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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98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禁戒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民國94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3 月。業於95年

8 月3 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出監,經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診斷,認受處分人無須進一步接受住院治療,而以該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修正前刑法第89條禁戒酗酒之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修正前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3 月確定,並於95年8 月3 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出監,有卷附判決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可稽,足見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

嗣經聲請人委請慈惠醫院鑑定受處分人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回覆稱:林員目前精神狀態平穩,已無酒癮情況,評估其工作情況也穩定,情緒平靜,評估無須進一步接受住院治療等語,有慈惠醫院98年4 月21日九八附慈社字第0981143號函及函覆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