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蘇佰陞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張碧華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陳正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837 、28618 、31353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丙○○、甲○○、丁○○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強盜擄人勒贖等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0日均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3 月30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昆南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