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3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4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永遠的仔」盜版光碟玖片及郵寄信封袋壹紙,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民國97年2 月29日遭查獲,扣得之「永遠的仔」盜版光碟9 片及郵寄信封袋1 紙,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另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明確。其立法理由則以「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尤大,爰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15條第3 項及第17條第

3 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由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之文義及立法解釋,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且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甚屬重大,檢察官對於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即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仍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並扣得「永遠的仔」盜版光碟9 片及郵寄前開盜版光碟之信封袋1 紙,俟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50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7 月7 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無誤,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至上開扣案「永遠的仔」盜版光碟9 片,雖經被告以上開信封袋1 紙郵寄交付給買家即告訴代理人蔡宇遠並取得對價,而非被告所有,且聲請意旨亦漏未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惟上開扣案之物既均係被告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3 項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