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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5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5a○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戌○○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M○○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i○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戌○○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又共同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致天后宮借據借用物品下方偽造之「曾英信」署名壹枚、致三鳳宮借據「借用人簽名欄」內及增借物品下方偽造之「曾俊仁」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M○○共同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戌○○、M○○2 人均曾以道士為業,並為師兄、弟關係。戌○○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入監服刑,於民國95年6 月22日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入監服刑(此罪嗣於96年7 月16日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減刑後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亦構成累犯);另M○○於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4 月T○日入監服刑,於95年8 月S○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戌○○、M○○2 人均不知警惕:

(一)戌○○因缺錢購買毒品,竟在欠缺返還借用物品真意之狀況下,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均向各該廟宇之負責人,佯稱:因祭祀之需,需借用花瓶、香爐等物,用畢旋即歸還云云(完整之行騙經過詳如該附表所示),致各該廟宇之負責人誤信戌○○有歸還借用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分別將其所保管各如該附表所示之銅製花瓶、香爐等物品,出借予戌○○使用。其中,就附表一編號P○、40所示之該2 次犯行,因各該廟宇之負責人E○○、鄭詠鍵要求戌○○出具借據充作借用物品之憑證,戌○○乃各同時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分別冒用「曾英信」、「曾俊仁」之名義擬具借據各1 紙,而分別表示其係「曾英信」或「曾俊仁」本人親自借得借據所載物品之意思,執向各該廟宇之負責人而行使之,各足生損害於「曾英信」、「曾俊仁」,及各該廟宇之負責人E○○、鄭詠鍵對於物品出借管理之正確性。又戌○○於詐取附表一各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即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80元至100 元不等之價格,分別賣予不知情之高雄縣○○鄉○○路4b○ 巷

2 號某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劉淵龍、高雄縣○○鎮○○路o○號對面之資源回收場負責人辛○○、高雄市○○區○○路○○○號青弘資源回收場員工D○○,得款供已購買毒品施打而花用殆盡。

(二)戌○○另夥同亦缺錢花用之M○○,在2 人俱無返還借用物品真意之狀況下,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該附表所示之分工方式,均推由戌○○出面向各該廟宇之負責人,佯稱:因祭祀之需,需借用銅製花瓶、淨香爐等物,用畢旋即歸還云云(完整之分工情形、行騙經過詳如附表所示),致各該廟宇之負責人陷於錯誤,分別應允出借如該附表所示之花瓶、淨香爐等物品。又戌○○、M○○於詐騙附表二各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分批以每公斤8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高雄市○○路、籃田路一帶之某資資源回收場人員,得款朋分花用殆盡。

(三)嗣於97年2 月Q○日P○時40分許,在高雄縣梓官鄉赤崁公園旁之產業道路,為警發現M○○、戌○○共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載運盞盒3 個、淨香爐3 個、香爐1 個及銅製花瓶4 支(其一底坐有八卦圖案並寫聖母宮,另一底坐有寫聖母宮,為址設高雄縣○○鄉○○路○○巷S○號聖母宮之負責人戴天生於不詳時點發現遭竊者,此2 支銅製花瓶已發還予戴天生領回,惟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且意圖規避警方攔查,形跡可疑,乃自後予以追捕,M○○、戌○○遭逮捕後,於警方發覺前,主動向承辦員警供承涉及附表一、二各所示之犯行,且願接受裁判。

二、訊據被告戌○○、M○○2 人(下合稱被告2 人)迭於警詢(第一次警詢除外)、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前開犯行不諱,核與附表一、二各所示廟宇負責人(附表二編號2 除外)、劉淵龍、辛○○、D○○、戴天生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戌○○筆記本內頁、廟宇借用物品登記表、借據(含致天后宮借據、致三鳳宮借據等,以上書證均影本)、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均合於事實,可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又戌○○分別冒用「曾英信」、「曾俊仁」名義擬具致天后宮借據、致三鳳宮借據而予行使,使天后宮、三鳳宮負責人誤認借用人之姓名,另致「曾英信」、「曾俊仁」有誤受追償之虞,自各足生損害於「曾英信」、「曾俊仁」,及天后宮負責人E○○、三鳳宮負責人鄭詠鍵對於物品出借管理之正確性。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

