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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

1 、2 、4 、7 、8 所示不應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 、6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10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部分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日期:2009-06-12