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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易字第 3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2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