(一)核被告2 人關於在欠缺返還真意下,佯以借用為由向廟宇負責人詐取銅製花瓶、香爐、淨香爐等物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a○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戌○○冒用「曾英信」、「曾俊仁」名義擬具借據而予行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T○6條、第T○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在各該借據借用(或增借)物品下方或「借用人簽名欄」內偽造「曾英信」、「曾俊仁」署名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刑法上所謂之「一行為」,並非狹隘限於自然意義上單一之舉止,而應以犯罪之決意為準,凡單一犯罪決意所支配下各該舉止,均應認係刑法上之「一行為」。查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我騙到的物品都是要賣賣給資源回收場人員,所以廟宇負責人要求我提出借據時,我自稱「曾英信」或「曾俊仁」擬具借據等語,復佐諸客觀上,如廟宇負責人已表明提出收據之要求,則戌○○如未依要求擬具借據,應斷無順利取走擬借用物品之可能,顯見各該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舉止,乃自始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甚明,戌○○就附表一編號P○、40之部分,既俱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以行使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戌○○所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應分論併罰,尚有違誤,併予指明。

(三)被告2 人就附表二所示之4 次詐欺取財犯行,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戌○○就附表一、二各所示之o○、4 次犯行,及M○○就附表二所示之4 次犯行,犯罪時、地及被害人有別,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者,均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2 人係在員警偵辦高雄縣○○鄉○○路○○巷S○號聖母宮銅製花瓶過程中,主動向承辦員警供承涉及附表一、二各所示之犯行,有被告2 人第二次警詢筆錄、員警張仲周97年2月Q○日職務報告等件在卷足資認定,被告2 人就本案所犯各該犯行,均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俱應依刑法第m○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2 人分經犯罪事實要旨欄所示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有被告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被告2 人各於該等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2 人所犯各罪均俱刑之加重、減輕者,應依法先加後減。

四、本院審酌被告2 人俱年輕力壯,卻不思以正當途逕謀取財富,一再佯以借用為由,向廟宇負責人詐取銅製花瓶、香爐、淨香爐等物品變賣得款供己花用,戌○○甚且別以冒用他人名義擬具借據而予行使之手段,遂其詐欺取財犯行,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2 人自第二次警詢時起已知全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末並斟酌本案各該犯行所造成被害人損害之程度,且就附表二編號4 之犯行部分,被告2 人所詐得之物品多數已發還予被害人陳陽取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被害人陳陽所受之損害應有所減輕等一切情狀,爰就本案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所示之刑。

五、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S○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被告

2 人於本案各所犯70罪、4 罪,雖不構成集合犯或接續犯,惟罪名、犯罪態樣均大致相同,且各該次犯行之時點相隔尚非甚久,應認各罪間較不具偶發性,復審酌本案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乃係個別,及就本案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後,考量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為被告2 人分別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8 月,以示衡平。

六、致天后宮借據借用物品下方偽造之「曾英信」署名1 枚、致三鳳宮借據「借用人簽名欄」內及增借物品下方偽造之「曾俊仁」署名共2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R○ 條之規定,於關聯之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各該借據既經戌○○遞交予各該廟宇負責人而行使之,已難認屬戌○○所有,本院自無由宣告沒收,也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X○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h○4 條第1 項,刑法第a○9 條第1 項、第T○6 條、第T○0 條、第Y○條、第55條、第m○條前段、第j○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R○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Z○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S○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Z○ 日

書記官 黃勤涵┌───────────────────────────────────────────┐│附表一:戌○○獨自犯下之案件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所得│犯罪手法 │戌○○筆│出處 │罪名及刑度 ││號│ │(均係廟│即廟宇│物品(及│ │記本上之│ │ ││ │ │宇) │負責人│價值-新│ │記載 │ │ ││ │ │ │姓名 │臺幣) │ │ │ │ │├─┼────┼────┼───┼────┼─────┼────┼───┼───────┤│1│96年8 月│高雄縣路│楊錦雄│銅製花瓶│戌○○以借│路竹(大│警卷C│戌○○犯詐欺取││ │U○日 │竹鄉東安│ │5 對、香│用為由騙取│社)東安│第105 │財罪,累犯,處││ │ │路c○巷1 │ │爐1 個(│左列物品 │宮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號東安宮│ │價值約16│ │ │ │ ││ │ │ │ │,000元)│ │ │ │ │├─┼────┼────┼───┼────┼─────┼────┼───┼───────┤│2│96年11月│高雄縣梓│壬○○│銅製花瓶│戌○○以借│保生宮赤│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 │官鄉赤崁│ │6 個(價│用為由騙取│崁 │第P○7 │財罪,累犯,處││ │ │南路保生│ │值約5,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二巷7 號│ │0 元,起│ │ │ │ ││ │ │保生宮 │ │訴書誤載│ │ │ │ ││ │ │ │ │為4,000 │ │ │ │ ││ │ │ │ │元) │ │ │ │ │├─┼────┼────┼───┼────┼─────┼────┼───┼───────┤│3│96年11月│高雄縣梓│王汪櫻│銅製花瓶│戌○○以借│赤崁派出│警卷D│戌○○犯詐欺取││ │S○日 │官鄉赤崁│珍 │4 個(價│用為由騙取│所對面 │第49頁│財罪,累犯,處││ │ │西路Q○之│ │值約1,5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1 號龍穗│ │0 元) │ │ │ │ ││ │ │殿 │ │ │ │ │ │ │├─┼────┼────┼───┼────┼─────┼────┼───┼───────┤│4│96年11月│高雄縣梓│C○○│銅製花瓶│戌○○以借│清進宮赤│警卷D│戌○○犯詐欺取││ │S○日 │官鄉赤崁│ │6 個(價│用為由騙取│崁 │第O○9 │財罪,累犯,處││ │ │西路c○巷│ │值約5,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17號之1 │ │0 元) │ │ │ │ ││ │ │清水宮 │ │ │ │ │ │ │├─┼────┼────┼───┼────┼─────┼────┼───┼───────┤│5│96年N○月│高雄縣橋│巳○ │銅製花瓶│戌○○以落│白樹上帝│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 │頭鄉德松│ │3 對、盞│成謝土需借│公 │第e○頁│財罪,累犯,處││ │ │路35號德│ │盒2 個(│用為由,而│ │ │有期徒刑叁月。││ │ │玄宮 │ │價值約10│騙取左列物│ │ │ ││ │ │ │ │,400元)│品 │ │ │ │├─┼────┼────┼───┼────┼─────┼────┼───┼───────┤│6│96年N○月│高雄縣燕│庚○○│銅製香爐│戌○○以借│燕巢清水│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N○時│巢鄉安南│ │1 個、杯│用為由騙取│寺 │第m○頁│財罪,累犯,處││ │許 │路2 號清│ │子3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水寺 │ │價值約1,│ │ │ │ ││ │ │ │ │500 元)│ │ │ │ │├─┼────┼────┼───┼────┼─────┼────┼───┼───────┤│7│96年N○月│高雄縣彌│癸○○│銅製花瓶│戌○○以借│N○/31 海│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時│陀鄉海尾│ │4 支、銅│用為由騙取│尾 │第o○頁│財罪,累犯,處││ │ │村海尾路│ │製茶墊2 │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55號朝天│ │個(價值│ │ │ │ ││ │ │宮 │ │約5,000 │ │ │ │ ││ │ │ │ │元) │ │ │ │ │├─┼────┼────┼───┼────┼─────┼────┼───┼───────┤│8│96年N○月│高雄縣梓│酉○○│銅製花瓶│戌○○以借│清龍宮蚵│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 │官鄉智蚵│ │4 支(價│用為由騙取│寮 │第P○3 │財罪,累犯,處││ │ │村中正路│ │值約4,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U○5-1 號│ │0 元,起│ │ │ │ ││ │ │ │ │訴書誤載│ │ │ │ ││ │ │ │ │為5,000 │ │ │ │ ││ │ │ │ │元) │ │ │ │ │├─┼────┼────┼───┼────┼─────┼────┼───┼───────┤│9│96年N○月│高雄市(│洪俊義│銅製花瓶│戌○○佯以│啟明堂 │警卷C│戌○○犯詐欺取││ │S○日Q○時│起訴書誤│ │3 對(價│拜天公需借│ │第n○頁│財罪,累犯,處││ │Z○分許 │載為高雄│ │值約5,00│用為由而騙│ │ │有期徒刑叁月。││ │ │縣)左營│ │0 元) │取左列物品│ │ │ │○ ○ ○區○○路│ │ │ │ │ │ ││ │ │c○號啟明│ │ │ │ │ │ ││ │ │堂 │ │ │ │ │ │ │├─┼────┼────┼───┼────┼─────┼────┼───┼───────┤││96年N○月│高雄市左│卓廣春│銅製花瓶│戌○○佯以│1/8 左營│警卷C│戌○○犯詐欺取││ │S○日17時│營區店仔│ │3 對、香│結婚謝神需│慈德宮 │第32、│財罪,累犯,處││ │Z○分 │頂街8 號│ │爐2 個(│借用為由,│ │b○頁 │有期徒刑叁月。││ │ │慈德宮 │ │價值約5,│而騙取左列│ │ │ ││ │ │ │ │000 元)│物品 │ │ │ │├─┼────┼────┼───┼────┼─────┼────┼───┼───────┤││96年N○月│高雄縣彌│辰○○│銅製花瓶│戌○○以借│代天府 │警卷D│戌○○犯詐欺取││ │S○日 │陀鄉鹽埕│ │8 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111 │財罪,累犯,處││ │ │村產對路│ │值約S○,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西二巷5 │ │00元) │ │ │ │ ││ │ │號代天府│ │ │ │ │ │ │├─┼────┼────┼───┼────┼─────┼────┼───┼───────┤││96年N○月│高雄縣梓│G○○│銅製花瓶│戌○○以借│赤崁清進│警卷D│戌○○犯詐欺取││ │22日上午│官鄉赤崁│ │4 個(價│用為由騙取│宮 │第h○頁│財罪,累犯,處││ │某許 │北路52號│ │值約4,0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清進宮 │ │0 元) │ │ │ │ │├─┼────┼────┼───┼────┼─────┼────┼───┼───────┤││96年N○月│高雄縣橋│甲○○│銅製花瓶│戌○○以辦│仕隆帝仙│警卷D│戌○○犯詐欺取││ │W○日下午│頭鄉仕豐│ │4 支、盞│法事需借用│宮 │第a○頁│財罪,累犯,處││ │某時 │路神農巷│ │盒3 個(│為由,而騙│ │ │有期徒刑叁月。