○○之妻) │A :3萬2,這樣差不多還有一半的東││ │ │ │ 西嘛! ││ │ │ │B1:3 萬2 要給你,我老公說的。 ││ │ │ │A :好啦! ││ │ │ │B1:你要過來拿嗎? ││ │ │ │A :還是你要拿過來? ││ │ │ │B1:過去那邊? ││ │ │ │A :隨便,一人一半好了,你那邊來││ │ │ │ 到旗山好了。 ││ │ │ │B :3萬2,一人一半,一人一萬六喔││ │ │ │ ! ││ │ │ │A :我要跑路了,不是那個一人一半││ │ │ │ 啦,不然這樣也可以,我再欠你││ │ │ │ 12,你給他6 萬,你要從哪邊?││ │ │ │B :旗尾啊! ││ │ │ │A :你要從旗尾來喔! ││ │ │ │B :對啊,那是要走民俗村,還是旗││ │ │ │ 美商工這一條? ││ │ │ │A :旗美工商這條路。 ││ │ │ │B :好 │├─┼──────────────┼───────────┼────────────────┤│21│96年11月11日21:42:0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老闆在洗車場,不然你先到拿││ │ │(A-庚○○) │ 去洗車場給他,我去找阿連收。││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還沒出門啊! ││ │ │(B-癸○○) │A :你要快一點,他要去高雄。 ││ │ │ │B :那是要拿給他,還是拿給你? ││ │ │ │A :拿給他不是一樣。 ││ │ │ │B :拿給他喔! ││ │ │ │A :對啊!3 萬2 。 ││ │ │ │B :那我跟你還多少? ││ │ │ │A :2萬8啊!,你就先拿給他就好了││ │ │ │ ,不然等下又在那邊屎尿,我去││ │ │ │ 找阿連收,要快一點。 ││ │ │ │B :好啦。 │├─┼──────────────┼───────────┼────────────────┤│22│96年11月13日21:56:01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哪? ││ │ │(A-庚○○) │B :在家。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那邊多少? ││ │ │(B-癸○○) │B :差不多2 萬。 ││ │ │ │A :看可不可以用多一點給我,阿連││ │ │ │ 不知道跑那去死了。 ││ │ │ │B :怎麼會這樣? ││ │ │ │A :電話都關機。 ││ │ │ │B :我算算看,等一下打給你。 │├─┼──────────────┼───────────┼────────────────┤│23│96年11月13日22:18:48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要拿到那邊給你? ││ │ │(A-庚○○) │A :旗尾7-11。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出發了! ││ │ │(B-癸○○) │A :好啊!我到打給你。 │├─┼──────────────┼───────────┼────────────────┤│24│96年11月14日09:30:41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那邊多少錢? ││ │ │(A-庚○○) │B :我這邊8000。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我過去拿。 ││ │ │(B-癸○○) │B :我在博愛醫院。 ││ │ │ │A :我在里港,好啦,我過去。 │├─┼──────────────┼───────────┼────────────────┤│25│96年11月14日22:05:1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哪? ││ │ │(A-庚○○) │B :在家,6000。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好啊!,也是要給我,不然做不││ │ │(B-癸○○) │ 到那邊,你老闆叫我下去做,做││ │ │ │ 不到那邊,我也是要用夠錢給他││ │ │ │B :到哪? ││ │ │ │A :美德,順便我再拿50給你。 │├─┼──────────────┼───────────┼────────────────┤│26│96年11月15日21:41:3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哪? ││ │ │(A-庚○○) │B :在家,我想說算一算要打給你,││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那要去哪邊? ││ │ │(B-癸○○) │A :沒關係,你在家等我,我過去,││ │ │ │ 你那邊差不多多少? ││ │ │ │B :我這邊5 、60或6 、70那邊。 ││ │ │ │A :拿150 給你嘛,剩5 、60,那3 ││ │ │ │ 萬多有4 萬了嗎? ││ │ │ │B :沒有。 ││ │ │ │A :那3 萬多,到哪? ││ │ │ │B :我要算。 ││ │ │ │A :大約多少啊?好啦,你慢慢算,││ │ │ │ 我去找阿連完過去找你。 │├─┼──────────────┼───────────┼────────────────┤│27│96年11月16日18:40:5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要打打這一支給我。 ││ │ │(A-庚○○) │A :好。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 │ │(B-癸○○) │ │├─┼──────────────┼───────────┼────────────────┤│28│96年11月16日18:53:4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1:誰? ││ │ │(A-庚○○) │A :那個電信局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1:貴哥喔! ││ │ │(B-癸○○) │A :對,電信局「阿妹仔」一個,他││ │ │(B1-癸○○之妻) │ 到了。 ││ │ │ │B :怎樣? ││ │ │ │A :你現在在哪? ││ │ │ │B :回來家裡。 ││ │ │ │A :我叫他往溪洲現代汽車對面,磚││ │ │ │ 仔堯,約5至10分鐘會到。 ││ │ │ │B :幾隻? ││ │ │ │A :1 隻。 │├─┼──────────────┼───────────┼────────────────┤│29│96年11月16日18:59:2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那個「妹仔」到了,還有等一下││ │ │(A-庚○○) │ 阿文會去那邊,一樣1隻。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好啊! ││ │ │(B-癸○○) │A :兩個喔! ││ │ │ │B :我這邊快沒了! ││ │ │ │A :好啊,等一下沒了再說,不然我││ │ │ │ 也不知道怎麼辦。 │├─┼──────────────┼───────────┼────────────────┤│30│96年11月16日19:07:4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函仔」,剛剛我們兩個講話那││ │ │(A-庚○○) │ 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好啊! ││ │ │(B-癸○○) │A :他差不多2 到3 分鐘會到。 ││ │ │ │B :好。 │├─┼──────────────┼───────────┼────────────────┤│31│96年11月16日19:18:3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在哪邊? ││ │ │(A-庚○○) │B :我們剛講話這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等一下,還有一個要過去。 ││ │ │(B-癸○○) │B :好。 │├─┼──────────────┼───────────┼────────────────┤│32│96年11月16日19:47:25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你有打給我喔! ││ │ │(A-庚○○) │A :「龍仔」在南站,說坐公車來。