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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易字第 30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30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丙○○丁○○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9

8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肆份,均沒收。

乙○○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肆份,均沒收。

丙○○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肆份,均沒收。

丁○○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肆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乙○○(原名呂集倉)、丙○○(原名洪仲毅)及丁○○(原名陳玉山)均係在澎湖縣從事近海漁業之漁船員,因欲從事遠洋漁業,適渠等4 人於民國94年1 月間,在澎湖縣馬公漁港附近認識之一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男子向渠等表示可代為申辦渠等4 人之遠洋漁船船員證,甲○○4 人乃以每人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並交付渠等4 人之體格檢查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委託該綽號「阿賢」之男子代為辦理。該綽號「阿賢」之男子明知甲○○等

4 人並不具船員服務規則第7 條各款所定之資格,無法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相關職務之乙級船員,而僅得申請為行駛國內航線相關職務之乙級船員,惟為賺取上開費用,竟於94年

2 月間,先向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申請甲○○等4 人之限行駛國內航線之船員服務手冊後,擅自將渠等4 人船員服務手冊上之「限服務國內航線船舶」字樣以修正液塗掉,並加蓋偽刻之基隆港務局業務用章,再於船員服務手冊之服務經歷登記欄,擅自填寫不實資料,而以此方式變造甲○○等4 人之上開船員服務手冊(變造情形詳如附表所示),以佯裝係得行駛國際航線相關職務之船員服務手冊,隨後即將船員服務手冊交付甲○○等4 人。詎甲○○4 人明知上開船員服務手冊有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處,顯係經他人變造,竟仍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22日,由乙○○持渠等4 人上開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辦人員陸宜翔申請辦理船員基本資料變更而行使之,陸宜翔當場發現該4 份船員服務手冊有多處遭變造,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4 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辦人員陸宜翔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6年1 月4日基港政一字第0961300001號函暨其所檢附之船員手冊資料維護畫面及船員手冊各4 份暨查證資料表1 份、船員服務手冊申請書及漁船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各4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船員資格應符合西元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其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船員法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雖係交通部所屬港務機關所核發,雖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惟揆諸前揭規定,該船員服務手冊僅為國人擔任船員而在船上服務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

四、核被告甲○○、乙○○、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4 人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4 人不思循正途申請辦理船員基本資料變更,明知委託綽號「阿賢」之男子代為辦理之上開船員服務手冊有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處,顯係經他人變造,竟推由乙○○持渠4 人上開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辦人員陸宜翔申請辦理船員基本資料變更而行使之,影響交通部對船員管理之正確性,惟念及被告均坦承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被告乙○○係實際持變造之船員服務手冊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辦人員申請辦理船員基本資料變更,其犯罪情節較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4 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以外之罪,應依前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並依同標準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變造船員服務手冊4 份,分別係被告甲○○、乙○○、丙○○、丁○○所有,並均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均宣告沒收之。