││ │ │P○號帝仙│ │價值約3,│取左列物品│ │ │ ││ │ │宮 │ │S○0元) │ │ │ │ │├─┼────┼────┼───┼────┼─────┼────┼───┼───────┤││96年N○月│高雄縣燕│E○○│銅製花瓶│戌○○佯稱│角秀天后│警卷D│戌○○犯行使偽││ │29日P○時│巢鄉角宿│ │2 對(價│為從事道士│宮 │第l○、│造私文書罪,累││ │許 │路6-1 號│ │值約1,50│工作需借用│ │55頁 │犯,處有期徒刑││ │ │天后宮 │ │0 元) │物品,並冒│ │ │肆月;致天后宮││ │ │ │ │ │用「曾英信│ │ │借據借用物品下││ │ │ │ │ │」之名義擬│ │ │方偽造之「曾英││ │ │ │ │ │具借據1紙 │ │ │信」署名壹枚,││ │ │ │ │ │,表示其為│ │ │沒收。 ││ │ │ │ │ │曾英信本人│ │ │ ││ │ │ │ │ │並借得左列│ │ │ ││ │ │ │ │ │物品之意思│ │ │ ││ │ │ │ │ │,執向潘淑│ │ │ ││ │ │ │ │ │惠而行使之│ │ │ │├─┼────┼────┼───┼────┼─────┼────┼───┼───────┤││96(起訴│高雄縣梓│地○○│銅製花瓶│戌○○以借│龍安宮 │警卷D│戌○○犯詐欺取││ │書誤載為│官鄉通安│ │6 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95頁│財罪,累犯,處││ │97)年N○│路Z○5 巷│ │值約5,0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月Z○日某│3 號龍安│ │0 元) │ │ │ │ ││ │時 │宮 │ │ │ │ │ │ │├─┼────┼────┼───┼────┼─────┼────┼───┼───────┤││96年N○月│高雄市楠│林居財│青銅製花│戌○○以借│高楠公路│警卷C│戌○○犯詐欺取││ │Z○日16時│梓區高楠│ │瓶6 支、│用為由騙取│代天府 │第50頁│財罪,累犯,處││ │許 │公路17i○│ │茶盤3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號代天府│ │(價值約│ │ │ │ ││ │ │ │ │11,000元│ │ │ │ ││ │ │ │ │) │ │ │ │ │├─┼────┼────┼───┼────┼─────┼────┼───┼───────┤││96年N○月│高雄縣路│蘇政重│銅製燭臺│戌○○以借│N○/31 路│警卷A│戌○○犯詐欺取││ │31日9 時│竹鄉竹東│ │8 個、花│用為由騙取│竹天后宮│第32頁│財罪,累犯,處││ │許 │村天后宮│ │瓶8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 │ │香爐4 個│ │ │ │ ││ │ │ │ │、淨香爐│ │ │ │ ││ │ │ │ │4 個、盞│ │ │ │ ││ │ │ │ │盒4 個(│ │ │ │ ││ │ │ │ │價值約O○│ │ │ │ ││ │ │ │ │,000元)│ │ │ │ │├─┼────┼────┼───┼────┼─────┼────┼───┼───────┤││96(起訴│高雄縣阿│李魯 │銅製花瓶│戌○○佯以│N○/31 玉│警卷C│戌○○犯詐欺取││ │書誤載為│蓮鄉復安│ │4 支、盞│拜天公需借│庫北極殿│第56、│財罪,累犯,處││ │97)年N○│村64號北│ │盒1 個(│用為由而騙│ │58頁 │有期徒刑叁月。││ │月31日11│極殿 │ │價值約5,│取左列物品│ │ │ ││ │時許 │ │ │000 元)│ │ │ │ │├─┼────┼────┼───┼────┼─────┼────┼───┼───────┤││96年N○月│高雄縣梓│F○○│銅製花瓶│戌○○以辦│N○/31 觀│警卷D│戌○○犯詐欺取││ │31日R○時│官鄉禮蚵│ │4 支、盞│法會需借用│海府 │第78頁│財罪,累犯,處││ │許 │村光明路│ │盒1 個(│為由,而騙│ │ │有期徒刑叁月。││ │ │P○7 巷10│ │價值約3,│取左列物品│ │ │ ││ │ │號觀海府│ │500 元,│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載為5,00│ │ │ │ ││ │ │ │ │0 元) │ │ │ │ │├─┼────┼────┼───┼────┼─────┼────┼───┼───────┤││96年N○月│高雄縣岡│A○○│銅製花瓶│戌○○以借│聖帝堂(│警卷D│戌○○犯詐欺取││ │底 │山鎮後紅│ │2 個、香│用為由騙取│岡山牛頭│第V○頁│財罪,累犯,處││ │ │里中山南│ │爐1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路g○7 號│ │價值約4,│ │ │ │ ││ │ │聖玄堂 │ │000 元)│ │ │ │ │├─┼────┼────┼───┼────┼─────┼────┼───┼───────┤││96年N○月│高雄縣彌│卯○○│銅製花瓶│戌○○以借│天南宮 │警卷D│戌○○犯詐欺取││ │底 │陀鄉南寮│ │6 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1Q○ │財罪,累犯,處││ │ │村南寮路│ │值約5,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光華四巷│ │0 元) │ │ │ │ ││ │ │P○號天南│ │ │ │ │ │ ││ │ │宮 │ │ │ │ │ │ │├─┼────┼────┼───┼────┼─────┼────┼───┼───────┤││96年N○月│高雄市鼓│王劉阿│銅製花瓶│戌○○以借│玉穹宮內│警卷C│戌○○犯詐欺取││ │底 │山區鼓山│蘭 │5 對(價│用為由騙取│惟 │第69頁│財罪,累犯,處││ │ │三路108-│ │值約8,75│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S○號玉虛│ │0 元) │ │ │ │ ││ │ │宮 │ │ │ │ │ │ │├─┼────┼────┼───┼────┼─────┼────┼───┼───────┤││96年N○月│高雄縣梓│蘇順德│盞盒1 個│戌○○佯以│清水寺 │警卷C│戌○○犯詐欺取││ │底某日 │官鄉梓官│ │(價值約│作法事需借│ │第72頁│財罪,累犯,處││ │ │路j○5 巷│ │3,000 元│用為由而騙│ │ │有期徒刑叁月。││ │ │e○號清水│ │),起訴│取左列物品│ │ │ ││ │ │寺 │ │書關於物│ │ │ │ ││ │ │ │ │品及價值│ │ │ │ ││ │ │ │ │之記載均│ │ │ │ ││ │ │ │ │有誤 │ │ │ │ │├─┼────┼────┼───┼────┼─────┼────┼───┼───────┤││97年1 月│高雄縣燕│申○○│銅製花瓶│戌○○以結│燕巢威靈│警卷D│戌○○犯詐欺取││ │初某日8 │巢鄉中民│ │5 對(價│婚拜天公需│寺 │第58頁│財罪,累犯,處││ │時許 │路35-1號│ │值約10,0│借用為由,│ │ │有期徒刑叁月。