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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24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4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92號、97年度易字第1062、10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查該受刑人已於民國97年11月3 日因另案入監服刑,茲聲請人於98年6 月10日提解受刑人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診斷,醫囑為「目前在獄中約八個月,無酒精戒斷性症候群之現象,病人性格較為衝動不成熟,目前無住院戒治之必要性,但出獄後仍應門診觀察」等語,認為上述禁戒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92號、97年度易字第1062、10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有本院刑事判決正本1 份在卷可查。查聲請人前於98年6 月10日提解受刑人至慈惠醫院診斷,診斷結果為「酒精濫用緩解」,醫囑為「目前在獄中約八個月,無酒精戒斷性症候群之現象,病人性格較為衝動不成熟,目前無住院戒治之必要性,但出獄後仍應門診觀察」等情,固有慈惠醫院98年6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足證;惟按,前開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者,依其文義,應係指受刑人確實受「所宣告禁戒處分之執行」中,而經認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始有經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之可能;經查,本件受刑人目前係因另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以97年度審簡字第3753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2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有期徒刑8 月確定,而於97年1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 罪,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8年

8 月22日,目前該拘役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98年6 月10日至慈惠醫院之診斷結果,顯非依法於執行前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92號、97年度易字第1062、1063號所宣告之「刑前禁戒處分」中所為,而與前開條文規定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日期:200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