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
10 號 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梁淑美書 記 官 林豐富調解委員 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訴 外 人 鍾國盛被 告 甲○○調解委員 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捌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分別為:
(一)當場以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民國98年2 月24日即期支票參佰參拾萬元,該即期支票業經訴外人(原告之父)鍾國盛向台灣銀行確認無訛。(簽名:乙○○、鍾國盛)
(二)當場給付現金捌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本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33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四、被告同意原告領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3770號擔保金陸拾伍萬元。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林豐富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