││ │ │威靈寺 │ │00元) │而騙取左列│ │ │ ││ │ │ │ │ │物品 │ │ │ │├─┼────┼────┼───┼────┼─────┼────┼───┼───────┤││97年1 月│高雄縣鳳│陳薛滿│銅製花瓶│戌○○佯以│鳳山龍山│警卷D│戌○○犯詐欺取││ │初某日Q○│山市中山│是 │6 支(價│拜天公需借│寺 │第176 │財罪,累犯,處││ │時許 │路Z○號鎮│ │值約5,00│用為由而騙│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安宮 │ │0 元) │取左列物品│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B○○│銅製花瓶│戌○○以借│義氣堂 │警卷D│戌○○犯詐欺取││ │初某日 │官鄉梓官│ │6 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N○7 │財罪,累犯,處││ │ │路a○8 號│ │值約6,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義氣堂 │ │0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市楠│子○○│青銅製花│戌○○佯以│N○/31 楠│警卷D│戌○○犯詐欺取││ │1 日某日│梓區楠梓│ │瓶10支(│喜事拜天公│梓天后宮│第70頁│財罪,累犯,處││ │ │路1 號天│ │價值約5,│需借用為由│ │ │有期徒刑叁月。││ │ │后宮 │ │500 元)│,騙取左列│ │ │ ││ │ │ │ │ │物品 │ │ │ │├─┼────┼────┼───┼────┼─────┼────┼───┼───────┤││97年1 月│高雄市楠│宇○○│銅製花瓶│戌○○佯以│N○/31 楠│警卷D│戌○○犯詐欺取││ │1 日10時│梓區楠梓│ │6 支(價│借用為由,│梓代天府│第74頁│財罪,累犯,處││ │許 │西路h○之│ │值約3,Q○│而騙取左列│ │ │有期徒刑叁月。││ │ │1 號代天│ │0 元) │物品 │ │ │ ││ │ │府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仁│楊松旺│銅製花瓶│戌○○以借│1/3 八卦│警卷C│戌○○犯詐欺取││ │3 日上午│武鄉信義│ │4 個(價│用為由騙取│寮上帝宮│第60頁│財罪,累犯,處││ │某時 │巷1 號上│ │值約3,0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帝宮 │ │0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永│張蔡金│銅製花瓶│戌○○以借│永安天文│警卷A│戌○○犯詐欺取││ │4 日下午│安鄉維新│帶 │8 支(價│用為由騙取│宮 │第W○頁│財罪,累犯,處││ │某時 │村保安路│ │值約8,0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5 巷4 號│ │0 元) │ │ │ │ ││ │ │天文宮 │ │ │ │ │ │ │├─┼────┼────┼───┼────┼─────┼────┼───┼───────┤││97年1 月│高雄市三│郭玟秀│銅製花瓶│戌○○佯以│1/5 │警卷C│戌○○犯詐欺取││ │5 日 │民區鼎山│ │5 對、香│辦法會需借│道德院 │第Y○、│財罪,累犯,處││ │ │區鼎金一│ │爐4 個、│用為由,騙│ │Z○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巷X○號道│ │淨香爐2 │取左列物品│ │ │ ││ │ │德院 │ │個(價值│ │ │ │ ││ │ │ │ │約N○,000│ │ │ │ ││ │ │ │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市鼓│洪文昌│銅製花瓶│戌○○佯以│1/8 哈瑪│警卷C│戌○○犯詐欺取││ │8 日R○時│山區鼓波│ │3 對、香│結婚謝神需│星代天宮│第c○、│財罪,累犯,處││ │許 │街X○號高│ │爐3 對、│借用為由,│ │38頁 │有期徒刑叁月。││ │ │雄代天府│ │淨爐1 座│而騙取左列│ │ │ ││ │ │ │ │(價值約│物品,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寅○ │銅製花瓶│戌○○以借│保安宮 │警卷D│戌○○犯詐欺取││ │8 日 │官鄉智蚵│ │10個、桌│用為由騙取│ │第82頁│財罪,累犯,處││ │ │村中正路│ │墊2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T○8 號保│ │價值約S○│ │ │ │ ││ │ │安宮 │ │,000元)│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蔡曾秀│銅製香爐│戌○○以借│1/11蚵寮│警卷D│戌○○犯詐欺取││ │11日 │官鄉中正│英 │1 個、淨│用為由騙取│國中旁 │第T○頁│財罪,累犯,處││ │ │三街c○巷│ │香爐1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100弄3號│ │、花瓶2 │ │ │ │ ││ │ │觀聖堂 │ │支(價值│ │ │ │ ││ │ │ │ │3,000 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市鼓│龔崑山│銅製花瓶│戌○○佯以│1/N○內惟│警卷C│戌○○犯詐欺取││ │N○日N○時│山區建榮│ │3 對、香│結婚謝神需│清雲宮 │第40頁│財罪,累犯,處││ │許 │路Q○7 巷│ │爐3 座、│借用為由,│ │ │有期徒刑叁月。││ │ │U○號清雲│ │茶盤3 座│而騙取左列│ │ │ ││ │ │宮 │ │(價值約│物品 │ │ │ ││ │ │ │ │Q○,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橋│丙○○│銅製花瓶│戌○○以辦│白樹代天│警卷D│戌○○犯詐欺取││ │N○日Q○時│頭鄉興樹│ │4 支、盞│法事需借用│府 │第37頁│財罪,累犯,處││ │許 │路56號代│ │盒3 個(│為由,而騙│ │ │有期徒刑叁月。││ │ │天府 │ │價值約5,│取左列物品│ │ │ ││ │ │ │ │400元) │ │ │ │ │├─┼────┼────┼───┼────┼─────┼────┼───┼───────┤││97年1 月│高雄市鼓│林金嬌│銅製花瓶│戌○○以借│1/N○內惟│警卷C│戌○○犯詐欺取││ │N○日 │山區龍井│ │8 件、盞│用為由騙取│龍目井龍│第118 │財罪,累犯,處││ │ │里青泉街│ │盒2 個、│左列物品 │泉宮 │、N○1-│有期徒刑叁月。││ │ │106 號龍│ │香爐3 個│ │ │N○5 頁│ ││ │ │泉宮 │ │、淨香爐│ │ │ │ ││ │ │ │ │1 個(價│ │ │ │ ││ │ │ │ │值約O○,8│ │ │ │ ││ │ │ │ │00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仁│賴明雄│銅製花瓶│戌○○以借│仁武善德│警卷C│戌○○犯詐欺取││ │P○日 │武鄉和平│ │10支(價│用為由騙取│宮 │第g○頁│財罪,累犯,處││ │ │巷V○號善│ │值5,000 │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德宮 │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橋│L○○│銅製淨香│戌○○以進│筆秀天后│警卷D│戌○○犯詐欺取││ │16日8 至│頭鄉筆秀│ │爐1 個、│香需借用為│宮 │第17頁│財罪,累犯,處││ │9 時許 │路廟前巷│ │香爐2 個│由,而騙取│ │ │有期徒刑叁月。