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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3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6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1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合先敘明。

三、就附表編號13、14所示各罪與同表編號1 ~12之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㈠又按刑法第51條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

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又繼續犯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犯之罪,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85年度台非字第115 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

㈡經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為繼續犯,本件附表

編號13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為,犯罪日期自民國96年4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 月7 日止,行為終了日為96年6 月7 日,至同表編號14所示妨害公務犯行犯罪日期則在

96 年6月以後不詳時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7063號判決雖記載「犯罪日期」為「96年5 月間後之不詳時間」,惟該犯罪時間之記載仍無法特定該件犯行得否與編號1 ~12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參酌證人余宗恕證稱:該撞球場於96年2 月

6 日為警查獲後,伊仍有去上班,當時電玩的殼都還在店裡面,直至96年5 月間伊離職前,此段時間伊值班時都沒有印象有人把電玩的殼搬走等語,故該扣案電玩至96年5 月間仍在店內,堪認被告最快在96年6 月始將代保管之空機台隱匿,犯罪時間應特定在96年6 月以後不詳時間】,均在編號1~12所示犯罪日期中,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96年5 月21日)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與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就附表編號1 ~12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如附表編號1 ~12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4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重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該部分聲請即屬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恐嚇 ││ │條例 │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已 │有期徒刑3月(已 │有期徒刑3月(已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 │)、如易科罰金以│15日)、如易科罰│15日)、如易科罰││ │新台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台幣1000元│金以銀元300元即 ││ │1日 │折算1日 │新台幣900元折算1││ │ │ │日 │├──────┼────────┼────────┼────────┤│犯 罪│95.10.22至95.10.│95年10月初某日起│95.07.19 ││日 期│27 │至95.11.08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5年度偵│高雄地檢95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0386、31531│字第30386、31531│緝字第1013號 ││ │號、96年偵字第42│號、96年偵字第42│ ││ │73、4237、5761、│73、4237、5761、│ ││ │5971、8432、8540│5971、8432、8540│ ││ │號 │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6 │96年度簡字第256 │96年度簡字第1575││最 後│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96.04.24 │96.04.24 │96.05.31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6 │96年度簡字第256 │96年度簡字第1575││確 定│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96.05.21 │96.05.21 │96.07.02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備 註│減更字第1962號(│減更字第1962號(│減更字第1962號(││ │98年度執更字第15│98年度執更字第15│98年度執更字第15││ │92號) │92號) │92號) ││ ├────────┴────────┴────────┤│ │1.編號1至5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6號裁定已減刑。 ││ │2.編號1至12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 │ 折算1日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已 │有期徒刑3月(已 │有期徒刑4月(減 ││ │減為有期徒刑2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為有期徒刑2月) ││ │)、如易科罰金以│15日)、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以新││ │銀元300元即新台 │金以新台幣1000元│台幣1000元折算1 ││ │幣900元折算1日 │折算1日 │日 │├──────┼────────┼────────┼────────┤│犯 罪│95.03.09 │96.04.20至96.04.│96.01.05至96.01.││日 期│ │23 │08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013號 │第12328號 │字第15621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1575│96年度簡字第3428│96年度簡字第4033││最 後│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96.05.31 │96.06.20 │96.07.25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1575│96年度簡字第3428│96年度簡字第4033││確 定│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96.07.02 │96.07.04 │96.08.20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備 註│減更字第1962號(│減更字第1962號(│字第12441號(98 ││ │98年度執更字第15│98年度執更字第15│年度執更字第1592││ │92號) │92號) │號) ││ ├────────┴────────┴────────┤│ │1.編號1至5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6號裁定已減刑。 ││ │2.編號1至12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 │ 折算1日 │└──────┴──────────────────────────┘┌──────┬────────┬────────┬────────┐│編 號│ 7 │ 8 │ 9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1月15 │為有期徒刑2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折算1 │以新台幣1000元折│台幣1000元折算1 ││ │日 │算1日 │日 │├──────┼────────┼────────┼────────┤│犯 罪│95年2月某日起至 │96.01.10至96.02.│96.01.15至96.01.││日 期│96.02.13 │14 │30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625、15626│字第15625、15626│字第15625、15626││ │、15627、15628號│、15627、15628號│、15627、15628號│├───┬──┼────────┼────────┼────────┤│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79│96年度簡字第3379│96年度簡字第3379││最 後│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97.04.14 │97.04.14 │97.04.14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79│96年度簡字第3379│96年度簡字第3379││確 定│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97.06.10 │97.06.10 │97.06.10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備 註│字第10766號(98 │字第10766號(98 │字第10766號(98 ││ │年度執更字第1592│年度執更字第1592│年度執更字第1592││ │號) │號) │號) ││ ├────────┴────────┴────────┤│ │編號1至12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 │1日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為有期徒刑1月15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2月) ││ │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以新台幣1000元折│台幣1000元折算1 │台幣1000元折算1 ││ │算1日 │日 │日 │├──────┼────────┼────────┼────────┤│犯 罪│96.02.03至96.02.│95年11月某日起至│96.01.16至96.02.││日 期│06 │96.04.20 │16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625、15626│字第21236號 │字第13072號 ││ │、15627、15628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79│97年度審簡字第10│97年度審簡字第28││最 後│ │號 │44號 │57號 ││事實審├──┼────────┼────────┼────────┤│ │判決│97.04.14 │97.07.14 │98.02.18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79│97年度審簡字第10│97年度審簡字第28││確 定│ │號 │44號 │57號 ││判 決├──┼────────┼────────┼────────┤│ │判決│97.06.10 │97.10.09 │98.03.09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 註│字第10766號(98 │字第17362號(98 │字第4709號(98年││ │年度執更字第1592│年度執更字第1592│度執更字第1592號││ │號) │號) │) ││ ├────────┴────────┴────────┤│ │編號1至12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 │1日 │└──────┴──────────────────────────┘┌──────┬────────┬────────┬────────┐│編 號│ 13 │ 14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妨害公務 │ ││ │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96年4月初某日起 │96年6 月以後之不│ ││日 期│至96.06.07 │詳時間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194號 │字第26829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6│97年度審簡字第70│ ││最 後│ │94號 │63號 │ ││事實審├──┼────────┼────────┼────────┤│ │判決│97.11.14 │98.06.29 │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6│97年度審簡字第70│ ││確 定│ │94號 │63號 │ ││判 決├──┼────────┼────────┼────────┤│ │判決│97.12.08 │98.07.28 │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671號(98年 │字第12105號 │ ││ │度執更字第1592號│ │ ││ │) │ │ │└──────┴────────┴────────┴────────┘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