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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簡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奕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兩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1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甲○○)知悉「謝孟媛英文教學DVD ,Home run English,在家

run 英文,初級文法」之語文著作財產權,係屬上訴人即原告奕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奕鴻公司)所有,竟未經奕鴻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7年1 月25日前某時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弄○ 號住處,擅自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站下載經他人非法重製之「謝孟媛英文教學DVD ,Home run English,在家run 英文,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檔案名稱:謝孟媛初級文法第1 冊、第2 冊、第3 冊,下稱「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於電腦硬碟中,再於97年1 月25日22時03分許,將上開自不詳網站取得之「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壓縮後,上傳至網路空間(網址:http://www.badongo.com /file/0000000),再以「heeroyuy0127」之帳號登入「無限討論區」(網址:http://pro.fdzone.org),未設置任何密碼而以「謝孟媛初級英文文法」之標題,將前開下載點公告於上開「無限討論區」之「外語學習交流區」,置於使不特定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路連線方式接受上開著作內容之狀態,而侵犯奕鴻公司對於上開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權;又上開著作重製之檔案內已儲存有奕鴻公司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專用權之商標,透過電腦主機執行程式,於螢幕可出現該等商標圖案,構成商標之使用,亦已侵害奕鴻公司之商標權。甲○○上開侵權行為,致奕鴻公司受有著作權損失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商標權損失1,452 萬7,500 元、業務上信譽減損50萬元之損害,依民法第18 4條、第195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前段、第63條第3 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即被告賠償550 萬元【原告本得請求2,002萬7,500 元(計算式:500 萬元+1,452 萬7,500 元+50萬元=2,002 萬7,500 元),惟僅就55 0萬元部分請求被告賠償】,並由甲○○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一部登載新聞紙,且登報道歉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一)甲○○應給付奕鴻公司5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甲○○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以14號以上字體,分別登載於蘋果日全國版1/2 頁1 日。(三)甲○○應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14號以上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1/2 頁1 日。(四)第1 項聲明奕鴻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則以:本件甲○○涉及刑案部分,檢察官並未就違反商標法起訴,奕鴻公司自不得以其商標權受侵害為由,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奕鴻公司請求甲○○賠償侵害商標專用權1,452 萬7,500 元、商譽損失50萬元之部分,均無理由,另甲○○重製及公開傳輸奕鴻公司享有著作權著作之行為並非營利,請予從輕酌定損害金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為奕鴻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一)甲○○應給付奕鴻公司10萬元及自97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甲○○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以14號以上之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2 分之1 頁1 日。(三)奕鴻公司其餘之訴駁回。(四)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甲○○以10萬元為奕鴻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奕鴻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奕鴻公司就甲○○勝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到院,並聲明:(一)附民判決關於命甲○○給付奕鴻公司10萬元及自97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暨關於駁回奕鴻公司其餘之訴部分,應予廢棄。(二)甲○○應給付奕鴻公司550 萬元,暨自97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甲○○應負擔費用,將附民判決附件之道歉啟事,以14號以上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1/2 頁(35.9cm*

26.42cm )1 日。(四)第2 項聲明,奕鴻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甲○○則就原審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關於命甲○○給付奕鴻公司10萬元及將本審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審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以14號以上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2 分之1 頁1日暨其法定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奕鴻公司在第1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甲○○於97年1 月25日前某時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 巷○ 弄○ 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站非法下載重製「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於其電腦硬碟中。

㈡甲○○於97年1 月25日22時03分許,將上開取得之「謝孟媛

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壓縮後,上傳至網路空間(網址:ht

tp:// www.badongo.com/file/0000000),再以「heeroyuy0127」之帳號登入「無限討論區」(網址:http://pro.fdzone.org),未設置任何密碼而以「謝孟媛初級英文文法」之標題,將前開下載點公告於上開「無限討論區」之「外語學習交流區」,置於使不特定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路連線方式接受上開著作內容之狀態。

