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會鴻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23 號就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0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方百正書 記 官 黃園芳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會鴻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甲○○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其中貳萬元於98年6 月10日給付;另叁萬元則自民國98年7 月10日至98年9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壹萬元;其餘壹萬伍仟元於98年10月10日給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當庭給付訴訟代理人貳萬元。經訴訟代理人當庭清點點收無誤。
訴訟代理人點收簽名:丙○○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園芳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