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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弘明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玖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332 條第1 項殺人強盜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7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7年8 月9 日起,再延長羈押

2 月。至辯護人為被告2 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本案尚未對證人即被告甲○○、乙○○為交互詰問,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尚難准許,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陳 箐

法 官 鄭 凱 文法 官 王 參 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玉 霜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日期: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