││ │ │4 號天后│ │、盞盒2 │左列物品 │ │ │ ││ │ │宮 │ │個、花瓶│ │ │ │ ││ │ │ │ │2 對(價│ │ │ │ ││ │ │ │ │值5,000 │ │ │ │ ││ │ │ │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市三│鄭詠鍵│銅製花瓶│戌○○以喜│1/16高市│警卷C│戌○○犯行使偽││ │16日 │民區河北│ │10支、香│事拜天公需│三鳳宮 │第i○、│造私文書罪,累││ │ │二路O○3 │ │爐3 只、│借用為由,│ │k○頁 │犯,處有期徒刑││ │ │號三鳳宮│ │淨香爐3 │而騙取左列│ │ │肆月;致三鳳宮││ │ │ │ │(起訴書│物品,並冒│ │ │借據「借用人簽││ │ │ │ │誤載為2 │用「曾俊仁│ │ │名欄」內及增借││ │ │ │ │)只(價│」之名義擬│ │ │物品下方偽造之││ │ │ │ │值約S○,0│具借據1 紙│ │ │「曾俊仁」署名││ │ │ │ │00元) │,表示其為│ │ │共貳枚,均沒收││ │ │ │ │ │曾英信本人│ │ │。 ││ │ │ │ │ │並借得左列│ │ │ ││ │ │ │ │ │物品之意思│ │ │ ││ │ │ │ │ │,執向鄭詠│ │ │ ││ │ │ │ │ │鍵而行使之│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亥○○│銅製花瓶│戌○○以借│七房 │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 │官鄉智蚵│ │4 支(價│用為由騙取│ │第99頁│財罪,累犯,處││ │ │村通安路│ │值約2,00│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2W○ 號聖│ │0元) │ │ │ │ ││ │ │元堂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天○○│銅製花瓶│戌○○佯以│曾府元帥│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官鄉智蚵│ │2 支(價│辦法會需借│ │第103 │財罪,累犯,處││ │ │村中正路│ │值約1,00│用為由而騙│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2d○ 之10│ │0 元) │取左列物品│ │ │ ││ │ │號忠義堂│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玄○○│銅製花瓶│戌○○以借│城隍廟 │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官鄉梓義│ │10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N○3 │財罪,累犯,處││ │ │村城煌巷│ │值約1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3 號城隍│ │00元) │ │ │ │ ││ │ │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市楠│陳清𡊨│銅製花瓶│戌○○佯以│後勁鳳屏│警卷C│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梓區後勁│ │4 對、香│拜拜需借用│宮 │第o○頁│財罪,累犯,處││ │ │東路22號│ │爐4 個、│為由而騙取│ │ │有期徒刑叁月。││ │ │鳳屏宮 │ │盞盒4 個│左列物品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V○,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市楠│丑○○│銅製花瓶│戌○○以借│福德宮右│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梓區廣昌│ │5 對(價│用為由騙取│昌 │第Q○1 │財罪,累犯,處││ │ │街P○3 號│ │值約Q○,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福德宮 │ │00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岡│丁○○│銅製花瓶│戌○○以借│八寶橋 │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山鎮白米│ │6 個、茶│用為由騙取│ │第Q○5 │財罪,累犯,處││ │ │里白米路│ │墊1 個(│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i○2巷1之│ │價值約 │ │ │ │ ││ │ │1 號忠聖│ │7,000 元│ │ │ │ ││ │ │堂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H○ │銅製花瓶│戌○○以借│保生堂 │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官鄉梓官│ │N○支、茶│用為由騙取│ │第Q○9 │財罪,累犯,處││ │ │路N○3 號│ │墊1 個(│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保生堂(│ │價值約 │ │ │ │ ││ │ │濟陽宮)│ │Q○,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岡│黃○○│銅製花瓶│戌○○以借│後協代天│警卷D│戌○○犯詐欺取││ │中旬某日│山鎮後紅│ │N○個(價│用為由騙取│府 │第1n○ │財罪,累犯,處││ │ │里介壽西│ │值約1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路106 號│ │00元) │ │ │ │ ││ │ │代天府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仁│邱穗南│盞盒4 組│戌○○佯以│1/17仁武│警卷C│戌○○犯詐欺取││ │17日N○時│武鄉仁武│ │、香爐3 │借用為由而│(仁春)│第75、│財罪,累犯,處││ │許 │村文化巷│ │組、淨香│騙取左列物│福清宮 │77頁 │有期徒刑叁月。││ │ │76號福清│ │爐3 組、│品 │ │ │ ││ │ │宮 │ │花瓶5 組│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Q○,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仁│黃伍秀│銅製花瓶│戌○○以借│1/18鳥松│警卷C│戌○○犯詐欺取││ │18日 │武鄉仁勇│杏 │2 支、香│用為由騙取│(澄清湖│第79頁│財罪,累犯,處││ │ │路235 號│ │爐2 個(│左列物品 │)八仙宮│ │有期徒刑叁月。