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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易字第 16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69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己○○丙○○戊○○○乙○○甲○○辛○○丁○○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己○○、丙○○、戊○○○、乙○○、甲○○、辛○○、丁○○因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庚○○被訴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代昌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