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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5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3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日本國護照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5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所有之偽造日本國護照M 本,該護照復為被告持以非法入境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5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偽造日本國護照M 本,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97年2 月24日被告警詢筆錄第3 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 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