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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6 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經查,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且被告指定辯護人尚有證人待傳喚,慮及為免勾串證人及被告所犯本案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精緒不穩,被告之家屬亦認為被告出所會有壓力等情(參見本院卷第171 頁反面),復經本院於98年1 月12日審判期日調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係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98年2 月6 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0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