││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雄仔」? ││ │ │(B-癸○○) │A :嗯。 ││ │ │ │B :「龍仔」吧? ││ │ │ │A :我不知道,說坐公車來要2 隻,││ │ │ │ 南站側門,他現在到了,在那邊││ │ │ │ 。 ││ │ │ │B :好。 │├─┼──────────────┼───────────┼────────────────┤│33│96年11月16日20:50:36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天堂戲院,「阿忠」。 ││ │ │(A-庚○○) │B1:等一下。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嗯。 ││ │ │(B-癸○○) │A :天堂戲院,「阿忠」要1 隻,要││ │ │(B1-癸○○之妻) │ 拿手機,順便要處理1 隻。 ││ │ │ │B :「阿忠」? ││ │ │ │A :剛剛那個吧,他不是押手機在你││ │ │ │ 那嘛? ││ │ │ │B :對。 ││ │ │ │A :要拿手機,還有再順便處理1 隻││ │ │ │ 。 ││ │ │ │B :好啊! ││ │ │ │A :好啊!你這處理完就好了,我電││ │ │ │ 話要關起來了。 ││ │ │ │B :他在哪邊? ││ │ │ │A :天堂戲院。 ││ │ │ │B :叫他那邊等一下。 ││ │ │ │A :有啦,我跟他講了 │├─┼──────────────┼───────────┼────────────────┤│34│96年11月17日00:03:45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你電話裡面有嗎? ││ │ │(A-庚○○) │B :沒有。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我是怕那一線是做生意的,那做││ │ │(B-癸○○) │ 生意的幾號? ││ │ │ │B :0000000000 。 ││ │ │ │A :好。 │└─┴──────────────┴───────────┴────────────────┘┌─────────────────────────────────────────────┐│附表五:對庚○○、己○○所為之譯文 │├─┬───────────┬──────────┬────────────────────┤│編│ 通話時間 │對 象 │譯文內容 ││號│ │ │ │├─┼───────────┼──────────┼────────────────────┤│1 │96年11月10日10:43:44│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阿川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誰 ││ │ │(B-己○○) │A:阿貴,你東西收一收趕快跑,警察去圍了 ││ │ │ │B:好 ││ │ │ │A:快點 │├─┼───────────┼──────────┼────────────────────┤│2 │96年11月10日10:45:01│監察號碼:0000000000│A:東西藏好,不要讓人家看到,然後我們打 ││ │ │(A-庚○○) │ 進去的電話都洗掉,當做在那邊玩,不用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緊張 ││ │ │(B-己○○) │B:好 │├─┼───────────┼──────────┼────────────────────┤│3 │96年11月10日11:14:24│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阿川喔,移到那邊去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我現在在司令台這邊 ││ │ │(B-己○○) │A:司令台喔,好阿 ││ │ │ │B:你要叫他來喔 ││ │ │ │A:對阿 ││ │ │ │B:不對喔,我現在沒車,沒車可以跑 ││ │ │ │A:對阿,我叫他去載你上去拿阿 ││ │ │ │B:我東西拿下來了,只剩一隻 ││ │ │ │A:那你打電話叫登科阿送過去,那個人只要 ││ │ │ │ 一隻 ││ │ │ │B:只要一隻喔,誰阿 ││ │ │ │A:我不知道,…,你打電話叫登科仔送過 ││ │ │ │ 去,不然你沒車要怎麼辦 ││ │ │ │B:對阿,我叫人來載我看載到那邊我再跟你 ││ │ │ │ 說,不要約來這,這邊很多人 ││ │ │ │A:好阿,那個人很急,我跟他說5分鐘,電話││ │ │ │ 一掛又打來說5分鍾了 ││ │ │ │B:這樣喔,我是只剩1隻 ││ │ │ │A:沒關係阿,你看要移到那,就位了再講 ││ │ │ │B:好 │├─┼───────────┼──────────┼────────────────────┤│4 │96年11月10日11:45:20│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 ││ │ │(A-庚○○) │B:不是文武廟,你要報文武廟再進來有一間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竹風寺 ││ │ │(B-己○○) │A:竹風寺喔,好 │├─┼───────────┼──────────┼────────────────────┤│5 │96年11月10日11:50:06│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有一個傢伙不認識路,你打給他 ││ │ │(A-庚○○) │ 報一下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幾號 ││ │ │(B-己○○) │A:0000000000 ││ │ │ │B:好 │├─┼───────────┼──────────┼────────────────────┤│6 │96年11月10日13:00:50│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 ││ │ │(A-庚○○) │B:阿貴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嗯 ││ │ │(B-己○○) │B:有咖反應東西怎麼跟昨天差這麼多 ││ │ │ │A:那有可能,相同的東西阿 ││ │ │ │B:相同的東西喔,沒阿,我橋有差,昨天還 ││ │ │ │ 很好 ││ │ │ │A:是喔 ││ │ │ │B:昨天是東西少一點但東西比較好,昨天咖 ││ │ │ │ 來我就跟他們說,因為我自幾橋的我自己 ││ │ │ │ 知道,這東西我試最準,我每天橋的我怎 ││ │ │ │ 麼會不知道,好壞我橋的我都知道 ││ │ │ │A:好我知道 │├─┼───────────┼──────────┼────────────────────┤│7 │96年11月17日18:17:40│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在那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我現在在南站 ││ │ │(B-己○○) │A:那個郵局後面不是一個舊農會,電信局這 ││ │ │ │ 邊 ││ │ │ │B:好 │├─┼───────────┼──────────┼────────────────────┤│8 │96年11月18日08:31:33│監察號碼:0000000000│B:我阿川 ││ │ │(A-庚○○) │A:怎樣 ││ │ │通話對象:00-0000000│B:要處理 ││ │ │(B-己○○) │A:在那 ││ │ │ │B:在美濃剛出來 ││ │ │ │A:到旗山再打 ││ │ │ │B:我沒有零錢阿,旗山那我直接去 ││ │ │ │A:我又沒有固定,在旗山跑來跑去 ││ │ │ │B:好吧 │├─┼───────────┼──────────┼────────────────────┤│9 │96年11月20日12:59:12│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同阿 ││ │ │(A-庚○○) │B:知道阿,我給他載…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阿同阿 ││ │ │(B-己○○) │B:看到了 ││ │ │ │A:還有不管誰都不要讓他欠,不要去了又被 ││ │ │ │ 他們騙了 ││ │ │ │B:好 ││ │ │ │A:還有落哥還少我200元 ││ │ │ │B:好 │├─┼───────────┼──────────┼────────────────────┤│10│96年11月20日13:48:01│監察號碼:0000000000│A:在那邊 ││ │ │(A-庚○○) │B:那個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大門,人家去找你找不到 ││ │ │(B-己○○) │B:我在裡面,我帶人進來 ││ │ │ │A:有人過去找你 ││ │ │ │B:有阿 │├─┼───────────┼──────────┼────────────────────┤│11│96年11月20日14:08:33│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 ││ │ │(A-庚○○) │B:我也要打給你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如果德貴跟你要不要給他喔 ││ │ │(B-己○○) │B:剛德貴有來 ││ │ │ │A:對阿,如果有跟你要不要給他 ││ │ │ │B:他只跟我要…,我拿給他了 ││ │ │ │A:那你打給我要幹麻 ││ │ │ │B:就講德貴的事 ││ │ │ │B:我只剩5包 ││ │ │ │A:我送去給你 │├─┼───────────┼──────────┼────────────────────┤│12│96年11月20日21:20:44│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誰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阿川 ││ │ │(B-己○○) │A:到了我打給你,你算一下多少錢 ││ │ │ │B:好,多久 ││ │ │ │A:我到旗美商工了,大約再2-3分鐘 │├─┼───────────┼──────────┼────────────────────┤│13│96年11月20日21:44:13│監察號碼:0000000000│A:我下午拿給你的誰都不要說喔 ││ │ │(A-庚○○) │B:我知道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說了我們東西就不用搞了 ││ │ │(B-己○○) │B:我知道 ││ │ │ │A:我襯好多少就多少,沒有全部洗,留一點 ││ │ │ │ 起來 ││ │ │ │B:好阿,你交待我就不會講了 ││ │ │ │A:有一些背骨的為了一點利益就會把我們賣 ││ │ │ │ 了 ││ │ │ │B:那你說早上20包是不是9000多喔 ││ │ │ │A:對阿 ││ │ │ │B:我用了一包 ││ │ │ │A:那沒關係,我本錢8000 ││ │ │ │B:本錢就要8000喔 ││ │ │ │A:對阿,差不多,反正1包就400 ││ │ │ │B:…才拿350 ││ │ │ │A:對阿,我之前跟他說賣你我就要虧50了阿 ││ │ │ │B:我知道,有美沙桐喝我就喝,我也是要賺 ││ │ │ │ 錢 ││ │ │ │A:對阿,本來就是要賺錢的,反正賺多少我 ││ │ │ │ 多少會拿一點給你,不要說每天要多少, ││ │ │ │ 今天如果只賣一點,又還要多少錢我也沒 ││ │ │ │ 辦法 │├─┼───────────┼──────────┼────────────────────┤│14│96年11月21日07:08:58│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 ││ │ │(A-庚○○) │B: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孔廟有一個要3隻,另外後來8有兩個要去 ││ │ │(B-己○○) │ ,814 ││ │ │ │B:好 ││ │ │ │A:那你要去那邊 ││ │ │ │B:我再打給你 │├─┼───────────┼──────────┼────────────────────┤│15│96年11月21日07:23:41│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 ││ │ │(A-庚○○) │B: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在那 ││ │ │(B-己○○) │B:大門,我送去那個女的剛回來 ││ │ │ │A:鯊魚你認識嗎 ││ │ │ │B:認識阿 ││ │ │ │A:要過去了,1隻 │├─┼───────────┼──────────┼────────────────────┤│16│96年11月21日07:42:48│監察號碼:0000000000│A:要去那 ││ │ │(A-庚○○) │B:中正橋好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那個814還有國清過去了 ││ │ │(B-己○○) │B:814喔 ││ │ │ │A:對阿,還有國清仔400多元而已,不要一下││ │ │ │ 就給他,刁一下 ││ │ │ │B:喔 ││ │ │ │A:他也還差我500,還有剛300元而已叫我跟 ││ │ │ │ 你講,我不理他,還有看他400多多少,43││ │ │ │ 0以上才給他,俗如果美有就多刁一下再給││ │ │ │ 他 ││ │ │ │B:好,不然早上先在…,我會順便找地方 ││ │ │ │A:好 │├─┼───────────┼──────────┼────────────────────┤│17│96年11月21日07:52:29│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草仔跟妹仔在大門 ││ │ │(A-庚○○) │B:好,那一個妹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就那個女的阿,還沒到,你等一下 ││ │ │(B-己○○) │ │├─┼───────────┼──────────┼────────────────────┤│18│96年11月21日08:27:22│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 ││ │ │(A-庚○○) │B: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那個落奪阿,5分鐘會到 ││ │ │(B-己○○) │B:好 ││ │ │ │A:還有你跟他們講,像470、460就跟它挖起 ││ │ │ │ 來 ││ │ │ │B:當場挖給他們看嗎 ││ │ │ │A:我不知道你怎麼做阿,以前都有到500,給││ │ │ │ 他們一點方便就又習慣了,說470,我說我││ │ │ │ 不知道,你自己去跟他僑 ││ │ │ │B:那你以後包大小包這樣阿,你先包好 ││ │ │ │A:好阿,我知道,那等一下470你看怎麼跟 ││ │ │ │ 他講,就看怎麼刁就對了 ││ │ │ │B:國清仔剛剛拿410 而已 ││ │ │ │A:才400出喔 ││ │ │ │B:他說會補,我說下次不補就不給他了 ││ │ │ │A:好阿,反正就看你怎麼僑,你當壞人我當 ││ │ │ │ 好人 ││ │ │ │B:好 │├─┼───────────┼──────────┼────────────────────┤│19│96年11月21日08:30:59│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志仔2隻 ││ │ │(A-庚○○) │B: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一樣大門那邊 ││ │ │(B-己○○) │B:我電話快沒電了剩一格而已 ││ │ │ │A:什麼電話,怎麼一下又沒電 ││ │ │ │B:我只有一顆電持,又不能直接充要拆下來 ││ │ │ │ 充 ││ │ │ │A:那去買一個直接充的阿,好啦看怎樣 │├─┼───────────┼──────────┼────────────────────┤│19│96年11月21日08:43:18│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全仔 ││之│ │(A-庚○○) │B:全仔喔,好 ││1 │ │通話對象:0000000000│〈側音A:馬上下去他在樓上啦〉 ││ │ │(B-己○○) │ │├─┼───────────┼──────────┼────────────────────┤│20│96年11月21日09:03:25│監察號碼:0000000000│A:急診室裡面有一個阿妹仔掉點滴 ││ │ │(A-庚○○) │B:那一個阿妹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內門那一個 ││ │ │(B-己○○) │B:內門的喔 ││ │ │ │A:對阿,她電話028那個,她在打點滴,拿去││ │ │ │ 給他 ││ │ │ │B:好 │├─┼───────────┼──────────┼────────────────────┤│21│96年11月21日09:25:14│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春仔阿,到了,還有一個傢伙還沒到,七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台宮在隔壁而已 ││ │ │(B-己○○) │B:好 ││ │ │ │A:你下去再多等一下 │├─┼───────────┼──────────┼────────────────────┤│22│96年11月21日09:29:56│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旗尾的阿良 ││ │ │(A-庚○○) │B:喔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2-3分鐘要到了 ││ │ │(B-己○○) │B:春仔,那還有一個傢伙是誰 ││ │ │ │A:另外一個沒跟我講名字 ││ │ │ │B:喔 ││ │ │ │A:這樣還2個 │├─┼───────────┼──────────┼────────────────────┤│23│96年11月21日09:31:01│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庚○○) │A:登科仔的匿桑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好 ││ │ │(B-己○○) │A:你在樓下等好了,現在很多人 ││ │ │ │B:好阿我在下面 ││ │ │ │A:等一下電話來我看是誰 ││ │ │ │〈A以另線說草仔喔,川仔在那邊〉 ││ │ │ │A:還有草仔 ││ │ │ │B:有看到了 │├─┼───────────┼──────────┼────────────────────┤│24│96年11月21日09:50:16│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 ││ │ │(A-庚○○) │B: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牛仔阿,2隻,差不多5分鍾會到 ││ │ │(B-己○○) │B:快沒電了,很小聲很難聽 ││ │ │ │A:先充電,不然下面玩一下,不然這樣怎麼 ││ │ │ │ 搞 ││ │ │ │B:我先跟北港拿一支手機用 ││ │ │ │A:好 │├─┼───────────┼──────────┼────────────────────┤│25│96年11月21日10:01:51│監察號碼:0000000000│A:良仔你認識嗎 ││ │ │(A-庚○○) │B:阿良,旗尾的嗎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不是,另外一個 ││ │ │(B-己○○) │B:良仔喔,要看人,記不大起來 ││ │ │ │A:你等一下 ││ │ │ │〈側音A:省立醫院,大門〉 ││ │ │ │A:還有一個昌仔,那個老傢伙 ││ │ │ │B:好 ││ │ │ │A:這樣2個人 │├─┼───────────┼──────────┼────────────────────┤│26│96年11月21日10:16:10│監察號碼:0000000000│A:保仔的朋友 ││ │ │(A-庚○○) │B:誰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保仔的朋友 ││ │ │(B-己○○) │B:那什麼時候下去 ││ │ │ │A:可能還沒到,沒關係到了會打電話 │├─┼───────────┼──────────┼────────────────────┤│27│96年11月21日10:20:11│監察號碼:0000000000│A:草仔到了,還有好幾個還沒到,冷華也還 ││ │ │(A-庚○○) │ 沒到,草仔到了,還有一個我剛跟你說誰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阿,保仔的朋友還沒到,你下去在那邊等 ││ │ │(B-己○○) │ 一下 ││ │ │ │B:好阿,我下去等一下 │├─┼───────────┼──────────┼────────────────────┤│28│96年11月21日10:44:11│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冷華來了 ││ │ │(A-庚○○) │A:不是,阿忠2隻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好 ││ │ │(B-己○○) │ │├─┼───────────┼──────────┼────────────────────┤│29│96年11月21日10:49:15│監察號碼:0000000000│A:那個冷華也到了 ││ │ │(A-庚○○) │B:在那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急診室,還有阿忠到了 ││ │ │(B-己○○) │B:阿忠我拿給他了 ││ │ │ │A:那急診室那邊 ││ │ │ │B:好 │├─┼───────────┼──────────┼────────────────────┤│30│96年11月21日10:56:23│監察號碼:0000000000│A:那個溪州的保仔你認識嗎 ││ │ │(A-庚○○) │B:我知道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住在番仔埔那一個,從旗尾騎過去,你斟 ││ │ │(B-己○○) │ 酌一下時間阿 │├─┼───────────┼──────────┼────────────────────┤│31│96年11月22日17:07:30│監察號碼:0000000000│A:阿川喔,那個住12樓櫻花的說沒車,你送 ││ │ │(A-庚○○) │ 過去櫻花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好,我順便也要換地方了 ││ │ │(B-己○○) │A:好,看換那邊再跟我說 │├─┼───────────┼──────────┼────────────────────┤│32│96年12月13日18:13:06│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己○○) │A:喂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2隻 ││ │ │(B-某女) │A:2隻喔,等一下 ││ │ │ │B:我在我家 ││ │ │ │A:好啦,等一下 │├─┼───────────┼──────────┼────────────────────┤│33│96年12月13日20:33:07│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 ││ │ │(A-己○○) │B:你在那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誰 ││ │ │(B-黑人) │B:…,你在那邊 ││ │ │ │A:泰仔的家B:我馬上到 ││ │ │ │A:你外面等一下,泰仔在外面,我在廁所 ││ │ │ │B:好 ││ │ │ │A:等一下他就回來了 │├─┼───────────┼──────────┼────────────────────┤│34│96年12月13日20:44:39│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 ││ │ │(A-己○○) │B:喂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借問 ││ │ │(B-黑人) │B:阿川怎樣 ││ │ │ │A:喔,黑人喔,你不是要拿 ││ │ │ │B:要去了,要到了 │├─┼───────────┼──────────┼────────────────────┤│35│96年12月15日10:13:57│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己○○) │A:喂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怎麼不接電話 ││ │ │(B-阿財) │B:剛放在樓下沒接到 ││ │ │ │A:我打給你調東西又找不到人 ││ │ │ │B:有啦有啦,剛沒看到 ││ │ │ │A:用一個給我阿 ││ │ │ │B:一個喔 ││ │ │ │A:我阿貴的朋友阿 ││ │ │ │B:我知道,你說一個是一張喔 ││ │ │ │A:硬的阿、甜的阿 ││ │ │ │B:我知道,一張是 ││ │ │ │A:一千 ││ │ │ │B:好 ││ │ │ │A:來水之都你知道嗎 ││ │ │ │B:水之都喔 ││ │ │ │A:室內游泳池,馬上過來 ││ │ │ │B:好我馬上過去,到了打給你 │├─┼───────────┼──────────┼────────────────────┤│36│96年12月13日11:05:54│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你在那裡阿 ││ │ │(A-己○○) │A:我喔,我在美國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你不是在水之都嗎 ││ │ │(B-某女) │A:阿,你是那個 ││ │ │ │B:對 ││ │ │ │A:好我過去拿,水之督嘛,你開什麼車 ││ │ │ │B:沒有,我騎摩托車,粉紅色的 ││ │ │ │A:好 │├─┼───────────┼──────────┼────────────────────┤│37│96年12月15日21:05:07│監察號碼:0000000000│B:好了阿 ││ │ │(A-庚○○) │A: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還要做嗎 ││ │ │(B-己○○) │A:不要就好了阿,關掉了去阿 ││ │ │ │B:我沒要回去,我在泰仔他家睡 ││ │ │ │A:好阿,那電話開著,我明天打給你 ││ │ │ │B:好 │├─┼───────────┼──────────┼────────────────────┤│38│96年12月15日21:17:04│監察號碼:0000000000│A:喂 ││ │ │(A-庚○○) │B:你還要過來嗎?我要睡覺了,只做了5隻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A:好 ││ │ │(B-己○○) │B:5隻2500,還有15隻 ││ │ │ │A:好阿好阿 ││ │ │ │B:我跟你說,明天一人一隻 ││ │ │ │A:怎樣呢 ││ │ │ │B:明天算你的嗎,現在不是15隻,算還12隻 ││ │ │ │A:… ││ │ │ │B:不是啦,我跟你說,現在15隻,一人2隻不││ │ │ │ 是4隻,11隻阿,1隻不要算算我自己的 ││ │ │ │A:喔 ││ │ │ │B:現在2500,12隻6000,8500就對了 ││ │ │ │A:隨便,很想睡覺 ││ │ │ │B:好 │├─┼───────────┼──────────┼────────────────────┤│39│96年12月16日09:20:20│監察號碼:0000000000│B:喂 ││ │ │(A-己○○) │A:喂,好了嗎,你那邊多少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B:我這邊差60元啦,440,我這邊440了 ││ │ │(B-某男) │A:差那裡多喔 ││ │ │ │B:我晚一點再補還你阿,不好意思,真的掙 ││ │ │ │ 不到了,不然我不會跟你差這樣,我也知 ││ │ │ │ 道你的情形對不對,要不要,差幾十 ││ │ │ │A:對阿你知道就好 ││ │ │ │B:就真的沒有了,我下午再補給你好不好 ││ │ │ │A:多少啦 ││ │ │ │B:我這邊440 ││ │ │ │A:掙不到450喔 ││ │ │ │B:就掙不到阿,不然差那10元要幹麻 ││ │ │ │A:拿430來就好,10元給你買筆 ││ │ │ │B:感恩,那那邊 ││ │ │ │A:衛生所這邊阿 ││ │ │ │B:好,我馬上過去 │├─┼───────────┼──────────┼────────────────────┤│40│96年12月16日09:24:27│監察號碼:0000000000│A:怎樣 ││ │ │(A-庚○○) │B:志明仔,泰仔路上有遇到,拿給他了,錢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跟他拿了 ││ │ │(B-己○○) │A:好,那個這邊還要1隻,我才處理到1隻 ││ │ │ │B:你那邊沒有了嗎 ││ │ │ │A:不是阿,沒看到人,等一下有打電話我再 ││ │ │ │ 叫你過來 ││ │ │ │B:好 │└─┴───────────┴──────────┴────────────────────┘┌─────────────────────────────────────────────┐│附表六:對庚○○、丁○○所為之監聽譯文 │├─┬────────────┬───────────┬──────────────────┤│編│ 時 間 │ 對 象 │ 譯文內容 ││號│ │ │ │├─┼────────────┼───────────┼──────────────────┤│1 │96年12月25日14:23:5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泰仔喔。 ││ │ │(A-庚○○) │B :對。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四海阿。 ││ │ │(B-丁○○) │B :好。 ││ │ │ │A :他現在從醫院過去你自己算時間,差││ │ │ │ 不多2-3 分鐘就到了,1 個。 ││ │ │ │B :好,我知道 │├─┼────────────┼───────────┼──────────────────┤│2 │96年12月25日14:36:4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喂。 ││ │ │(A-庚○○) │A :函仔他朋友,不知道在那,要過去四││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海,我問他多久會到,他沒說就掛掉││ │ │(B-丁○○) │ 了。 ││ │ │ │B :四海喔,好。 ││ │ │ │A :等一下你那邊巡一下。 ││ │ │ │B :好。 │├─┼────────────┼───────────┼──────────────────┤│3 │96年12月25日15:17:5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在那邊。 ││ │ │(A-庚○○) │B :在家。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那邊差不多還多少? ││ │ │(B-丁○○) │B :我這邊現金6000多阿。 ││ │ │ │A :6000多,那12隻。 ││ │ │ │B :還20多隻。 ││ │ │ │A :那34隻扣12隻是22隻,差不多20隻,││ │ │ │ 好,那我知道。 │├─┼────────────┼───────────┼──────────────────┤│4 │96年12月25日16:48:01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剩11。 ││ │ │(A-庚○○) │A :什麼?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剩11塊,11隻。 ││ │ │(B-丁○○) │A :好。 │├─┼────────────┼───────────┼──────────────────┤│5 │96年12月26日07:14:4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喂。 ││ │ │(A-庚○○) │A :起來了喔。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嗯。 ││ │ │(B-丁○○) │A :家裡有一個生意,…,應該過去了。││ │ │ │B :好。 │├─┼────────────┼───────────┼──────────────────┤│6 │96年12月26日09:35:04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泰仔喔。 ││ │ │(A-庚○○) │A :嗯。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那個女的啦,你老闆有打給你嗎?││ │ │(B-丁○○) │A :沒有。 ││ │ │ │B :那他現在那邊有東西嗎? ││ │ │ │A :你誰啊? ││ │ │ │B :我那天那個女孩子啊? ││ │ │ │A :那一個,那一天勒? ││ │ │ │B :就是你不是抄電話給我。 ││ │ │ │A :我有抄電話給你嗎? ││ │ │ │B :晚上啊,我說有時比較晚會吵到你那││ │ │ │ 個。 ││ │ │ │A :喔喔。 ││ │ │ │B :那你老闆怎麼都沒接電話? ││ │ │ │A :我不知道,你人在那邊啊? ││ │ │ │B :我在旗山啊。 ││ │ │ │A :你來我家你知道嗎? ││ │ │ │B :我知道啊。 ││ │ │ │A :你來我家。 ││ │ │ │B :問題是我要多一點,你那邊都散包的││ │ │ │A :你要多少,等一下我看一下。 ││ │ │ │B :因為他兩分半是另外裝的。 ││ │ │ │A :你要兩分半喔。 ││ │ │ │B :對啊! ││ │ │ │A :你什麼名字?你跟我講我打給他看會││ │ │ │ 不會通。 ││ │ │ │B :你也不知道我什麼名字,就跟你講說││ │ │ │ 那個女孩子啊。 ││ │ │ │A :不然你來我這邊,我跟他聯絡比較快││ │ │ │ 。 │├─┼────────────┼───────────┼──────────────────┤│7 │96年12月26日09:53:38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泰仔你那邊還剩多少? ││ │ │(A-庚○○) │B :還很多,還20幾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一個打開還20幾塊,一個還沒打開。││ │ │(B-丁○○) │B :對,一個還沒打開。 ││ │ │ │A :那有一個女生。 ││ │ │ │B :說要拿2 分半。 ││ │ │ │A :你先拿3 個給他,也是要跟他收1500││ │ │ │ 。 ││ │ │ │B :我知道,但是她還沒過來。 ││ │ │ │A :還有黑輪等一下會過去,你先拿一個││ │ │ │ 給他,不用跟他拿錢。 ││ │ │ │B :好。 ││ │ │ │A :黑輪你認識嘛。 ││ │ │ │B :我知道,跟連仔來那一個 。 │└─┴────────────┴───────────┴──────────────────┘┌─────────────────────────────────────────────┐│附表七:對庚○○、丙○○所為之監聽譯文 │├─┬────────────┬───────────┬──────────────────┤│編│ 時 間 │ 對 象 │ 譯文內容 ││號│ │ │ │├─┼────────────┼───────────┼──────────────────┤│1 │96年10月31日19:26:1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你沒有去收錢? ││ │ │(A-庚○○) │A :還沒。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收好打給我。 ││ │ │(B-丙○○) │A :好。 │├─┼────────────┼───────────┼──────────────────┤│2 │96年10月31日21:45:01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喂。 ││ │ │(A-庚○○) │A :你跑那邊去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多少錢? ││ │ │(B-丙○○) │A :4 萬5 。 ││ │ │ │B :這樣不夠阿。 ││ │ │ │A :對阿,我上來了。 ││ │ │ │B :你上去幹嘛? ││ │ │ │A :我以為你回來阿。 ││ │ │ │B :…。 ││ │ │ │A :好。 │├─┼────────────┼───────────┼──────────────────┤│3 │96年11月3日11:18:0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在哪? ││ │ │(A-庚○○) │A :美濃,怎樣?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看錢多少,錢收一收拿來給我。 ││ │ │(B-丙○○) │A :好。 │├─┼────────────┼───────────┼──────────────────┤│4 │96年11月8日22:46:10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明天早上再過去了。 ││ │ │(A-庚○○) │B :多少錢?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四萬,四萬多、四萬三。 ││ │ │(B-丙○○) │B :怎麼那麼少? ││ │ │ │A :我明天早上去找你,想拿回來自己用││ │ │ │B :…的問題 ││ │ │ │A :明天早上等鴿子回來再去找你。 ││ │ │ │B :好。 │├─┼────────────┼───────────┼──────────────────┤│5 │96年11月9日11:23:3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鹹的一兩多少? ││ │ │(A-丙○○) │A :22還可以做。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22喔,我是覺得22還太貴。 ││ │ │(B-庚○○) │A :那就喊20、21阿,看東西,喜歡再講││ │ │ │ 。 │├─┼────────────┼───────────┼──────────────────┤│6 │96年11月10日10:45:55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你昨天把它藏在房間喔。 ││ │ │(A-庚○○) │A :對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你不會把他拿上去。 ││ │ │(B-丙○○) │A :你看到了嗎? ││ │ │ │B :人家在拆冷氣怎麼會沒看到。 ││ │ │ │A :你拆冷氣又沒說。 ││ │ │ │B :誰知道你會藏在那台。 ││ │ │ │A :好啦。 ││ │ │ │B :還有,那你用多少? ││ │ │ │A :120 阿。 ││ │ │ │B :好阿。 │├─┼────────────┼───────────┼──────────────────┤│7 │96年11月10日20:56:49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怎樣? ││ │ │(A-庚○○) │A :在哪?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在高樹,多少錢? ││ │ │(B-丙○○) │A :差不多3 萬。 ││ │ │ │B :等一下拿來我明天要用。 ││ │ │ │A :你要去那,要去尖端喔? ││ │ │ │B :佛光山…,夠嗎? ││ │ │ │A :就是不大夠。 ││ │ │ │B :那你上去用阿。 ││ │ │ │A :當然要先打電話給你,我先去收錢。││ │ │ │B :不用啦。 ││ │ │ │A :我先去收錢。 ││ │ │ │B :好啦。 │├─┼────────────┼───────────┼──────────────────┤│8 │96年11月11日21:07:4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錢收了嗎? ││ │ │(A-庚○○) │A :還沒。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用一用,五穀廟。 ││ │ │(B-丙○○) │A :好。 │├─┼────────────┼───────────┼──────────────────┤│9 │96年11月14日11:00:1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喂,我上來喔。 ││ │ │(A-庚○○) │B :你上去幹嘛?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快沒有了。 ││ │ │(B-丙○○) │B :那錢呢? ││ │ │ │A :錢在這邊阿。 ││ │ │ │B :你不是去睡覺。 ││ │ │ │A :起來了阿。 ││ │ │ │B :好啦,在旗山要叫你載我,好啦,你││ │ │ │ 用。 │├─┼────────────┼───────────┼──────────────────┤│10│96年11月15日22:05:24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阿連做多少? ││ │ │(A-庚○○) │A :我不知道我在等他收錢。