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9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60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0年度易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87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1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自91年2 月間起,受僱於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博祥公司),於95年8 月18日起,派駐於高雄市○○區○○○路○ 號「華信大廈」,擔任組長一職,負責該大廈住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代收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5年11月15日起至96年10月9 日止,在華信大廈管理室,陸續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住戶繳交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356,729 元後,未交付予博祥公司督察鄭合彰,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該款侵占入己。
二、案經博祥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並有博祥公司住戶繳費報表、切結書、侵占管理費報表附卷可稽。
從而,因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僅因經濟狀況不佳,遂自95年11月起至96年10月止,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各次侵占時間相距不久,顯見被告係因經濟狀況不佳,故基於概括之犯意,在相當密接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是依前開說明,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經濟狀況不佳,即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管理費,影響博祥公司之權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參以侵占管理費數額、次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附表:
┌──┬──────┬───────┬─────┐│編號│樓別 │侵占管理費月份│侵占金額 │├──┼──────┼───────┼─────┤│ 1 │1F │95年12月份至 │9,994元 ││ │ │96年1月份 │ │├──┼──────┼───────┼─────┤│ 2 │1F │96年2至11月份 │56,130元 │├──┼──────┼───────┼─────┤│ 3 │2F1、7、8、9│95年12月份至96│8,304元 ││ │ │年1月份 │ │├──┼──────┼───────┼─────┤│ 4 │2F1、7、8、9│96年2至11月份 │47,870元 │├──┼──────┼───────┼─────┤│ 5 │3F-2 │96年10至11月份│2,166元 │├──┼──────┼───────┼─────┤│ 6 │3F-5 │95年11月份 │1,188元 │├──┼──────┼───────┼─────┤│ 7 │3F-5 │96年7至11月份 │7,125元 │├──┼──────┼───────┼─────┤│ 8 │4F-2 │96年6至11月份 │6,498元 │├──┼──────┼───────┼─────┤│ 9 │5F-5 │96年9至11月份 │2,682元 │├──┼──────┼───────┼─────┤│ 10 │5F-7 │96年4至11月份 │3,200元 │├──┼──────┼───────┼─────┤│ 11 │5F-8 │96年4至8月份 │2,000元 │├──┼──────┼───────┼─────┤│ 12 │5F-9 │95年11月份 │1,103元 │├──┼──────┼───────┼─────┤│ 13 │5F-9 │96年4至11月份 │10,584元 │├──┼──────┼───────┼─────┤│ 14 │5F-10 │96年2至11月份 │9,870元 │├──┼──────┼───────┼─────┤│ 15 │6F-3 │96年6至11月份 │11,322元 │├──┼──────┼───────┼─────┤│ 16 │6F-4 │96年5至10月份 │3,966元 │├──┼──────┼───────┼─────┤│ 17 │7F-2 │96年9至11月份 │4,062元 │├──┼──────┼───────┼─────┤│ 18 │7F-4 │96年6至11月份 │4,956元 │├──┼──────┼───────┼─────┤│ 19 │7F-6 │96年8至11月份 │2,112元 │├──┼──────┼───────┼─────┤│ 20 │8F-2 │96年7至11月份 │5,415元 │├──┼──────┼───────┼─────┤│ 21 │8F-9 │96年8至11月份 │3,948元 │├──┼──────┼───────┼─────┤│ 22 │9F-1 │95年12月份至96│2,000元 ││ │ │年1月份 │ │├──┼──────┼───────┼─────┤│ 23 │9F-1 │96年2至11月份 │12,000元 │├──┼──────┼───────┼─────┤│ 24 │9F-2 │96年2至12月份 │11,913元 │├──┼──────┼───────┼─────┤│ 25 │9F-5 │96年2至11月份 │14,250元 │├──┼──────┼───────┼─────┤│ 26 │9F-6 │96年6至11月份 │2,400元 │├──┼──────┼───────┼─────┤│ 27 │9F-8 │96年7至11月份 │6,615元 │├──┼──────┼───────┼─────┤│ 28 │10F-1 │95年12月份至96│2,000元 ││ │ │年1月份 │ │├──┼──────┼───────┼─────┤│ 29 │10F-1 │96年2至11月份 │12,000元 │├──┼──────┼───────┼─────┤│ 30 │10F-2 │96年4至11月份 │8,664元 │├──┼──────┼───────┼─────┤│ 31 │10F-9 │96年3至11月份 │11,907元 │├──┼──────┼───────┼─────┤│ 32 │10F-10 │96年3至11月份 │8,883元 │├──┼──────┼───────┼─────┤│ 33 │11F-1 │96年5至11月份 │8,400元 │├──┼──────┼───────┼─────┤│ 34 │11F-2 │96年2月份、11 │11,740元 ││ │ │月份 │ │├──┼──────┼───────┼─────┤│ 35 │11F-3 │96年2月份、11 │16,360元 ││ │ │月份 │ │├──┼──────┼───────┼─────┤│ 36 │11F-4 │96年2月份、11 │5,510元 ││ │ │月份 │ │├──┼──────┼───────┼─────┤│ 37 │12F-3 │96年6至11月份 │9,060元 │├──┼──────┼───────┼─────┤│ 38 │12F-5 │96年6至11月份 │5,364元 │├──┼──────┼───────┼─────┤│ 39 │12F-6 │96年6至11月份 │3,168元 │├──┼──────┼───────┼─────┤│總計│ │ │356,729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