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3144號檢察官無庸換發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由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確定,乃狀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換發執行指揮書,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8年4 月24日雄檢惟峻98執聲他1471字第27131 號函稱:「查臺端數度具狀就減刑裁定中編號1 、
2 號二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部分換發減刑指揮書,……;而臺端現既未經假釋,應認上開二罪已執行完畢,不另換發減刑指揮書,……。」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換發減刑後之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按「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05號就被告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8 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固以97年度執減更3144號執行是項裁定,然因本件裁定之刑期(即殘刑3 年9 月又13日)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執字第785 號、90年度執字第2836號、89年度借執更戊字第40號指揮書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關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復依上揭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項 後段意旨,本案既已執行完畢,檢察機關未准予換發指揮書,於法難稱未洽。準此,被告之異議即無理由,自應駁回其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