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晏光裁判案由:違反飼料管理法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