││ │ │八仙廟 │ │價值約 │ │ │ │ ││ │ │ │ │4,000 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仁│吳國良│銅製花瓶│戌○○以借│1/18考潭│警卷C│戌○○犯詐欺取││ │18日2 至│武鄉考潭│ │1 個、香│用為由騙取│城隆廟 │第86頁│財罪,累犯,處││ │3 時許 │村仁心路│ │爐2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U○9 巷d○│ │價值約 │ │ │ │ ││ │ │號之1 城│ │5,000 元│ │ │ │ ││ │ │隆廟 │ │) │ │ │ │ │├─┼────┼────┼───┼────┼─────┼────┼───┼───────┤││97年1 月│高雄市苓│黃月雲│銅製花瓶│戌○○佯以│1/18苓雅│警卷C│戌○○犯詐欺取││ │18日Q○時│雅區武廟│ │3 對、香│結婚要答謝│武廟 │第82、│財罪,累犯,處││ │許 │路52號高│ │爐3 座、│神明需借用│ │84頁 │有期徒刑叁月。││ │ │雄關帝廟│ │淨香爐1 │為由,而騙│ │ │ ││ │ │ │ │座(價值│取左列物品│ │ │ ││ │ │ │ │約10,000│ │ │ │ ││ │ │ │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己○○│銅製花瓶│戌○○以借│善化堂 │警卷D│戌○○犯詐欺取││ │S○日 │官鄉中崙│ │4 個(價│用為由騙取│ │第O○1 │財罪,累犯,處││ │ │路2V○之1│ │值約3,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號善化堂│ │0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林│王阿木│銅製花瓶│戌○○以借│1/T○林園│警卷C│戌○○犯詐欺取││ │T○日某時│園鄉鳳芸│ │4 支、香│用為由騙取│鳳芸宮 │第89頁│財罪,累犯,處││ │ │路78號鳳│ │爐2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芸宮 │ │淨香爐2 │ │ │ │ ││ │ │ │ │個、盞盒│ │ │ │ ││ │ │ │ │2 個(價│ │ │ │ ││ │ │ │ │值約5,00│ │ │ │ ││ │ │ │ │0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大│黃春雄│銅製盞盒│戌○○以借│1/T○大寮│警卷C│戌○○犯詐欺取││ │T○日 │寮鄉開封│ │3 個、香│用為由騙取│包公廟 │第92頁│財罪,累犯,處││ │ │街N○0 號│ │爐3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包公廟 │ │花瓶6 支│ │ │ │ ││ │ │ │ │、淨香爐│ │ │ │ ││ │ │ │ │1 個(價│ │ │ │ ││ │ │ │ │值約10,0│ │ │ │ ││ │ │ │ │00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大│許樊霖│銅製花瓶│戌○○以借│1/22大樹│警卷C│戌○○犯詐欺取││ │22日下午│樹鄉王爺│ │2 支(價│用為由騙取│九曲堂東│第96頁│財罪,累犯,處││ │某時 │巷64號東│ │值約1,00│左列物品 │隆宮 │ │有期徒刑叁月。││ │ │隆宮 │ │0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茄│史玲珠│盞盒3 個│戌○○以借│1/U○茄萣│警卷A│戌○○犯詐欺取││ │U○日10時│萣鄉保定│ │、燭臺6 │用為由騙取│金鑾宮 │第29頁│財罪,累犯,處││ │許 │村港東街│ │件、香爐│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11號金鑾│ │3 個、淨│ │ │ │ ││ │ │宮 │ │香爐3 個│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22,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湖│劉水成│銅製花瓶│戌○○以借│1/U○湖內│警卷A│戌○○犯詐欺取││ │U○日N○時│內鄉海山│ │4 支、香│用為由騙取│海山宮 │第35頁│財罪,累犯,處││ │許 │村仁愛路│ │爐2 個、│左列物品 │ │ │有期徒刑叁月。││ │ │16巷17號│ │盞盒2 個│ │ │ │ ││ │ │海山宮 │ │(價值約│ │ │ │ ││ │ │ │ │6,500 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岡│蘇慶雲│銅製花瓶│被告戌○○│1/W○岡山│警卷D│戌○○犯詐欺取││ │W○日P○時│山鎮灣裡│ │4 個、香│以借用為由│(灣裡)│第172 │財罪,累犯,處││ │許 │里灣裡路│ │爐2 個、│騙取左列物│碧雲宮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2 號碧雲│ │茶杯架2 │品 │ │ │ ││ │ │宮 │ │個、淨香│ │ │ │ ││ │ │ │ │爐2 個(│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 │N○,000元│ │ │ │ ││ │ │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蘇明傳│銅製花瓶│戌○○以借│慈善宮大│警卷D│戌○○犯詐欺取││ │底 │官鄉大舍│ │N○個、香│用為由騙取│舍甲 │第O○5 │財罪,累犯,處││ │ │東路聖公│ │爐4 個、│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巷f○號慈│ │淨香爐2 │ │ │ │ ││ │ │善宮 │ │個(價值│ │ │ │ ││ │ │ │ │約S○,000│ │ │ │ ││ │ │ │ │元)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午○○│銅製花瓶│戌○○以借│典寶代天│警卷D│戌○○犯詐欺取││ │底 │官鄉典寶│ │4 支(價│用為由騙取│府 │第107 │財罪,累犯,處││ │ │村展寶路│ │值約7,00│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4 號代天│ │0 元) │ │ │ │ ││ │ │府 │ │ │ │ │ │ │├─┼────┼────┼───┼────┼─────┼────┼───┼───────┤││97年1 月│高雄縣梓│未○○│銅製花瓶│戌○○以借│聖安宮 │警卷D│戌○○犯詐欺取││ │底 │官鄉典寶│ │2 個、瓷│用為由騙取│ │第1R○ │財罪,累犯,處││ │ │村大舍南│ │製花瓶2 │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路389 巷│ │個、銅製│ │ │ │ ││ │ │S○之1 號│ │茶墊1 個│ │ │ │ ││ │ │聖安宮 │ │(價值約│ │ │ │ ││ │ │ │ │3,500 元│ │ │ │ ││ │ │ │ │) │ │ │ │ │├─┼────┼────┼───┼────┼─────┼────┼───┼───────┤││97年2 月│高雄縣鳳│K○○│銅製花瓶│戌○○以拜│鳳山仙公│警卷D│戌○○犯詐欺取││ │初某日10│山市國泰│ │6 支(價│拜需借用為│廟 │第167 │財罪,累犯,處││ │時許 │路1段2S○│ │值約5,00│由而騙取左│ │、169 │有期徒刑叁月。