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因被告所犯上揭3 罪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針對數罪併罰案件,倘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其次,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刑確定,又上開3 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等情,有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4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裁定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茲就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46號裁定諭知應執行刑7 月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藉以憑為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犯 罪 日 期 │97年1 月21日 │97年4 月21日 │97年6 月10日 │├────────┼────────┼────────┼────────┤│偵查 (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48號 │偵字第4997號 │偵字第5415號 │├───┬────┼────────┼────────┼────────┤│最 後│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97年度審易字第14│97年度審簡字第60││ │ │46號 │32號 │14號 ││ ├────┼────────┼────────┼────────┤│ │判決日期│97年5 月30日 │97年8 月14日 │98年2 月10日 │├───┼────┼────────┼────────┼────────┤│ 確定 │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97年度審易字第14│97年度審簡字第60││ │ │46號 │32號 │14號 ││ ├────┼────────┼────────┼────────┤│ │判 決│97年6 月30日 │97年10 月24日 │98年3 月2 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編號1至3經臺灣高│同左 │同左 ││ │雄地方法院98年度│ │ ││ │審聲字第1446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7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