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592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國材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98年9 月3 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輕機車,於民國98年3 月25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高雄市○○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警掣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 元等情。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原登記異議人所有之上開機車,自86年
4 月間起,即已出借第三人柯閔斌使用,迄未歸還,且去向不明,經異議人於97年8 月28日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在案。異議人未使用上開機車,亦非車主,自不應受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上開原登記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輕機車,因於98年3 月25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自立二路53巷口漆劃有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停車,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支援西區拖吊場員警掣單舉發並拖吊移置,於7 日內無人辦理領車手續領回,再經高雄市政府於同年5 月21日辦理公告招領,於公告期間3 個月屆滿仍無人領回,已於同年9 月24日公告拍賣在案,原處分機關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對於原登記車主即異議人甲○○裁處罰鍰1,200 元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8年10月19日高市警交三字第098003242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送達證書、車輛進出(拖吊)場資料、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民間拖吊保管場五日內未領回車輛移交公有拖吊保管場清冊、招領公告、拍賣公告、公告逾期未領違規被拖吊車輛明細表、98年10月12日高市交停字第0980050845號函(均影本)及異議人提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交聲卷第4 頁、第32-43 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監理機關關於車籍登記之車主資訊部分,係為便利行政管理所設,不得逕為取代所有權歸屬之實質認定。而「所謂『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係因車主將車輛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予他人後,為維護自身權益,可登報啟事催告對方辦理過戶登記,若對方仍不出面辦理過戶,車主可持催告啟事及相關證件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業據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以98年10月14日高市監南二字第0981101148號函復甚明(見本院交聲卷第24頁)。本件異議人因上開機車遭第三人柯閔斌長期借用不還,且去向不明,乃先登報催告柯閔斌協同辦理過戶登記,因柯閔斌於催告所定期限後仍不出面辦理過戶,異議人遂於97年8 月28日向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登報催告啟事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為憑,並有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前揭函及98年10月13日高市監南二密字第098110114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交聲卷第24、25頁)。且第三人柯閔斌於95年3 月30日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業據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見本院卷第12頁),顯然行蹤不明。異議人明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將使原登記其所有之上開機車牌照因而註銷,仍逕予辦理,顯係因已長期未能占有使用該機車,復因柯閔斌行蹤不明,而無從請求返還,為避免長期負擔該車相關之租稅或罰鍰等不利益,而出於拋棄之意思,遂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移轉所有權予現占有人甚明。
(三)又異議人於交付上開機車予第三人柯閔斌後,即未再占有使用該機車,而係使用其妹柯惠華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機車代步,且於98年3 月25日上午7 時至晚間9 時,均在高雄市○○區○○路○○○ 號「千葉自助餐館」工作,並未外出,於原處分所載違規時間前後,未至違規地點瑞源路與自立二路53巷口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提出車號000-000 號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千葉自助餐館出具之證明資為憑據(見本院交聲卷第55頁、第57頁)。至原處分機關及舉發機關,則均未舉證證明異議人即係本件違規停車駕駛人,自不得於異議人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後,仍以之作為處罰之對象。
四、原處分機關未為詳察,遽為上開裁罰,難謂適法,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異議人不罰之裁定。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