││ │ │號仙公廟│ │0 元) │列物品 │ │頁 │ │├─┼────┼────┼───┼────┼─────┼────┼───┼───────┤││97年2 月│高雄縣湖│王陳 │銅製花瓶│戌○○以借│湖內天福│警卷C│戌○○犯詐欺取││ │4 日8 時│內鄉湖東│(起訴│6 支、盞│用為由騙取│宮 │第108 │財罪,累犯,處││ │許 │村民生街│書誤載│盒3 個、│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V○0 號天│為王陳│淨香爐1 │ │ │ │ ││ │ │福宮 │毛) │(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3 │ │ │ │ ││ │ │ │ │)個、香│ │ │ │ ││ │ │ │ │爐1 個(│ │ │ │ ││ │ │ │ │價值約N○│ │ │ │ ││ │ │ │ │,000元)│ │ │ │ │├─┼────┼────┼───┼────┼─────┼────┼───┼───────┤││97年2 月│高雄縣大│林水輝│銅製花瓶│戌○○以借│2/11大社│警卷C│戌○○犯詐欺取││ │11日9 時│社鄉大社│ │6 個、盞│用為由騙取│保安宮 │第111 │財罪,累犯,處││ │許 │路87號保│ │盒3 個、│左列物品 │ │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元宮 │ │香爐1 個│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7,000 元│ │ │ │ ││ │ │ │ │) │ │ │ │ │├─┼────┼────┼───┼────┼─────┼────┼───┼───────┤││96年8 月│高雄縣永│I○○│銅製花瓶│戌○○佯以│永安永安│警卷D│戌○○犯詐欺取││ │至97年2 │安鄉永安│ │6 支(價│拜天公需借│宮 │第90、│財罪,累犯,處││ │月間某日│路49號永│ │值約7,00│用為由而騙│ │92頁 │有期徒刑叁月。││ │ │安宮 │ │0 元) │取左列物品│ │ │ │└─┴────┴────┴───┴────┴─────┴────┴───┴───────┘┌───────────────────────────────────────────┐│附表二:戌○○、M○○2 人共同犯下之案件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所得│犯罪手法 │戌○○筆│出處 │罪名及刑度 ││號│ │(均係廟│即廟宇│物品 │ │記本上之│ │ ││ │ │宇) │負責人│ │ │記載 │ │ ││ │ │ │姓名 │ │ │ │ │ │├─┼────┼────┼───┼────┼─────┼────┼───┼───────┤│1│97年2 月│高雄縣茄│J○○│銅製花瓶│戌○○、顏│無 │警卷D│戌○○、M○○││ │8 日 │萣鄉茄萣│ │2 個 │榮信輪流騎│ │第180 │共同犯詐欺取財││ │ │路二段57│ │ │乘車牌號碼│ │頁 │罪,均累犯,各││ │ │號賜福宮│ │ │873-CCU 號│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重型機車至│ │ │。 ││ │ │ │ │ │左列地點,│ │ │ ││ │ │ │ │ │推由M○○│ │ │ ││ │ │ │ │ │在外把風,│ │ │ ││ │ │ │ │ │至戌○○則│ │ │ ││ │ │ │ │ │進入宮內佯│ │ │ ││ │ │ │ │ │以借用方式│ │ │ ││ │ │ │ │ │,詐得左列│ │ │ ││ │ │ │ │ │物品 │ │ │ │├─┼────┼────┼───┼────┼─────┼────┼───┼───────┤│2│97年2 月│高雄縣茄│宙○○│銅製花瓶│戌○○、顏│無 │警卷E│戌○○、M○○││ │N○日Q○時│萣鄉忠孝│ │6 支、盞│榮信輪流騎│ │第8 頁│共同犯詐欺取財││ │許 │街S○2之3│ │盒3 個、│乘車牌號碼│ │ │罪,均累犯,各││ │ │號順北宮│ │淨香爐3 │873-CCU 號│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個 │重型機車至│ │ │。 ││ │ │ │ │ │左列地點,│ │ │ ││ │ │ │ │ │推由M○○│ │ │ ││ │ │ │ │ │在外把風,│ │ │ ││ │ │ │ │ │至戌○○則│ │ │ ││ │ │ │ │ │進入宮內佯│ │ │ ││ │ │ │ │ │以借用方式│ │ │ ││ │ │ │ │ │,詐得左列│ │ │ ││ │ │ │ │ │物品 │ │ │ │├─┼────┼────┼───┼────┼─────┼────┼───┼───────┤│3│97年2 月│高雄縣大│乙○○│銅製花瓶│戌○○、顏│無 │警卷D│戌○○、M○○││ │N○日17時│樹鄉龍目│ │4 支 │榮信輪流騎│ │第29頁│共同犯詐欺取財││ │許 │村龍目路│ │ │乘車牌號碼│ │ │罪,均累犯,各││ │ │76號龍安│ │ │873-CCU 號│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宮 │ │ │重型機車至│ │ │。 ││ │ │ │ │ │左列地點,│ │ │ ││ │ │ │ │ │推由M○○│ │ │ ││ │ │ │ │ │在外把風,│ │ │ ││ │ │ │ │ │至戌○○則│ │ │ ││ │ │ │ │ │進入宮內佯│ │ │ ││ │ │ │ │ │以借用方式│ │ │ ││ │ │ │ │ │,詐得左列│ │ │ ││ │ │ │ │ │物品 │ │ │ │├─┼────┼────┼───┼────┼─────┼────┼───┼───────┤│4│97年2 月│高雄縣茄│陳陽(│銅製花瓶│戌○○、顏│無 │警卷A│戌○○、M○○││ │Q○日11或│萣鄉福德│起訴書│4 支、盞│榮信輪流騎│ │第38頁│共同犯詐欺取財││ │N○時許 │路32號聖│誤載為│盒3 個、│乘車牌號碼│ │、警卷│罪,均累犯,各││ │ │母宮 │陳揚)│淨香爐3 │873-CCU 號│ │C第11│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個、香爐│重型機車至│ │6頁 │。 ││ │ │ │ │1 個(價│左列地點,│ │ │ ││ │ │ │ │值約8,50│推由M○○│ │ │ ││ │ │ │ │0 元),│在外把風,│ │ │ ││ │ │ │ │已領回銅│至戌○○則│ │ │ ││ │ │ │ │製花瓶2 │進入宮內佯│ │ │ ││ │ │ │ │支、盞盒│以借用方式│ │ │ ││ │ │ │ │3 個、淨│,詐得左列│ │ │ ││ │ │ │ │香爐3 個│物品 │ │ │ ││ │ │ │ │、香爐1 │ │ │ │ ││ │ │ │ │個,起訴│ │ │ │ ││ │ │ │ │書關於物│ │ │ │ ││ │ │ │ │品載記錯│ │ │ │ ││ │ │ │ │誤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a○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T○6 條》行使第T○0 條至第2Q○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T○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Z○倍。

但72年6 月W○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