六、末被告4 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明解除委任,惟按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10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律師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案既已言詞辯論終結,且未再開辯論,已無法回溯至審理期日前之狀態,擔任本案選任辯護人之律師自亦無法依律師法第24條之規定終止委任,上開終止委任之聲明,既非適法,爰仍在本件判決書選任辯護人欄內列其姓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姓 名│ 變 造 部 份 │ 備 註 │├──┼───┼────────────────┼───────────────┤│ 1 │甲○○│⑴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照片欄右側「 │原船員服務手冊有註明「限服務國││ │ │ 限服務國內航線船舶」字樣遭以修│內航線船舶」字樣,如有註銷限制││ │ │ 正液塗銷。 │情事,須在該字樣上劃線後加蓋基││ │ │ │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而非以修││ │ │ │正液塗抹。 ││ │ ├────────────────┼───────────────┤│ │ │⑵上開被塗銷處被加蓋偽造之基隆港│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務局船員業務用章 │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 ├────────────────┼───────────────┤│ │ │⑶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擅自填載「職│1.神得利168為漁船,基隆港務局 ││ │ │ 別:船長」、「船名:神得利168 │ 非漁政機關,不受理漁船船員之││ │ │ 」、「總噸位:159」、「輪機種 │ 僱用管理及服務經歷登記。 ││ │ │ 類:柴油機」、「任職日期:94. │2.船長為甲級船員,應領有交通部││ │ │ 2.4」、「簽證日期:94.2.4」、 │ 核發之航行員適任證書,甲○○││ │ │ 「船舶國籍:中華民國」、「船舶│ 並未領有該證書,不具船長資格││ │ │ 所有人:陳秀盆」、「推進動力:│ 。 ││ │ │ 1623HP」、「航行區域:固定航線│3.航行區域欄標示方式有:國際航││ │ │ 」 │ 線、遠洋、近海、國內航線、沿││ │ │ │ 海、外海等。 ││ │ ├────────────────┼───────────────┤│ │ │⑷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之航政機關簽│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章欄加蓋偽造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務用章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2 │乙○○│⑴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照片欄右側「 │原船員服務手冊有註明「限服務國││ │ │ 限服務國內航線船舶」字樣遭以修│內航線船舶」字樣,如有註銷限制││ │ │ 正液塗銷。 │情事,須在該字樣上劃線後加蓋基││ │ │ │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而非以修││ │ │ │正液塗抹。 ││ │ ├────────────────┼───────────────┤│ │ │⑵上開被塗銷處被加蓋偽造之基隆港│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務局船員業務用章 │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 ├────────────────┼───────────────┤│ │ │⑶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擅自填載「職│1.神得利168為漁船,基隆港務局 ││ │ │ 別:輪機長」、「船名:神得利 │ 非漁政機關,不受理漁船船員之││ │ │ 168」、「總噸位:159」、「輪機│ 僱用管理及服務經歷登記。 ││ │ │ 種類:柴油機」、「任職日期: │2.輪機長為甲級船員,應領有交通││ │ │ 94.2.4」、「簽證日期:94.2.4」│ 部核發之輪機員適任證書,呂侑││ │ │ 、「船舶國籍:中華民國」、「船│ 軒並未領有該證書,不具輪機長││ │ │ 舶所有人:陳秀盆」、「推進動力│ 資格。 ││ │ │ :1623HP」、「航行區域:固定航│3.航行區域欄標示方式有:國際航││ │ │ 線」 │ 線、遠洋、近海、國內航線、沿││ │ │ │ 海、外海等。 ││ │ ├────────────────┼───────────────┤│ │ │⑷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之航政機關簽│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章欄加蓋偽造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務用章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3 │丙○○│⑴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照片欄右側「 │原船員服務手冊有註明「限服務國││ │ │ 限服務國內航線船舶」字樣遭以修│內航線船舶」字樣,如有註銷限制││ │ │ 正液塗銷。 │情事,須在該字樣上劃線後加蓋基││ │ │ │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而非以修││ │ │ │正液塗抹。 ││ │ ├────────────────┼───────────────┤│ │ │⑵上開被塗銷處被加蓋偽造之基隆港│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務局船員業務用章 │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 ├────────────────┼───────────────┤│ │ │⑶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擅自填載「職│1.神得利6號經查無此船。 ││ │ │ 別:水手」、「船名:神得利6號 │2.輪機長為甲級船員,應領有交通││ │ │ 」、「總噸位:99.67」、「輪機 │ 部核發之輪機員適任證書,洪丁││ │ │ 種類:柴油機」、「任職日期: │ 寶並未領有該證書,不具輪機長││ │ │ 94.2.15」、「簽證日期: │ 資格。 ││ │ │ 94.2.15 」、「船舶國籍:中華民│3.水手為乙級船員,並領有交通部││ │ │ 國」、「船舶所有人:陳祖傳」、│ 核發之船員基礎順練合格證書,││ │ │ 「推進動力:1100HP」、「航行區│ 丙○○未領有該證書,不具水手││ │ │ 域:不固定航線」;船員服務手冊│ 資格。 ││ │ │ 第19頁擅自填載「職別:輪機長」│4.航行區域欄標示方式有:國際航││ │ │ 、「船名:神得利6號」、「總噸 │ 線、遠洋、近海、國內航線、沿││ │ │ 位:99.67」、「輪機種類: │ 海、外海等。 ││ │ │ 柴油機」、「任職日期:95.2.21 │ ││ │ │ 」、「簽證日期:95.2.21」、「 │ ││ │ │ 船舶國籍:中華民國」、「船舶所│ ││ │ │ 有人:陳祖傳」、「推進動力: │ ││ │ │ 1100HP」、「航行區域:不固定航│ ││ │ │ 線」 │ ││ │ ├────────────────┼───────────────┤│ │ │⑷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第19頁之航│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政機關簽章欄加蓋偽造之基隆港務│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局船員業務用章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4 │丁○○│⑴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照片欄右側「 │原船員服務手冊有註明「限服務國││ │ │ 限服務國內航線船舶」字樣遭以修│內航線船舶」字樣,如有註銷限制││ │ │ 正液塗銷。 │情事,須在該字樣上劃線後加蓋基││ │ │ │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而非以修││ │ │ │正液塗抹。 ││ │ ├────────────────┼───────────────┤│ │ │⑵上開被塗銷處被加蓋偽造之基隆港│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務局船員業務用章 │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 │ │ ││ │ ├────────────────┼───────────────┤│ │ │⑶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擅自填載「職│1.神得利168為漁船,基隆港務局 ││ │ │ 別:水手」、「船名:神得利168 │ 非漁政機關,不受理漁船船員之││ │ │ 」、「總噸位:159」、「輪機種 │ 僱用管理及服務經歷登記。 ││ │ │ 類:柴油機」、「任職日期: │2.水手為乙級船員,並領有交通部││ │ │ 94.2.4」、「簽證日期:94.2.4」│ 核發之船員基礎順練合格證書,││ │ │ 、「船舶國籍:中華民國」、「船│ 丁○○未領有該證書,不具水手││ │ │ 舶所有人:陳秀盆」、「推進動力│ 資格。 ││ │ │ :1623HP」、「航行區域:固定航│3.航行區域欄標示方式有:國際航││ │ │ 線」 │ 線、遠洋、近海、國內航線、沿││ │ │ │ 海、外海等。 ││ │ ├────────────────┼───────────────┤│ │ │⑷船員服務手冊第18頁之航政機關簽│真正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務用章應││ │ │ 章欄加蓋偽造之基隆港務局船員業│如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核發日期、 ││ │ │ 務用章 │有效日期欄右側之簽證章。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