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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因被告所犯上揭2 罪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針對數罪併罰案件,倘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其次,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確定,又上開

2 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裁定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茲就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裁定諭知應執行刑8 月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藉以憑為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附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千元折算壹日 │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 5月 9日 │96年 6月 1日 │├────────┼─────────┼─────────┤│偵查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 │第4630號 │第5566號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601號│96年度簡字第4622號││審 │ │ │ ││ ├─────┼─────────┼─────────┤│ │判 決 日期│96年6 月29日 │96年8 月17日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確定│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601號│96年度簡字第4622號││判決│ │ │ ││ ├─────┼─────────┼─────────┤│ │判決確定日│96年7 月16日 │96年9 月2 日 ││ │期 │ │ │├──┴─────┼─────────┼─────────┤│備 註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 ││ │97年度聲減字第1485│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8 月確定 │ │└────────┴─────────┴─────────┘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