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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撤緩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撤緩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1月又15日,緩刑2 年,於民國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9 月4 日間更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8 年5月13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98 年6月6 日確定。是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1 月又15日,緩刑2 年,於民國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97年9 月4 日間更犯加重竊盜罪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5 月13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98年6月6 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是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