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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易字第 3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4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