五、本件之爭點厥為:(一)甲○○有無侵害奕鴻公司之著作權及商標權?(二)若甲○○有侵害奕鴻公司之著作權及商標權,則奕鴻公司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若干?(三)奕鴻公司得否請求甲○○將判決書及道歉啟事登報?本院茲就上開爭點判斷之理由,敘述如后:

㈠甲○○下載並上傳「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供不特

定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路連線方式接受上開著作內容,侵害奕鴻公司上開之著作財產權: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奕鴻公司起訴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或授權,竟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奕鴻公司享有之「謝孟媛英文教學DVD ,Home runEnglish ,在家run 英文,初級文法」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據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636 號刑事判決判處甲○○有罪在案,是奕鴻公司主張甲○○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即堪信為真實。

2.至奕鴻公司主張甲○○上開之行為,亦應侵害奕鴻公司商標權一節,因上揭刑事判決認甲○○下載、上傳重製「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及提供予不特定大眾得以上網連結方式下載,其主觀上並無籍此而營利或獲有利益之動機,且甲○○上網張貼上開檔案之行為,亦未設定任何條件,網友僅須上網連結點擊即可下載,客觀上亦無任何營業牟利或因此而受有利益之事實,認甲○○並非基於意圖營利之行銷目的而為上開之行為,應不成立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犯行,是奕鴻公司主張甲○○侵害其商標權,非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奕鴻公司前揭之主張,即屬無據。

㈡奕鴻公司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10萬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甲○○有侵害奕鴻公司享有之上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如前述,則奕鴻公司依前開規定,請求甲○○賠償其上開著作財產權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甲○○非法重製「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並予以公開傳輸,對奕鴻公司對上開著作財產權之損害非輕,惟甲○○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包括該著作權影音檔部分,且奕鴻公司雖主張上開公開傳輸之行為,已由不特定人經由網路點選下載745 次,然上開次數係為上網瀏覽之數據,並不代表即為下載之次數,奕鴻公司是否即受有上開之損害,尚有推求之餘地。而甲○○就上開之行為,並無任何營業牟利或因此而受有利益之事實等情,亦經認定在案,故衡量兩造之利益及損害程度,應認奕鴻公司請求甲○○賠償之金額,以10萬元為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外,奕鴻公司主張依商標法第63條第3 項主張業務上信譽減損50萬元部分,因甲○○上開之行為,並不構成侵害奕鴻公司該商標權,既如前述,是奕鴻公司上開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奕鴻公司得請求甲○○將判決書登報,並由甲○○負擔登報之費用:

1.按犯著作權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99條、第89條分別定有明文。因甲○○重製及公開傳輸「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業如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是奕鴻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以14號以上字體,分別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1/2 頁1 日,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2.次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應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2 部分,而前者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8條規定,係包括了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編輯權等,另後者著作人格權,乃以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故其保護之範圍,依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之規定,應包含同一性保持權、姓名表示權及公開發表權等。查甲○○前揭侵害奕鴻公司之著作權情形,係單純以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方式為之,亦即甲○○並未將下載之「謝孟媛初級文法PDF 電子檔」內容加以竄改、割裂、增刪,亦未侵害姓名表示權,且該著作之書籍於甲○○重製、公開傳輸前,即業經奕鴻公司公開發表,亦無侵害其公開發表權。從而,甲○○上開之行為,應僅侵害奕鴻公司該著作之財產權,並未侵害著作人格權,此外,甲○○亦未侵害奕鴻公司之商標權或商譽,亦據本院認定如前,是奕鴻公司以其人格權及商譽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甲○○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應屬無據,而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奕鴻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89條、第99條規定,請求甲○○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甲○○之翌日即97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法院欄、當事人欄、主文欄,以14號以上字體,分別登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1/2 頁1 日之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奕鴻公司之請求,為上開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並以所命給付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因甲○○陳明願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就奕鴻公司敗訴部分,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均無違誤。奕鴻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審判決甲○○應賠償之金額過低,且未適用商標法亦有違誤,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另原審為甲○○敗訴判決,甲○○雖亦提起本件上訴,惟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狀,僅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奕鴻公司請求之金額過高,是其就敗訴部分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 款、第9 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第392 條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