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簡字第 24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4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所負債務業經受有確定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而言,是凡在執行終結前之查封拍賣者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乙○○於查封後逕行處分其已被查封應付拍賣之財產,自有損害債權之意圖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而為違背法院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及同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損害債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公權力之存在,擅自將上開查封物品之查封標示予以除去,並擅自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違背公務員查封標示效力,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是被告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無任何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9 條、第35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620號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係朋友,乙○○因積欠甲○○新臺幣(下同)23萬元本票債務,甲○○取得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7年度票字第3080號裁定】後,經甲○○於民國97年6月5日引導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及執達員至高雄縣○○鄉○○○路○○巷○○號查封 NC+S550N先捷高精密放電加工機、松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生產之銑床(機械型式:S5M;機械號碼:000000000;生產日期:2006年 6月)各 1臺,並經債權人甲○○同意後,由書記官委託乙○○保管,乙○○並在指封切結文末簽名,表明「上開物品,交由保管人結保管,倘有發生損害,願負法律一切責任,所具保管切結屬實」等語。詎乙○○竟基於損害債權人甲○○債權之犯意,於97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間某日下午 2時許,處分前開已被查封等待鑑價拍賣之NC+S550N 先捷高精密放電加工機、松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生產之銑床各 1臺,將貼於其上之封條取下,並將之以共計約26萬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為違背高雄地院查封效力之行為。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有高雄地院97年6月5日雄院高97司執丞字第40349號函、高雄地院97年度執字第40349號案件於97年6月5日之查封筆錄、指封切結、高雄地院97年 9月19日雄院高97司執丞字第 40349號民事執行處通知、拍賣公告及高雄地院於97年10月23日發給債權人甲○○之債權憑證等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及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損害債權之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丙○○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