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登科呢? ││ │ │(B-丙○○) │A :等一下才要過去收,加起來差不多四││ │ │ │ 萬多。 ││ │ │ │B :明天做完就好,不用補了,登科仔電││ │ │ │ 話收回來我做就好了。 ││ │ │ │A :嗯。 ││ │ │ │B :全部收回來,我做。 │├─┼────────────┼───────────┼──────────────────┤│11│96年11月17日10:10:44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在哪? ││ │ │(A-庚○○) │A :旗山。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那我先過去,先拿5000元給我,有 ││ │ │(B-丙○○) │ 5000元嗎? ││ │ │ │A :還沒算,不大夠的樣子。 ││ │ │ │B :沒關係你先算給我,我去打麻將。 ││ │ │ │A :好阿。 │├─┼────────────┼───────────┼──────────────────┤│12│96年11月17日14:36:36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大胖有找到了嗎? ││ │ │(A-庚○○) │A :沒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今天怎麼樣? ││ │ │(B-丙○○) │A :不錯阿,我有問藥腳,東西有時候可││ │ │ │ 以有時又不行了。 ││ │ │ │B :那如果我們拿給他們的呢? ││ │ │ │A :不錯阿,有些用了一下子又還要。 │├─┼────────────┼───────────┼──────────────────┤│13│96年11月17日15:29:1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A :硬的半錢多少? ││ │ │(A-庚○○) │B :4張吧,3張半。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以另線電話向A1說4張,A1說決定了再││ │ │(B-丙○○) │ 打電話〉 │├─┼────────────┼───────────┼──────────────────┤│14│96年11月17日22:47:3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還沒結束嗎? ││ │ │(A-庚○○) │A :結束了,回來了。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那錢怎麼沒收來。 ││ │ │(B-丙○○) │A :沒有多少。 ││ │ │ │B :阿連又沒多少喔? ││ │ │ │A :對阿。 ││ │ │ │A :今天才做3萬多。 ││ │ │ │B :總共才3萬多喔。 │├─┼────────────┼───────────┼──────────────────┤│15│96年11月18日10:02:2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在哪? ││ │ │(A-庚○○) │A :旗山。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怎麼人家說美濃的不好又小,旗山的││ │ │(B-丙○○) │ 有人反應嗎? ││ │ │ │A :哪有,美濃的都被洗到不能吃,我氣││ │ │ │ 阿連氣到想拿回來。 ││ │ │ │B :你把阿連電話都收回來,我叫人過去││ │ │ │A :他在家,電話被我拿回來了。 ││ │ │ │B :那我叫人家跟你拿。 ││ │ │ │A :好。 ││ │ │ │B :美濃的你自己用。 ││ │ │ │A :好。 │├─┼────────────┼───────────┼──────────────────┤│16│96年11月18日10:05:44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阿連在家嗎? ││ │ │(A-庚○○) │A :對。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我自己過去跟他算,他要多少錢給你││ │ │(B-丙○○) │A :7200。 ││ │ │ │B :那幾隻? ││ │ │ │A :我昨天拿15隻給他。 ││ │ │ │B :一起去廟那邊等,他囉嗦我會處理。││ │ │ │A :好。 │├─┼────────────┼───────────┼──────────────────┤│17│96年11月18日10:43:26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你把2支電話移成1支,還有東西這麼││ │ │(A-庚○○) │ 小包怎麼做?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A :你拿來我看看,看是我用的還是他用││ │ │(B-丙○○) │ 的,中門全家等。 ││ │ │ │B :好。 │├─┼────────────┼───────────┼──────────────────┤│18│96年11月19日10:54:5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喂。 ││ │ │(A-庚○○) │A :我看到了,錢我拿到了,你趕快回去││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用。 ││ │ │(B-丙○○) │B :我以為沒人顧ㄟ。 ││ │ │ │A :好啦,那我去用。 ││ │ │ │B :好阿,你上去,最小隻的你用37或38││ │ │ │ 就可以了。 ││ │ │ │A :好。 │├─┼────────────┼───────────┼──────────────────┤│19│96年11月22日11:41:47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怎樣? ││ │ │(A-庚○○) │A :沒了,我這邊沒了,那旗山快沒了。││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你自己上去阿。 ││ │ │(B-丙○○) │A :好阿,那我再拿錢過去給你。 │├─┼────────────┼───────────┼──────────────────┤│20│96年12月16日21:17:12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等一下錢收一收拿來鄉音給我。 ││ │ │(A-庚○○) │A :好阿。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 ││ │ │(B-丙○○) │ │├─┼────────────┼───────────┼──────────────────┤│21│96年12月17日17:53:33 │監察號碼:0000000000 │B :在哪? ││ │ │(A-庚○○) │A :旗山。 ││ │ │通話對象:0000000000 │B :錢算一算給我。 ││ │ │(B-丙○○) │A :我那1萬5給霸味了喔。 ││ │ │ │B :對阿,那還多少算一算給我。 ││ │ │ │A :好阿我算一算,也沒多少了,我還辦││ │ │ │ 1支電話,1萬5。 ││ │ │ │B :…。 ││ │ │ │A :看是你要用還是我要用,如果不要用││ │ │ │ …。 ││ │ │ │B :有門號嗎? ││ │ │ │A :有阿,有門號還要1萬5。 ││ │ │ │B :今天做不多嗎? ││ │ │ │A :算一算3、4萬還是4、5萬也有了。 ││ │ │ │B :拿來給我。 ││ │ │ │A :好。 │└─┴────────────┴───────────┴──────────────────┘┌──────────────────────────────────────────┐│附表八:起訴書所列舉之販毒對象 │├──┬─────┬──────────────────────┬──────────┤│編號│姓名或綽號│ 依 據 (供稱之販毒者或收錢者) │ 卷 證 出 處 │├──┼─────┼──────────────────────┼──────────┤│ 1 │乙○○ │97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庚○○、甲○○) │偵①卷第206頁 ││ │ ├──────────────────────┼──────────┤│ │ │97年3月6日偵訊筆錄 (庚○○、甲○○) │偵①卷第245 、246 頁││ │ ├──────────────────────┼──────────┤│ │ │96年10月31日9 時13分10秒、9 時16分44秒監聽譯│警①卷第54頁 ││ │ │文(甲○○) │ │├──┼─────┼──────────────────────┼──────────┤│ 2 │潘宏元 │97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庚○○) │偵①卷第191 、192 頁││ │ ├──────────────────────┼──────────┤│ │ │97年2月14日偵訊筆錄 (庚○○) │偵①卷第166頁 ││ │ ├──────────────────────┼──────────┤│ │ │96年11月30日9 時11分38秒監聽譯文(庚○○) │警①卷第40頁 │├──┼─────┼──────────────────────┼──────────┤│ 3 │戊○○ │97年2月25日警詢筆錄 (庚○○) │偵①卷第232 、233 頁││ │ ├──────────────────────┼──────────┤│ │ │97年2月25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239頁 ││ │ ├──────────────────────┼──────────┤│ │ │97年3月6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249頁 ││ │ ├──────────────────────┼──────────┤│ │ │96年11月30日7 時47分54秒監聽譯文(庚○○) │警①卷第40頁 ││ │ ├──────────────────────┼──────────┤│ │ │96年12月26日17時47分59秒監聽譯文(庚○○) │警①卷第79頁 │├──┼─────┼──────────────────────┼──────────┤│ 4 │「豪仔」 │庚○○97年2月14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170頁 │├──┼─────┼──────────────────────┼──────────┤│ 5 │「阿賢」 │庚○○97年2月14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170頁 │├──┼─────┼──────────────────────┼──────────┤│ 6 │「南華」 │庚○○97年2月14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170頁 │├──┼─────┼──────────────────────┼──────────┤│ 7 │「阿龍」 │庚○○97年2月14日偵訊筆錄(庚○○) │偵①卷第170頁 │├──┼─────┼──────────────────────┼──────────┤│ 8 │「洪仔」 │癸○○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癸○○)│偵①卷第121頁 │├──┼─────┼──────────────────────┼──────────┤│ 9 │「發財」 │癸○○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癸○○)│偵①卷第121頁 │├──┼─────┼──────────────────────┼──────────┤│ 10 │「泰仔」 │癸○○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癸○○)│偵①卷第121頁 │├──┼─────┼──────────────────────┼──────────┤│ 11 │「黑人」 │己○○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己○○)│偵③卷第13頁 │├──┼─────┼──────────────────────┼──────────┤│ 12 │「阿林」 │己○○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己○○)│偵③卷第13頁 │├──┼─────┼──────────────────────┼──────────┤│ 13 │「世仔」 │己○○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己○○)│偵③卷第13頁 │├──┼─────┼──────────────────────┼──────────┤│ 14 │「大人」 │己○○97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庚○○、己○○)│偵③卷第13頁 │└──┴─────┴──────────────────────┴──────────┘附表九
一、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後淨重合計三十一點四零公克、純質淨重六點六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應與庚○○、癸○○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應與庚○○、己○○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與庚○○、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庚○○、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扣案之封口機壹具、電子磅秤壹臺、空夾鍊袋肆包、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及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 卡),均沒收之。如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庚○○、癸○○、己○○、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如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庚○○、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附表十
一、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後淨重合計三十一點四零公克、純質淨重六點六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應與丙○○、癸○○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丙○○、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應與丙○○、己○○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丙○○、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應與丙○○、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丙○○、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扣案之封口機壹具、電子磅秤壹臺、空夾鍊袋肆包、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及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 卡),均沒收之。如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丙○○、癸○○、己○○、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如未扣案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丙○○、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